本书选取民事法领域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议题, 即债法领域的破产债务清偿责任和失火民事赔偿责任、物权法领域的坟产习惯权利和水相邻关系、亲属法领域的家长权/亲权和收养制度、继承法领域的已嫁女财产继承权和遗嘱处分财产限制等展开研究。研究表明: 随着外来民法规范在中国作用空间的拓展, 本土固有民事法呈出以下多元衍化路径: 其一, 部分固有民事法的规范要素被新的法律文本所涵纳; 其二, 部分固有民事法通过司法机关之斡旋, 成为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准据; 其三, 相当部分固有民事法在形式上被旁置后,
国家公园立法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任务之一,作为正在制定中的新兴环境立法,国家公园立法需要在环境法体系中准确定位自身的价值理念、立法模式与逻辑体系,以对环境法体系实现重要补足。基于此,本书围绕制定国家公园专门立法,对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的理论基础、地方立法实践、域外比较考察、我国国家公园立法的具体展开等进行系统研究,旨在为制定我国《国家公园法》所涉的立法理念与目的、功能与价值、模式与体系、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以及主要制度等提供学理支持。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本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精神,着力于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针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生成原因,借鉴域外经验,从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强化制度的实施和监督以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职能方面提出了新见解、新思路,以期建立与新时代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执法和司法
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命题提出之后,如何在主体、规范、具体机制等层面予以展开,仍然是待解的难题。此外,共治格局之下私主体如何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中发挥作用的法理、经验和路径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有关环境法治变迁的新增长点。本书选取私主体这一侧面,通过对环境私主体治理的背景、范畴、类型、结构、建制的铺陈,提供了一个关于环境法治新发展的新领域、新框架。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蜚声海外的人才基地、咨政成效卓著的高端智库和前言思想荟萃的学术重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该所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1年即被教育部评审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主办的《环境法评论》常设热点专题、理论前沿、实务进展、国际动态、硕博论文集萃、新人新作、会议综述、案例评析、书评等栏目,每期具体栏目设置视当期稿源而定。本辑主要聚焦环境司法实务与理论研究,收录了热点聚焦、理论前沿、环境司法三部分。
本书对损害担责原则的内涵与外延、价值与功能、历史演进与生成逻辑、规范属性与制度化演进等方面进行了系统且较为深入的研究。同时,针对学界对于损害担责原则先前研究倚重经济学成本-效益分析模式的弊端,回归法学规范视野之内,打破公私法界限,通过法学权利(权力)-义务(责任)分析模式,创新性地提出损害担责原则之“责”是法律义务(第一性义务)与法律责任(第二性义务)耦合的观点,并基于义务进路与责任进路的分野,对损害担责原则的规范属性、法律适用与制度化表达进行了条分缕析的研究和探索。
本书以经济、社会、生态系统综合性考察视角,聚焦农村土地制度和法律演变内容,通过对内容的产生逻辑和作用机制的分析,理解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变迁图景、知识基础和理论体系,进而理解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对国家实现经济高质量增长、社会公平发展,以及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探究其背后的理论逻辑。
本书从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基本原理出发,全面介绍了雇主解雇权、雇员辞职权的特点和实践,通过对雇主解雇权的有限限制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最后是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合同义务,在劳动合同效力终止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未尽事宜需要双方处理。
本书对我国涉外公法、涉外民商事法律、国际争端解决、全球公域等前沿和热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借鉴国外最新理论研究成果,从不同视角对国际法前沿问题进行解读、阐释、探究和剖析,就各类解决措施,结合国际法原理、规则和我国实情,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对我国涉外法治的研究和司法实务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同时,本书对涉外法治课程群教学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分析教学的疑难环节,结合涉外法治课程的性质融入不同的教学方式,关切文科代的涉外法治人的培育,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动能和全面提升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提出了独到
本书以如何有效保护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为着眼点,以实现社会资源公平配置、协调各方主体之间利益关系为主旨,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的认定、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范畴的界定、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权利保护所遵循的原则、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机制及权利救济机制的建立健全等关键问题,深入探讨怎样在具体法律制度安排中体现各方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以期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或弥补因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和变更而给城市规划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