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儿童教育导论》以特殊儿童为核心概念,以特殊教育需要作为全书的逻辑结构线索,较为系统地阐述特殊儿童教育的基本问题。本书不只是陈述相关的知识,而且在介绍特殊儿童教育的一些理论、思想和方法的同时,加以分析、评述或以案例进行引证阐释,便于读者的理解和思考,从而通过基础理论的学习建立起正确的特殊儿童教育观和方法论,初步形成特殊儿童教育的基本能力。
第三节特殊儿童的鉴定
特殊儿童是指有着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那么谁有特殊需要?又有哪些特殊需要?满足这些特殊需要应采取哪些相应的教育教学措施?这些是开展特殊儿童教育工作的前提。也是特殊儿童教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特殊儿童教育活动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对教育对象进行鉴定。
特殊儿童鉴定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通过检查、测评或其他方式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鉴别、诊断出来的过程。特殊儿童的鉴定主要有两个基本目的:一是鉴别诊断一个儿童是否有特殊教育需要;二是如果有特殊教育需要,评估决定采取哪些相应的支持措施。
特殊儿童的鉴定首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它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规范、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其中包括在鉴定过程中人员的组成和内容的分布等。其次,特殊儿童的鉴定也是一项谨慎的工作,它关系到一个儿童发展的命运。只有采取严肃的态度、科学的方法、恰当的工具,才可能得出正确的鉴定结果,也才能够使一个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从而对他(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会带来消极的后果。如果把一个正常发展的孩子误诊为有障碍的儿童,不仅贴上了消极的标签,还会给其身心带来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对儿童的发展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一、特殊儿童鉴定的原则
特殊儿童鉴定作为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首先必须遵循下列几项原则:
(一)公正性
公正性要求特殊儿童的鉴定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任何科学的鉴定都应该是无偏见、无歧视性的,就是说整个鉴定过程中,鉴定者不能渗透着个人的情感好恶,或者以某种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色彩来影响鉴定工作。任何具有主观倾向性的成分介入到鉴定中,都会使收集的资料以及检查、分析、诊断等带有主观色彩而失去客观性。
(二)科学性
科学性要求特殊儿童的鉴定必须依托科学的方法和工具进行。鉴定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行动和过程,要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首先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相应的评估工具。鉴定方法的选择上要使用经过实践检验的有效的方法来检查,评估工具也最好是经过标准化了的,或经过实践验证与鉴定对象实际情境最相关的工具。鉴定用语必须确定明晰,不能模糊,且不能有“大概”“可能”“差不多”等含糊不清的词语。
(三)全面性
全面性要求特殊儿童的鉴定必须达到一定的广度,不能以偏概全。特殊儿童的鉴定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方法、工具、内容、队伍等方面,没有任何单一的东西可以作为鉴定的基础,必须做到全面、多样、具体。在鉴定方法上,应该将测验、调查、访谈、观察等综合起来运用;在评估工具的选择上,应该整合多样的不同的评估工具实施评估;在鉴定内容上,要涵盖儿童生理、认知、行为和发展诸因素的各方面情况;在成员的组成上,要有专业人员、教师、家长和儿童等的共同参与。
二、特殊儿童鉴定的过程
特殊儿童的鉴定有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即可下断语的行动。一般而言,特殊儿童的鉴定需要经过筛查、干预、评估三个步骤。不过,由于特殊需要的不同,其鉴定过程的步骤也不尽相同。那些有着感官障碍或中度以上障碍的儿童,如重度智力障碍、多重障碍等,在其生命的早期就可以识别他们的障碍,不需要过多的观察以及相应的干预反应就能直接实施特殊需要的评估程序;相反,不少学习障碍、轻度智力障碍或其他轻度障碍的儿童在小学阶段,其某些发展领域落后于其他儿童,往往遭遇到学习或社会行为等方面的问题,但是这些差异很小,与大多数普通儿童出现的学习困难相比难以辨识出明显的区别,因此需要通过筛查、干预后,在仍然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才进入诊断评估环节,经进一步确诊后才能实施具体的特殊需要评估测量。
(一)筛查
筛查是通过观察来测查儿童的学习、行为等表现,进行特殊教育需要初步普查的活动,也是鉴定的起始环节。筛查可以是有组织的自觉测查,也可以是随机的自发测查。在美国,所有在校儿童一般都将按惯例接受筛查测试,以便帮助学校鉴别哪些儿童可能需要更进一步的测试以确定其是否有特殊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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