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所规定的“继承原则”“继承方式”为核心逻辑体系,通过通俗的语言、简单易懂的案例对现行继承法律相关知识进行解读,并对生活中常见、家庭常备的继承法律常识进行了体系化的梳理、归纳和总结,详尽介绍了生活中不同财产种类的继承方式及纠纷解决途径。
前 言
(一)
“离离原上草,一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首唐诗我们耳熟能详。漫长的冬季到来,花叶凋零,草木枯萎。然而,大地的生命并未因此停止,花叶草木零落成泥,成为孕育新生命的养分;枝干暂时失去活力,根系却顽强地保存着传承的基因……等到春风再起,万物复苏,喷薄而出的新生命让大地母亲生生不息。
自然界如此,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如此。美国著名作家乔治·R.R.马丁在其所著的《冰与火之歌》一书中为铁群岛的居民写下座右铭:“逝者不死,必将再起,其势更烈。”(What is dead may never die, but rises again harder and stronger)这句格言不仅讴歌生命的顽强,更昭示人类文明代际传承的客观规律。
人活于世,必经生老病死,这是世间不可违背的自然准则。耄耋蹒跚的老人,身旁不仅有相濡以沫的伴侣,身后更有成熟饱满的中年人,意气风发的青年,牙牙学语的孩童。生命的火炬在接力,家族的基因在传承,财富也通过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等方式在家庭中传承。这一生命和财富传承的过程构成了我们人类文明的根本和基础。
为了保障人类财富传承的过程和秩序,避免因争斗而破坏人类文明进步传承的基石,每个民族、各个国家都结合其文明的特点,确立了规范、制约、保障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则。例如,我国古代唐律中于关于“亲等继承、家庭传承”的相关规则,古罗马法中确定财产的归属、明确财产继承的规则,成为现代《继承法》确立与发展的基石。
我国的民事法律设立了“继承法”这一重要法律部门,规范和保障财产继承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和保护“养老育幼、守护亲情、保障财产、尊重自由”的继承秩序和规则。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对我国自1985年颁布以来从未进行修改的《继承法》以及与继承法律相关的《婚姻法》《收养法》等单行民事法律进行了许多重要修订。其中,属于继承方面的法律基本规定集中设置在《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律关系紧密的婚姻、收养法律的基本规定则集中设置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此前的单行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将同时废止。相应地,《*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以及针对《婚姻法》《收养法》等单行法律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不相适应的部分条文也不再适用。据此,本书以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所规定的“继承原则”“继承方式”为核心逻辑体系,借以通俗的语言、简单易懂的案例对现行继承法律中的相关知识进行介绍,并对生活中常见、家庭常备的继承法律常识进行体系化的梳理、归纳和总结,同时对家庭财富中常见的继承对象进行分类,详尽介绍了继承过程中不同继承对象的继承方式。期望读者在阅读本书后对于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流程、如何正确化解继承纠纷有所了解。以此,让逝者的意愿得到尊重,让生者能够收获家族财富,定分止争、保障和守护财产安全。
在我国,老年人是一群体系庞大而又特殊的主体。老年人将自己的一腔热血、满腹智慧以及美好青春都献给了国家与社会,许多老年人在荣休之后,仍然继续为国家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付出努力。相应地,国家和社会“论功行赏”,依法给予老年人适当的荣誉和物质待遇,实属理所当然。人生晚年,许多老年人对于如何安排自身的身后财产,如何将这些财富传承给老伴、子女、至爱亲朋,乃至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都有各自的心愿,其中许多心愿可能与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的顺位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不完全一致。本书的编者均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士,其中有曾经军队的资深律师,对于包括军队老年人在内的老年人群体的法律需求有深入的了解;也有从业近20年,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地方资深律师,长期关注研究私人财产(特别是占中国私人财富比重较大的房地产)占有、转移和继承问题。希望本书能够对处于人生晚年的老年人在其身后财产的传承筹划、减少失误和避免纠纷、顺利实现传承意愿上有所帮助,也希望对公众了解继承相关事宜有所帮助。
此外,有必要提示读者的是,由于本书重点阅读对象的特殊性,本书的内容主要涉及年长者将生前财产传承给同辈、晚辈家庭成员或者其他家族成员的常见问题,较少涉及财产继承中亦不罕见的长辈对于早逝的晚辈遗产的继承问题,也不涉及更为复杂的财产跨境继承问题。对财产跨境继承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本书编者正在写作的、将要出版的另一本书——“中国人应当了解的跨境遗产继承”。
(二)
《民法典》对于我国原来单行的《继承法》作出了许多重要的修订,而部分老年人对施行多年的《继承法》中有关规定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乃至已经设立了遗嘱。为了便于这部分老年人简明扼要地了解《民法典》继承编作出的新规定,及时更新知识,必要时调整、修正遗嘱内容,笔者特意将有可能影响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权利的《民法典》继承编与原《继承法》的主要差异在前言第二部分列出。【ZW(】本部分内容重点参考了《民法典草案即将提交审议!看新继承法五大变化》,载微信公众号“*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www.sohu.com/a/396101826_120025315,*后访问日期:2020年5月18日。【ZW)】
差异之一:《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原《继承法》中可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范围
原《继承法》对遗产范围进行了列举,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形式不断出现,有些老年人学习运用新知识、新财富工具的能力很强,会尝试实践一些新事物,如投资比特币、为新型风险企业担任顾问获得期权。如果逝者遗留的部分财产不在原《继承法》列举的上述财产范围内,它们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常常成为继承争议的焦点。《民法典》继承编不再对可作为逝者遗产的财产范围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原《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逝者去世时或者其后一定时间内可以用金钱量化的期权等都被概括其中。不过《民法典》继承编同时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因此,有些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虽然属于逝者合法拥有,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它们的性质不适于继承的,应当排除在逝者可被继承的遗产之外。比如,一些部队老年人因工作需要掌握的、国家尚未解密的秘密,如果老年人已经事先写成了回忆录等著作,这类作品属于逝者合法财产,但是其著作权中的出版发行权以及取得相应版税的权利至少在国家依法解密之前,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差异之二:《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原《继承法》未涉及的胎儿享有受遗赠权利
原《继承法》涉及胎儿继承权和遗产分配的条文是第28条,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首次明确了现实中争议较大的内容:胎儿的受赠权(理论上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与遗赠无关的一般受赠权)。例如,王先生所立遗嘱中将未来的孙子列为受遗赠人。王先生去世时,孙子还是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受赠祖父财产的权利?《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增加了对胎儿接受赠与利益的保护,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在原《继承法》第28条中已有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法》第28条能否扩展类推为胎儿接受遗赠的权利,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意味着原先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将被归入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外,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由该胎儿(娩出时活体的称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通常为其父母)作出?胎儿娩出前作出还是娩出后作出?多个法定监护人之间对于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如何处理?或者是依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无须法定监护人主动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自动视为接受遗赠?这些涉及胎儿继承、受遗赠权的具体问题需要由未来的司法解释作出回答。
差异之三:《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原《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逝者遗产
原《继承法》第10~14条对继承顺序及财产分配作出明确规定。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人。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修改了《继承法》上述第11条的规定,其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实质上扩大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下面的例子可以帮助读者理解上述新增规定。小明的父亲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其后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小明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内,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如果大伯去世时小明的母亲也已去世,且小明尚未成年,或者虽然成年但是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的经济来源,只能根据原《继承法》第14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如果大伯去世时小明已经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则不符合原《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小明无法继承大伯的任何遗产,遗产将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而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大伯)的兄弟(小明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小明可代位继承其父有权继承的其大伯的遗产份额,无论小明的母亲是否健在,也无论小明是否成年,是否依靠大伯抚养,小明均可以依法继承大伯的遗产。
差异之四:《民法典》继承编修改了原《继承法》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原《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两种情况:(1)隐匿遗嘱。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曹文衔 律师/高级工程师、工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律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中国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顶级律师(2016-2018 LEGAL BAND;2019钱伯斯CHAMBERS)。
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武汉仲裁委员会、天津仲裁委员会、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员,《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编委会成员,微信公众号“天同诉讼圈”【建工衔评】主持人/主创人。
曾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研究会副主任,*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起草组特邀专家,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特邀立法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谭 波 律师/二级建造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工学学士、法学硕士、澳大利亚亚太军事法中心(APCML)访问学者。南京市2019年度优秀民商事诉讼业务律师、中国合同库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江苏省创业培训讲师、江苏省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南京市法学会会员、区“名优律师”、区人大常委会专家顾问。
擅长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民商案件争议,参与及主持上市公司土地并购、文旅地产项目收购设计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阶段性成果《军用土地法治化管理困境与对策研究——〈军用土地管理条例〉外部法律环境调查与立法建议》被中国政法大学“第十届中国军事法治前沿论坛研讨会”评选为优秀论文。出版《国际法视野下我国海洋权益维护研究》(军事谊文出版社)、《军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八招教你搞定物业服务纠纷》(法律出版社)、《中国合同库:房屋买卖、租赁》(法律出版社)等著作。《判决主文计息期间写法对迟延利息的影响|高杉LEGAL》收入《民商法实务精要7》(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目 录
第一章 遗产继承概要
第一节 遗产继承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什么是继承
二、继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二节 继承的开始
一、“死亡”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二、互相之间存在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何界定死亡时间
三、继承开始后,哪些人负有通知的义务
第三节 遗产继承的概念和范围
一、什么是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第四节 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
一、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二、不同继承方式之间如何排序
三、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有哪些主要区别
第五节 遗产分割的办法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二、遗产分割的方法
第六节 被继承人债务处理
一、哪些是遗产债务
二、遗产债务如何清偿
三、遗产债务清偿顺序
第七节 与继承相关的其他事务处理
一、无主遗产如何处理
二、与继承相关的费用、税负如何承担
三、如何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办理继承事务
第二章 遗嘱继承与遗赠
第一节 遗嘱概述
一、遗嘱具备哪些特点
二、为什么要订立遗嘱
三、独生子女家庭要不要订立遗嘱
第二节 遗嘱类型与订立要求
一、法律认可的遗嘱类型
二、自书遗嘱
三、代书遗嘱
四、打印遗嘱
五、录音遗嘱
六、录像遗嘱
七、口头遗嘱
八、公证遗嘱
九、遗嘱内容中附条件或附义务的处理
第三节 立遗嘱人
一、法律对立遗嘱人的基本要求
二、遗嘱的更新
三、能否订立共同遗嘱
第四节 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
一、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
二、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接受
三、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丧失
四、确立受遗赠人时的注意事项
第五节 遗嘱见证
一、遗嘱见证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二、见证人的注意事项
第六节 遗产管理与遗嘱执行
一、遗产管理人
二、遗嘱执行人
第七节 遗嘱无效的处理
第八节 遗嘱订立建议及范本示例
一、遗嘱订立建议
二、遗嘱范本示例
第三章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遗赠扶养协议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二、遗赠扶养协议范本
第三节 遗赠人与遗赠扶养人
一、对遗赠扶养人的资格要求
二、遗赠人与遗赠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三、遗赠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该如何处理
第四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一、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常见原因
二、与雇用的保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第四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位
三、孙子女、丧偶儿媳、女婿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第二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适用情形
二、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第三节 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继承人应均等分配遗产
二、特殊情况下,遗产可以不均等分配
第五章 不动产继承
第一节 房产继承概述
一、房产是否都能继承
二、独生子女能否继承全部房产
三、继承人何时取得作为遗产继承的房屋
第二节 如何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凭生效裁判文书办理登记
三、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律师建议
第三节 城镇商品房继承
一、一般情况下的城镇商品房继承流程
二、特殊情况下的城镇商品房继承流程
第四节 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继承
一、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二、继承人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
三、子女可依法继承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三、哪些主体能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六章 动产及无形财产权利继承
第一节 车辆继承
一、车辆继承
二、车辆继承中存在未成年人如何处理
三、车辆继承过户办理流程
第二节 文物、艺术品继承
一、文物、艺术品属于遗产范畴
二、文物、艺术品继承的特殊规则
三、文物、艺术品如何继承
四、律师建议
第三节 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继承
一、不知道银行账户密码时,如何查询存款账户余额
二、不知道银行账户密码时,如何提取银行存款
三、银行存款继承流程
四、理财产品、债券、信托等金融产品继承的特殊问题
第四节 社保账户利益继承
一、社保账户利益是否都可以继承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继承
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如何继承
第五节 住房公积金账户利益继承
一、住房公积金余额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二、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住房公积金继承具体流程
第六节 虚拟财产继承
一、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畴
第七节 继承发生时的抚恤金与丧葬费
一、抚恤金能否继承
二、丧葬费能否继承
第八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
一、公司股权能否继承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继承
三、股权继承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影响
四、股权继承的纠纷司法现状及特征
五、股权继承法律纠纷的事前防范
六、如何实现股权的“平稳继承”
七、涉外股权的继承
第九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继承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否被继承
二、股份继承流程概览
三、股份制合作企业股份的继承
第十节 知识产权继承
一、著作权的继承
二、商标权继承
三、专利权的继承
第七章 财产继承涉及的税收政策
第一节 增值税
一、基本税收政策
二、财产继承环节涉及的增值税税收政策
第二节 契税
一、基本税收政策
二、军队离退休人员契税的税收政策
三、财产继承环节涉及的契税税收政策与管理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税收政策
二、军队干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三、财产继承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第四节 印花税
一、基本税收政策
二、财产继承的印花税税收政策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一、基本税收政策
二、财产继承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
第六节 财产继承与财产赠与的税收政策差异
第七节 继承财产再转让的税收政策
附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节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