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应用型本科财经类规划教材》作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色教材,本着“理论精炼、突出实务,注重应用能力培养”的原则构建知识体系,主要突出如下特色:一是内容新颖。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推出一批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收/应用型本科财经类规划教材》依据我国目前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进行编写,力求反映我国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二是实用性。《国家税收/应用型本科财经类规划教材》对国家税收的基本理论、现行税制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的知识点都有较详细的解读,而且附有丰富的案例及解析,每章都配有课后练习题,以强化学生对税法要点的理解。三是系统性。《国家税收/应用型本科财经类规划教材》既有税收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阐述,又有现行税收制度的讲解。根据我国税制结构的特点,对流转税、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安排了较大篇幅,对其他税种及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法制都有较为详细的解读。《国家税收/应用型本科财经类规划教材》的各章节之间有比较密切的连贯关系,比较系统全面地阐释了税法的主要知识点。
第一章 税收概论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税收制度
第三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第四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第五节 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练习题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第一章 税收概论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第二节 税收制度
第三节 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第四节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第五节 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
练习题
第二章 增值税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第四节 税率与征收率
第五节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第八节 进口货物征税
第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第十节 征收管理
练习题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练习题
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 营业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目与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第六节 税收优惠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练习题
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税率
第四节 计税依据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税收优惠
第七节 征收管理
练习题
第六章 关税
第一节 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第二节 关税的完税价格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关税的减免
第五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第六节 关税征收管理
练习题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练习题
第八章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第四节 税率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练习题
第九章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
第三节 纳税义务人
第四节 税率
第五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第六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 税收优惠
第八节 征收管理
练习题
第十章 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
第一节 房产税
第二节 资源税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 契税
第五节 车船税法
第六节 车辆购置税法
第七节 印花税
练习题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练习题
第十二章 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练习题
二、征税范围若干具体情况的判定
(一)以出售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这种情况因其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标准,所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又分为三种情况: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情况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方式,向政府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有偿受让土地使用权后,仅对土地进行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地面等土地开发,不进行房产开发,然后直接将空地出售出去。这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这种情况即是一般所说的房地产开发。卖房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转让。由于这种情况既发生了产权的转让又取得了收入,所以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存量房地产的买卖。这种情况是指已经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其房屋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这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的房地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偿划拨的,还应到土地管理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既发生了产权的转让又取得了收入,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二)以继承、赠与方式转让房地产的
这种情况因其只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没有取得相应的收入,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所以不能将其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房地产的继承。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即被继承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这种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房地产的赠与。房地产的赠与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自己所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交给其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地产的赠与虽发生了房地产的权属变更,但作为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因此,房地产的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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