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程序建构》以生态环境损害属于风险社会中的大规模损害事件的定性为认知起点,通过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理论发展与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层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以及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等不同角度,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全景式的展示,并对其复杂成因以及背后的理念导向进行了详细分析,也是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领域所取得的穰穰成果的总结。
遵循实证研究和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实证研究是决定法学研究从定性到定量的关键性转变,一切应当以数据为依据,而不能仅仅依赖逻辑推理,在“超验”的抽象思维中建构生态环境保护应然状态,这是典型的“精英立法”。在大量收集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法学理论发展成果,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的法律规范内容、典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事件和判例变化所表述的社会意识发展脉络等数据的基础上,展示出宏观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同时,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这一经济的负外部性问题放置在供给-需求模式下进行讨论,从而总结出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原动力和影响效果,以期得到关于未来发展方向的正确判断。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解读和论证的同时,描绘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程序的大致轮廓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路。
环境权作为人类的自得权利,其本质是习惯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环境权是一种绝对权。以保护人权的角度考察,其具有私法性质,从保护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角度考察,其具有公法性质。这一概念复杂化的内涵,是其从人权中类似人身权的权利属性,到独立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存在的另一类并列权利,直至今天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生态环境权的涵摄持续嬗变的根本原因。无论国外环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还是国内的相关领域,都在紧跟这一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创新理论建构与实务操作。但囿于国内外环境法制度的历史沿革,并没有持续足够的扬弃与自洽时间。风险社会中,特定区域的规模化损害频发,间杂着跨国跨地区的大规模私害、大规模公害、事故型大规模损害、活动累积型大规模损害等公共环境紧急事件出现周期越发短暂,促使人们反思和审视之后,总会形成的共同认识之一,就是生态环境保护理论与法律规制手段对于严重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从风险预防、过程监测、控制减损、损害救济、恢复原状等环节,都可能力有不逮。除了持续更新的生态环境理论没有在“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回归理论”的反馈机制中得到充分的印证和检验以外,更重要的在于“只有事物的量变累积到一定的充分程度,才能大概得到质的差异变化,而在量变的延长线上则很难清晰地认知质变到来的准确时刻”这一模糊学的原旨,持续地更新就是一个不断量变的过程。只有在宏观上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核心和深刻内涵,才能在建构微观层面上的法律依据规范指引、生态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公私法协动救济机制、风险成本负担范式、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阈值、因果关系的盖然性标准、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等规范制度时,保证一定时期和程度上的契合度和允许反复验证的效用性。因为,任何一种微观建构都是对宏观理论的意识撷取,是对宏观理论部分或者全部的体现。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本质摒弃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的巨大差异甚至规范的不适用,其实现依靠更广泛地运用经济分析的定量方法改善规范设置中的理想主义,以数学的理性修正演绎逻辑,避免使法的实施成为“社会实验”这一灾难性后果的始作俑者。法律作为社会制度的当代命题是如何促进经济发展,而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将自身与社会经济发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当一个人从事一种影响旁观者福利,而对这种影响既不付酬又得不到报酬的活动时,就产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在外部性存在的场合下,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就不再是最有效率的行为,因为他们的交易行为导致了与其交易行为无关的第三人存在状况的变化,即社会成本的增加(负外部性)或者社会收益的增加(正外部性),此时,双方的边际成本不再等于边际收益,买卖双方的市场供给需求均衡也不再使社会总收益最大化。人类文明的进步历史充分证明了,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不是技术性因素。“我们所列出的原因(创新、规模经济、教育、资本累积)并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它们乃是增长的结果……除非现行的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否则经济增长不会简单地发生。”生态环境救济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性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能够得以最终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确定基本要素的价值取向和本质属性,不但符合法学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选择上的必然性,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匹配其所标榜最大化完善法治体系的现实作用。
就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而言,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成为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总体布局的重要举措,极大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新高潮并且影响至今。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理论不断创新和司法实践日臻完善的立法回应,也是建构完整体系的最高层次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法理依据因此充分且必要,而且仔细研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的多个指导案例,可以认定其具有取证扎实、高效率和执行力强的特质。但与此相对的,权利供给侧的矛盾显现出来。现今社会,经过几十年经济高速发展、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意识素养的累积效应,公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已经完成了量变的过程而上升到质变层次,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业已成为社会日常的行为模式的指导精神。宪法在成文法国家的超然地位,不但是所有其他法律规范的赋权溯源,也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最高准则。但任何一个体系的有机运行不但需要有必要的构成要素,而且各个要素之间能够彼此融贯,不能互相冲突,这就需要在整合的视野里撷取符合唯一价值追求的不同组成部分,摒弃与价值取向不相吻合的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控制手段建构原理强调的是相对均衡,是能够满足所处时代的法治精神、社会背景、秩序维护、公众需求、利益分配、生态影响多层次的评判标准,而不是形式上、数量上的绝对优势的简单叠加。有鉴于此,本书以生态环境损害属于风险社会中的大规模损害事件的定性为认知起点,通过对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理论发展与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层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程序以及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等不同角度,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的现状进行全景式的展示,并对其复杂成因以及背后的理念导向进行了详细分析,也是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领域所取得的穰穰成果的总结。
遵循实证研究和经济分析的基本思路,实证研究是决定法学研究从定性到定量的关键性转变,一切应当以数据为依据,而不能仅仅依赖逻辑推理,在“超验”的抽象思维中建构生态环境保护应然状态,这是典型的“精英立法”。在大量收集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法学理论发展成果,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案例的法律规范内容、典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事件和判例变化所表述的社会意识发展脉络等数据的基础上,展示出宏观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同时,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将生态环境损害这一经济的负外部性问题放置在供给-需求模式下进行讨论,从而总结出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原动力和影响效果,以期得到关于未来发展方向的正确判断。在对上述问题进行解读和论证的同时,描绘出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程序的大致轮廓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路。
顾尧,男,1977年出生。哈尔滨开放大学政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讲课程包括证据学、商法、经济法学等。本科毕业于黑龙江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东北林业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专家、黑龙江省法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哈尔滨市政治协商会议理事、黑龙江天乐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龙江讲坛”主讲人、初级社会工作师、中华志愿者协会黑龙江省代表处常务理事、ESB认证教师(双创教学)。
作者以法的经济分析为一般性思维工具,在充分的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理论与实务进行了深入和广泛的研究,侧重对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涵摄和构造思维的持续观察。对于法的实践理性之一——法心理学体系的建构进路完成了初步展开,在表现为多元化价值判断动态均衡的社会行为中锚定收益化的底层逻辑和行动策略。
作者与他人合著《公平交易执法研究》《监狱法学》(教材),在各级各类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主持完成的《证据学诠析》单机版多媒体课件获“东方燕园杯”全国多媒体课件三等奖,主持完成的《证据学》网络课程被评为2015年度国家开放大学精品课程。2012年黑龙江省第三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国家开放大学第二届文法类教师论文评选一等奖、2015年全国微课(程)一等奖、2017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第二十二次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一等奖、2018年黑龙江省第六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成果一等奖、2018年第八届“视友杯”中国高校电视奖二等奖、2020年黑龙江省第七届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21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省级金奖铜奖各一项,国家级铜奖一项。
荣获2003、2004年度哈尔滨优秀律师称号,2008、2010、2011、2013年度哈尔滨市优秀教师,2011年度哈尔滨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2014、2016年度哈尔滨市“强师德、树医风、塑形象”活动先进个人,2015年哈尔滨市“身边好老师标兵”,2016年哈尔滨市“身边好老师”,2016年残疾人教育优秀工作者,2017年“黄炎培职业教育奖”杰出教师,2017年“四有”教师,2018年国家开放大学优秀教师,2022年“国家开放大学优秀创业者”。
第一章 从环境权保护到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嬗变
第一节 围绕着《欧洲人权公约》的扩张性解释
第二节 生态环境权的证成与法学语义中的生态环境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程
第四节 国外环境立法概况
第五节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程序建构的不同进路
第二章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思想的萌芽与制度初创
第二节 适应国际环境法发展的我国环境立法进程
第三节 生态文明指引下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保护法体系的发展历程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发展与理论创新
第一节 从“环境保护”到“生态环境保护”的内涵演化
第二节 国家环境保护义务是履行国家职能的具体表现
第三节 自然资源被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范畴
第四节 敦促传统民法和侵权法的价值转向以契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目标
第五节 风险社会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分担方式
第六节 对以往环境理论的梳理与生态环境损害概念确认前后的学理研究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第一节 宪法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引作用与具体制度的实现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制建设
第三节 立法规范与社会关系的供给-需求分析
第五章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公益诉讼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公法私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融贯理论与实践中协同
第二节 原告主体范围与甄别被告的可诉性
第三节 民事救济与行政规制在程序内衔接
第四节 自由裁量结果的利益均衡导向
第六章 生态环境损害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第一节 疫学理论对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启示
第二节 降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许可标准
第三节 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及范围的合理化
第四节 侵害行为人诉讼证明责任范围的扩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