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学会学术年刊2014》是上海市经济学会多年来一直坚持编撰出版的一本经济论文集,旨在汇集上海经济学界一年一度的最新研究成果,促进上海经济学理论的繁荣与发展。入选的论文主要涉及如下研究领域: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发展研究,经济政策研究,上海发展战略和自贸区制度设计研究。
《上海市经济学会学术年刊2014》:
(4)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作为市场的微观主体,所生产的产品都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是一些具有排他性或竞争性的产品。而“公共产品”则是指市场主体本身不愿意生产或无法生产而必须由政府生产的产品和劳务,如国防、社会治安、基础设施(路灯、灯塔、气象预报等)等涉及社会共同消费和共同享有的产品和劳务,这些产品市场微观主体是不愿意生产的,而空间技术、教育、邮政等部门的产品,则是市场微观主体无法生产的。所以仅仅依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这些公共产品的生产,但这些公共产品的生产又是社会存在和发展,当然也是市场经济顺畅运行所必需的。因此,需要通过政府来解决。
(5)市场经济在涉及社会发展目标上的“不经济”。市场经济是以实现市场主体——企业的目标为运行轴心的,这个目标的市场表现就是利润最大化。与此目标相对应的社会目标则主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最大化,即维持社会稳定发展,保持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因此,市场主体的目标总会对社会目标起着或多或少的销蚀作用,产生一系列“不经济”现象。
(6)市场不能自动消除经济活动的外部负效应。各市场主体“私人成本”核算的性质所引致的外部经济负效果,对社会成本核算来说必然产生“不经济”的后果。企业为了取得竞争的有利地位,尽量降低自己的成本,为此不惜采取成本外溢的办法,加大企业成本对社会成本的负效果。如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政府要支付一大笔费用去消除污染,造成了“不经济”的后果。
(7)市场经济以其效率价值高于伦理价值的原则,加大了社会平等,公平伦理制度建立的成本,因此产生“不经济”的现象。为了维护伦理价值,政府需要花费很大的代价,用以建立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制度,以抵消市场的负面作用。
事实上,政府在消除市场的负面作用中采取的种种措施,已经超出了市场经济的范畴,涉及政府作为整个社会管理者所应该具有的经济职能,它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立法和司法。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虽然说立法和司法是广义的、基本的政府职能,但是如斯蒂格利茨在《政府经济学》一书中所言,政府在管理经济活动中必须“制定一系列构成体系的法律使得个人与企业之间可以进行经济交易。虽然经济学家与哲学家都试图设想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生活会怎样,但假如没有法律来规定财产权,那么只有暴力才能制止人们的相互偷窃;假如政府没有能力保护私有财产,那么个人就不会有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用说,经济活动就会被严重地限制了。”“立法机构的职能远不只是保护财产。它保证了个人之间契约的生效,同时也对一些法律上成立的合同加以限制。”
(2)微观经济管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来说,政府微观经济管理活动可以包括几个方面:①政府作为生产的直接参与者。政府可以直接创办企业或参股经营,或者政府通过对私有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补贴来影响微观经济的运行。②政府利用国家信用在金融市场上弥补企业资本的不足;政府也可以应用国家信用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风险保险。③政府通过其政府采购制度在市场上进行政府购买,间接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④政府针对微观经济运行,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条例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管制。⑤政府通过价格补贴或发放补贴性贷款来支持某个产业或某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3)维持宏观经济稳定与推动宏观经济增长。由于市场失灵,市场经济的运行通常表现出经济的波动,这种波动可能造成对国民经济的破坏。政府可以借助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影响生产、就业和通货膨胀。政府使用这两种基本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可以影响经济的总支出水平、经济增长率、生产水平、就业与失业率、价格水平和通货膨胀率。通过采取宏观调控措施,政府可以“熨平”经济波动,减少经济波动带来的损失。政府也可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措施来激励人们储蓄、投资和创新,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来推动长期经济增长。而宏观调控则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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