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的核心风险来源于船舶及其所服务的航运业的特殊性。”
“我国在发展船舶融资方面还是存在不少制约和问题,既有行政管理方面的,也有市场和整体经济的原因。”
“由于航运独具的蓝色冒险基因,使得航运金融尤其吸引跃跃欲试的年轻人,然而要做一个成功的玩家又非具备老船长的老谋深算不可。”
“一般来说,银行都喜欢权责明确、组织架构稳健、信息高度披露、预期收入稳定的企业,从投资角度看,稳定持续的增长和高产出就是全部判断标准,但航运业并不符合这些标准。”
“船舶抵押在银行融资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而银行融资又是船舶融资的主要渠道,因此几乎可以说没有船舶抵押就没有船舶融资。
《船舶融资》是航运金融业从业人员在商务过程中所得知识与经验的梳理总结。
航运金融是典型的交叉学科,它涉及船舶、运输、贸易、银行、法律、保险等不同专业领域,十分考验人们的智慧。《船舶融资》的目的不在于就每一专业门类做透彻的分析和研究,而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结合欧美关于船舶融资的经验与成果,详细介绍了基于船舶这种特殊资产的融资原理和实务操作。书中以偏商务性的思维和语言为业内人士提供了不乏实用意义的信息,也为有志从事船舶融资的国内银行人士提供了第一本较全面的工具书。
苏宁,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航运租赁部总经理,上海市金融联合会航运金融专业委员会理事,工学硕士,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曾任职中远集团北京及香港公司主管买卖船业务超过12年,此后从事船舶融资租赁7年以上。
黄伟华,上海联汉船务咨询有限公司融资项目高级顾问,经济学学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曾供职Aon、Royal&Sun Alliance等国际知名公司为大型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航运金融概览
第二节 现代船舶融资的形式
第三节 主要的船舶融资机构
第二章 海上航运业
第一节 海上航运历史
第二节 海上航运市场
第三节 周期性波动
第三章 船舶登记与抵押
第一节 船舶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船舶登记
第三节 船舶的检验与人级
第四节 船舶抵押及其登记
第五节 船东和银行对船舶登记的考量
第四章 船舶融资
第一节 船舶融资
第二节 值得一提的新造船融资
第三节 特殊目的融资:租赁
第四节 银团贷款
第五章 船舶保险
第一节 船舶保险
第二节 保赔保险
第三节 银行对保险计划的监督
第六章 转让及其他保证
第一节 英国法下的转让
第二节 租金收益转让和银行账户押记
第三节 保险转让
第四节 其他保证
第七章 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上)——贷前
第一节 船舶资产价值分析
第二节 现金流分析
第三节 借款人信用分析
第四节 银行对航运周期的考量
第八章 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下)——贷后
第一节 贷后管理的主要工作
第二节 问题贷款
第三节 问题贷款的处理
第四节 扣船与拍卖
第九章 缔约过程及主要文件
第一节 缔约过程
第二节 Term Sheet
第三节 融资合同
第四节 二手船买卖和新造船付款流程
……
第十章 附录
参考书目
四、租赁给出租人带来的风险
前面6点可以说是租赁融资这种融资模式对船东和融资机构双方都有利的优势所在,可以形成双赢局面。但是,从融资机构角度出发,租赁也为其带来了特别的风险,尤其在船东责任方面。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租赁模式比抵押贷款模式对融资机构的保护强多了,万一对方还不上钱,至少船舶所有权掌握在融资机构手上,随时可以用资产来偿债,那可比抵押权人还要向法院申请扣船、拍卖直接多了。这种想法是片面的。我们在第三章已经讨论过海事受偿顺序中抵押权的优势,所有权非但没有这种优势,反而意味着要更多的所有权人的责任。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上各种各样复杂的情况,从而对无辜第三方造成各种侵权损害,船舶所有人对此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租赁模式下,尤其经营性租赁,法律名义上的船舶所有人正是租赁公司。因此,相比提供抵押贷款的银行,提供租赁融资的租赁公司承担的风险是要大一些的。但是,假如让租赁公司去承担船东的责任风险,那么它所面临的风险与它赚取的收益显然是很不成比例的。对此,租赁公司会有很多保护自己的做法。
首先,租赁公司会在租赁结构中设立单船公司并以此作为借款人,这个在前面已经解释得够多了。单船公司为幕后的船舶所有人提供了第一层风险防护;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船舶经营中产生的所有风险和责任都由承租人承担,以合约方式免除责任;但是,有些法律责任并不会因为双方有约定就可以使租赁公司得以脱身,这个在悬挂不同船旗、适用不同法律、不同管辖权下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差别。在英国法下,对于融资租赁的实际船东认定相对明确一些,只要出租人别去过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管理工作(完全不干涉似乎做不到也不可能,租赁模式下很多保证措施如收益转让、收益账户及质押等照样存在,在这些方面稍微多跨一步就有可能惹上事实船东的嫌疑),出租人有更多机会去撇清。但是在其他法律下就不一定了。比如美国,我们在船舶登记中就提醒过,这样强势的国家是不会放弃追究任何他人的任何责任的,绝不仅仅针对油污责任。美国不签署海事责任限制方面的国际公约的一贯态度,摆明了一追到底、不赔够不罢休的态度。有鉴于此,租赁公司一定会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对自己有利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权,另外也一定会要求承租人为船舶做好充足的保险计划。
做到以上几点,船舶所有人的风险相对控制得比较好了,但肯定不是万无一失。不管怎么说,没有风险就没有收益,对融资机构来说,剩下能做的就是在挑选业务时做好更多功课,融资前后随时随地睁大双眼。
五、国内外船舶融资租赁情况
第一章已经介绍过国际上从事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有两类:船东型租赁公司和财务型租赁公司。事实上,除租赁公司以外,国外的银行也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我国的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不同,国际上不少船舶融资银行是混业经营的,既可以做贷款也可以做租赁,不需要通过成立独立的子公司才能经营租赁业务。这类银行内部设有负责租赁业务的部门,他们根据客户的需要设计贷款或租赁方案,这些方案的实质和目的都是融资,只不过为了配合客户出表或提高融资比例的需要而将融资方案技术处理成租赁方式。所以这类租赁从本质上都属于融资性租赁,银行不承担经营管理船舶的风险,即使会计上记为经营性租赁,也是为了出表需要所做的技术处理。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有融资租赁业务,但在之后的很多年中并没能得到发展,直到2007年开始融资租赁的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3年底,融资租赁公司从年初的560家增长到1026家,增加了466家;行业注册资本金突破3000亿人民币达到3060亿,比上年的1890亿增加了1170亿,增长61。9%;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21000亿元,比上年底15500亿增加5500亿,增幅35。5%。
到目前为止,国内租赁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银监会批准成立并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两大类,后者又根据背景不同分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此外还有一些大型船企在海外注册的租赁公司。
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而银监会批准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包括母行在内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因此,虽然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借款单位,而银行系租赁公司属于放款单位。在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中,中化国际下属的远东租赁公司在船舶融资租赁方面一枝独秀,2013年底的船舶资产规模已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另外中航技集团下属的中航租赁也在船舶融资租赁方面比较活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