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行政诉讼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行政诉讼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有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行政主体。由于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实际上具有行政机关的地位,可被看做是行政机关,因此,本书在后面的论述中,除非特别说明,对此不加区分,而称为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当事人中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而且国家行政机关是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的;而另一方是受该行政机关管理,与该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