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选择及发展构想》探讨了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得出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性和弱可保性的特点;总结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具有特色的经营模式,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剖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经营模式缺失、过分依赖国家财政补助、保险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农民保险意识缺乏、自缴保费收取难等问题和存在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保险需求明显不足等主要制约因素。从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建立的前提、背景、可行性、原则等不同视角提出了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其路径应该在政策主导性基础上,建立起在“整体化推动、体系化联动、系统化行动”前提下,涵盖制度安排、经营监管、营销体系和服务举措四大板块的经营模式体系;对设计出的经营模式的科学性进行了数理论证和定性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了分类研究。
我国长期以来在农业保险发展方面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突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2007年开始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此后几年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逐步完善。但是从几年的试点情况来看,存在着诸多有待研究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基本就是政策性财政补贴试点,没有比较科学的、相对稳定的经营模式作指导;二是农业保险试点的过程仍然处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和商业保险主体之间、农户和政府之间、农户和保险主体之间的多方博弈的初级阶段,始终没有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三是经营过程缺少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因此,结合商业保险运行的特点,探讨我国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书探讨了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得出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性和弱可保性的特点;总结了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具有特色的经营模式,并进行了比较分析;剖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存在的经营模式缺失、过分依赖国家财政补助、保险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农民保险意识缺乏、自缴保费收取难等问题和存在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保险需求明显不足等主要制约因素。从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建立的前提、背景、可行性、原则等不同视角提出了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其路径应该在政策主导性基础上,建立起在“整体化推动、体系化联动、系统化行动”前提下,涵盖制度安排、经营监管、营销体系和服务举措四大板块的经营模式体系;对设计出的经营模式的科学性进行了数理论证和定性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进行了分类研究。第一,研究模式中的制度安排,强调包括制定持续稳健的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发展方针等在内的制度或对策;第二,研究模式中的营销体系,探索包括营销产品设计、营销组织建设、营销策划在内的营销体系;第三,研究模式中的服务举措,建立防灾防损机制和灾后应急机制,提出并初步研究了农业保险的非物长期以来被认同的可保性标准。若从传统的视角观察,保险市场对巨灾风险是无能为力的,从技术角度看,尽管在巨灾建模方面有很大进展,但随着各类自然和气候现象变化更极端和多变,在评估巨灾损失方面的效果仍然不会好,因此通常情况下,认为巨灾不可保。从阻碍可保性原则的三个因素来分析,它们是:一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被保的风险过大;三是损失概率无法进行精算。第一个因素不仅影响巨灾保险市场,也同时影响整个保险市场,因此它不是阻碍巨灾风险可保的因素;第二、三个因素保险发展史告诉我们,无论是损失程度还是不精确的概率估计,都不是阻止风险分担市场有效运转的根本性原因。这从保险的起源——海上保险的发展史可以找到答案。海上保险这种高风险的保险业务具有损失巨大、发生概率低等标准的巨灾特征,与其他巨灾风险具有相同的不可保因素,但是,海上保险却用很简单的含有借贷性质的保险合约,对海运提供了风险保障,从而开启了现代商业保险的大门。
康新,管理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原新华人寿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从事保险工作近20年。
马巾英,管理学博士,国家理财规划师,现为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从事公司理财方向的教学与研究。近年来发表学术论文50多篇,主持省厅科研课题6项,撰写专著1部。
1 导论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与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1.1.2 研究的目的
1.1.3 研究的意义
1.2 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1.2.1 国外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1.2.2 国内相关理论研究综述
1.2.3 相关研究评述
1.3 研究的方法
1.3.1 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
1.3.2 调查研究法
1.3.3 描述性统计分析法
1.3.4 相关分析和线性回归分析法
1.3.5 归纳演绎方法
1.3.6 研究中运用的数理原理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2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概述
2.1 农业保险的概念和价值分析
2.2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内涵
2.3 农业保险经营制度模式
2.3.1 政府主办模式
2.3.2 政策性主导模式
2.3.3 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2.4 现有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利弊分析
2.4.1 政府主办模式的优缺点分析
2.4.2 政策性主导模式优缺点分析
2.5 国外农业保险模式的经验和对我国的启示
3 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3.1 农业风险可保性与农业保险性质分析
3.1.1 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分析
3.1.2 农业保险性质分析
3.2 农业保险供求的外部性分析
3.3 农业保险需求与农民收入基本关系的分析
3.4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效用分析
3.4.1 从农业保险经济理论分析入手,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为政府扶持农业发展提供管理效用
3.4.2 从农业保险经济活动规律研究入手,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为全社会提供社会经济效用
3.4.3 从公共政策入手,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为农村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运行提供制度效用
3.4.4 政策性主导下的农业保险经营的比较优势
3.5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关系分析
3.5.1 农业产业化推进政策性主导下农业保险经营的机理分析
3.5.2 政策性主导下的农业保险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机理分析
3.6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要求
3.6.1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现状
3.6.2 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关系分析
3.7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影响因素分析
3.7.1 农户投保决策因素分析
3.7.2 政府决策行为因素分析
3.7.3 经营主体市场行为因素分析
3.7.4 农业保险关系人行为关联分析
4 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4.1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模式介绍
4.1.1 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试点模式
4.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保险公司自办模式
4.1.3 江苏省的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模式
4.1.4 浙江省的共保经营与互助合作模式(“1+Ⅳ’模式)
4.1.5 四川省的商业保险公司代办模式
4.2 我国政秉性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经验总结
4.2.1 联合共保模式分析
4.2.2 相互保险公司模式分析
4.3 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现状分析
4.3.1 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情况
4.3.2 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本经验
4.3.3 湖南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存在的问题
4.4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广的制约因素
4.4.1 农业保险制度供给不足-
4.4.2 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未得到确认
4.4.3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
4.4.4 农民认同的困惑。保险价值得不到体现
4.4.5 保险企业的逆向选择
4.4.6 政府政策失灵
4.4.7 农业保险供需不均衡
4.4.8 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4.4.9 过低的农作物收入难以支付相对较高的保险费
5 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5.1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建立的前提
5.2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建立的基础
5.3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建立的原则
5.4 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体系的科学构建
5.4.1 以“有限商业化”理论为基础
5.4.2 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以模式体系建立为运行框架
5.5 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运用的现实性分析
5.5.1 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发展的现实基础
5.5.2 政府主导有限商业化运行的有利环境
5.6 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经营模式试点案例分析
5.6.1 基本案情
5.6.2 政府主导有限商业化经营的新措施
5.6.3 经营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 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实现途径
6.1 制定持续稳健的政策主导性农业保险发展方针
6.2 加快农业保险立法
6.3 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
6.4 完善各项补贴优惠政策
6.4.1 制定保费补贴政策
6.4.2 制定经营管理费补贴政策
6.4.3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6.5 加大农业保险的信贷支持
6.6 设立全国性的巨灾风险基金
6.7 建立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7 政策性主导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营销体系创新研究
7.1 政策性主导下有限商业化农业保险产品组合模式研究
7.1.1 现有农业保险产品存在的缺陷
7.1.2 分类治理的农业保险产品组合设计构想
7.1.3 农业保险产品的价格体系建设
7.1.4 分类治理的农业保险产品组合套餐及功用
7.2 政策性主导下农业保险营销组织创新模式研究
7.2.1 政策性主导下农业保险营销技术创新的必要性
7.2.2 政策性主导下农业保险营销组织模式创新
7.2.3 政策性主导下农业保险经营的营销活动策划分析
8 政策性主导下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服务举措
8.1 建设防灾防损信息系统
8.1.1 建立天气灾害预警信息系统
8.1.2 建立农业生产决策信息系统
8.1.3 建立防灾核损信息系统
8.1.4 建立风险人文建设系统
8.2 建立灾后应急机制和大型灾害考验应急预案
8.3 进j千灾后非物质补偿
8.3.1 通过心理干预给予心理慰藉
8.3.2 通过政策干预补偿农业灾害损失
8.3.3 通过农业技术干预开展专项技术指导
8.3.4 进行法律干预帮助农户解决理赔难纠纷
8.3.5 进行道德干预减少道德风险
9 研究结论与后续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保险业要成为社会责任的投资者,社会责任的投资者是指投资者在投资组合构建中,在选择被投资对象时,在传统的投资回报标准之上加入社会责任标准,使投资更多地向符合社会责任的被投资对象倾斜,以此促进更多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加入社会责任标准并不会影响保险企业资金运用的财务收益。
5.4.1.2有限商业化有政府的主导,但有别于政府主办
有限商业化和政府主办模式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它和政府主办的根本不同就在于有限商业化虽然离不开政策支持,但在政策支持背景下侧重强化商业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律运作。
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政府与企业。政策性主导农业保险中,政府拥有经营机构的选择权和监督权,保险企业拥有经营权,两者既统一,又辩证。
目的一致性。政府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稳定和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民收入的快速增长。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一方面能够保证业务基本平衡或略微盈利;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市场份额,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两者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具有广泛的一致性。
实施依赖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为促进农业发展,政府必须积极参与,才可大范围推广发展。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防灾防损等环节的工作都离不开熟悉农民情况的县、乡、村政府。而保险企业的参与也分担了政府财政支出,解决了为农民提供农产服务的人员力量和产品瓶颈,而且督促和帮助农民实现了科学经营和严格管理,促进了农业科技种植发展。
分工明确性。农业经济也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金融产品和劳务的提供者和市场竞争主体,保险企业有权自主经营决策,农户有权实现自我管理。而政府的职能是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市场环境,提供政策服务。鉴于企业和政府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两者应分工明确,相互理解,政府既不能直接干涉企业经营决策,更不能随意变更政策环境,保险企业应突出资金管理、财务核算、再保安排等经营优势,发挥专业性和独立性。
作为非完全商业性运作的险种,涉及政府、保险企业、农民等多个利益群体,保险机构应制定相应制度,定期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提高经营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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