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遵守是国际法学科的核心问题,法律引导国家行为和塑造国际关系的实际效力如何,是法律研究和法治建设必须面对的基础理论问题。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割裂的时代,国际法研究长期受到实证主义法学观的影响,强调强制性作为法律本质属性的重要性,并认为强化国际法的执行,即可强化国际法的遵守。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相互融合和交叉的时代,大量对国家守法行为的实证研究表明,缺乏强大执法机制的国际社会中,法律得到了良好的遵守。这意味着在法律强制力之外,国际社会存在大量非强制性的因素推动国家的守法行为。促使国际法被遵守的动力是对违法国家施加制裁的执行模式还是对国家守法过程各个环节进行软性管理的管理模式?本书作者认为,执行模式和管理模式在不同领域促成了国际法的遵守。在缺乏垂直执法机制的平行结构的国际社会中,软法治理和管理模式是更为重要的国际法遵守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法遵守作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科共同研究的热点问题,其发生的根据、变化的趋势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行为的塑造效果,均引起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其中,从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出发,认为国际法遵守主要依靠强制执行予以保障的观点正逐步式微,对国际法遵守全程进行软性管理,协助国家解决遵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从而提高国际法遵守效率的软执行方法和管理模式,正逐步受到国际法遵守研究者和实践者的重视。本书对国际法遵守从执行模式向管理模式的变化过程进行了研究。首先,在描述国际法遵守根据的各类理论的基础之上,论证执行模式所适用的领域国际法遵守的协作性博弈以及执行模式推动国家遵法行为的条件和效果。其次,对管理模式所适用的领域国际法遵守的协调性博弈以及管理模式推动国家遵法行为的效果进行分析。在国际法学界,对两种国际法遵守方式的关系存在替换和互补的争论。笔者认为,执行模式和管理模式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是国际法遵守水平最高的状态,并以欧盟法的遵守作为范例论证这一观点。最后,管理模式的国际法遵守方式所体现的法律观代表了对传统执行模式所立基的实证主义法律观的质疑和转变。强制性是国际法的一种本质,但作为一种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法律形态,从法律社会学出发,关注其作为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互动以及在国际社会的运作效果,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本书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共有七章。
导论: 对国际法遵守制度作一概述,并说明本论题的研究现状、研究资料与方法,以及本书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通过对比国际法遵守与相邻概念的区别,阐述其基本内涵;并从法律规则的角度和国家行为的角度对国际法遵守的各类理论作一整理和厘清。
第二章,阐述执行模式所适用的协作性博弈的特点,尤其是国际法执行与国内法执行的根本性差异所导致的执行模式运作的特点。
第三章,探讨国家报复作为执行模式之形式在运作中的条件、局限性以及改进方式。
第四章,讨论除了国家之间的自助报复以外,执行模式的国际机制,其运作的机理以及局限性。在执行模式的国际机制当中,制裁国的制裁意愿与能力、目标国承受制裁的能力、国际制裁本身的强度都从不同的方面对执行模式国际机制的运行效果构成了限制。
第五章,论证管理模式所适用的国际法遵守的协调性博弈的特点以及管理模式在这一领域,尤其是使用管理模式最为普遍的国际环境法领域适用的机理与效果。
第六章,根据欧盟法的遵守制度阐明执行模式与管理模式相互结合的模式以及运作效果。
第七章,在分析法律实证主义的产生背景及其局限性的基础之上对国际法本质提出新的认识,即法律社会学派所认为的以具有确定性、义务性和授权性作为识别法律的基本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之上对国际法遵守动力的更加多元化的认识和探索。
结论: 对未来国际法遵守机制的发展提出展望。目前,国际法遵守机制处在法律强制力加强的历史时期,国际法强制力的加强固然具有重要的价值,但完善和丰富国际法遵守的管理模式,更多从国际社会的过程当中寻找和加强国际法遵守的动力,对于提高国际法遵守水平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