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集团破产现象越发多见且导致了诸多法律难题。鉴此,本书首先揭示了企业集团一般特征以及企业集团成为破产法特殊问题的深层原因,从集团治理与破产管理视角深化对“单一企业论”与“独立实体论”两种不同的企业集团破产方法论的认识;其次,全面分析并论证了企业集团“合并破产”与程序协调的机理及制度构成,深入剖析了公司临近破产时董事义务转换法理及问责制,并对董事如何兼顾集团利益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进行了理论阐释,提出事实互惠应向法律或推定互惠转变并谨慎适用公共政策例外条款,同时,应以改良的普遍主义理论原则为指导推动企业集团跨境破产国际合作框架的制定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