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与宏观调控法、竞争法、财税法等一样,金融法也是经济法学科下重要的部门法之一。长期以来,经济法学科在发展中一直被批评的一个问题是相比于某些学科,经济法总论与分论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甚至脱节。这也导致了分论研究在形式上越来越具体和繁荣,总论研究似乎却越来越抽象和凋零。时至今日,法学期刊发表的直接以经济法总论为选题的论文日趋减少,研究队伍似乎也不断缩小。这一现象对于学科发展很不利,但似乎很难有好的解决办法。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在经济法分论的研究中,逐步出现了深化基础理论研究的现象,似乎为解决上述问题打开了一条通道。其中的一个共性与核心,就是针对宏观调控法、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具体问题,研究如何以法治的理念及方法提高政府治理、规制、监管等行为的合理性,促进经济发展、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在针对具体问题的理论与制度研究中提炼基础理论,这种实践性的研究路径,不仅深化了经济法分论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也为经济法总论的研究提供了更为宽广的视野和“源头活水”。我们现在经常说,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的“经济法”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实践性,中国经济法尤其如此。确实,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规则、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并不会纠结或受限于规则或其他依据的部门法归属,而是以解决问题为核心。但是规则的合理性及实施效果,却深受理念和方法论的影响。法治建设与政府治理的目标都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规则的合理性则是其中的核心与关键。经济法的核心是政府行为的法治化,其理念、规范和方法必然是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交叉融合,从而为经济法总论的发展开辟了新天地。
金融法正是上述研究现象和进路的典型代表。与金融在经济与社会中的地位相似,金融法也一直是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聚集了一批又一批年轻的学者投身于其理论和制度研究。金融交易服务、金融组织、金融监管等领域的问题较多,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更是引人关注。这都在考验着金融法律治理的智慧。因技术性、复杂性和涉众性突出,金融市场的法律治理在政府经济与社会治理的谱系中处于高级阶段,也是风险大、问题发生概率高的重点领域。这就要求相应的法律治理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无论治标还是治本,都应当坚持整体主义思想,以政府行为的实质合法性/合理性而非形式合法性为宗旨,最大限度地推进利益平衡和精准治理,促进公平、效率、安全、福利等价值的综合实现。这些理念及方法,恰与经济法总论中强调的公私融合、实质公平、社会利益本位、责权利效相统一、科学问责等思想相契合。金融法具体问题和规则的研究,丰富并拓展了经济法总论的内容,也检验并证明了经济法总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冯辉是我指导的2007级博士生,2010年毕业后去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工作。他读博期间主要学习和研究经济法总论,博士学位论文写的是《论经济国家》,对部门法研究涉猎不多,因此在工作后也遇到了“落地”的问题和困惑。以金融法为突破口并非我和他特意设计,但看着他近十年来在金融法上刻苦钻研,研究积累越来越多,相关成果也日渐丰富,我感到十分欣慰。特别是他在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产业法律治理等具体问题的研究中,体现出较好的经济法总论功底,而且对于传统的理论能够尽力使之有所拓展,殊为不易。这次他将近年来研究网络借贷的相关论文集结成《网络借贷法律治理——基于整体主义理念及方法论的研究》一书,对网络借贷的监管理念、监管体制、金融组织与交易监管、金融整治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比单独的论文阅来更有系统性,也更有学术价值。我上次为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出版作序还是近10年前,作为导师,看到自己的学生在学术研究上不懈努力并取得进步,无疑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因此欣然再度应邀为本书作序。当然,学无止境,经济法总论和金融法的研究任重道远,希望冯辉继续坐好“冷板凳”、继续努力,并取得更多的成绩。
2023年5月于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