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考察了明代统治者的监察立法思想、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法律体系、法定的监察形式,研究了监察法中关于对皇帝进行监督、对中央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实施监察、在监察系统内部开展监察以及管理监察官员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明代监察法的特点、实施情况及历史价值,指出明代监察法与明代绝对君主专制制度相适应,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绝对君主专制统治,同时对于澄清吏治、维护国家大一统的局面、促进安民养民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优劣长短对于我们认识监察法治的发展规律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明朝是我国封建时代后 期重要的朝代。这一时期, 政治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一 取消了内阁,加强了中央集 权,同时带来了监察机构的 变动、监察对象的调整和监 察网络的扩大。在皇帝专制 权力扩张的情况下,国家的 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也 取得了较大的发展,这是与 监察制度的完善分不开的。 中国古代的监察法制历 经唐、宋、元三朝的不断发 展而日趋成熟,明朝在“恢 复汉唐旧制”的基础上又有 新的创新:既有颇具规模的 法典式的《宪纲》,又有六 科监察法规,还有出巡监察 法规和纠劾官邪的专门规定 。除去这些专门性的监察法 ,《大明律》和《大明会典 》中也都含有考官察吏性质 的一些法律。明朝皇帝经常 怠于政事,甚至十几二十年 不上朝,但国家必要的纲纪 得以维持,官僚系统的正常 运转得以保持,地方三级政 权继续各行其职、各完其政 ,所有这些都是和监察法制 的维护分不开的。国平同志 的《明代监察法研究》一书 对上述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比 较全面的考察论述,在此基 础上,还从通古今之变的角 度,就借鉴明代的监察立法 为完善今日中国新时代的社 会主义性质的监察法制服务 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可以说 ,国平同志的《明代监察法 研究》一书既有高度的学术 价值,更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 国平是我1988年到1991 年指导的博士研究生。他在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对明代 的监察制度作了初步的研究 ,之后一直没有停止对与监 察制度有关的问题的思考。 古人讲“困于心,衡于虑, 而后作”,本书是他长期思 索、用心探究而后创作的成 果。我真心为他的这本书的 出版感到高兴,故欣然作序 。 张晋藩 2023年5月20日
陈国平(1964-),湖北仙桃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199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博士学位。随后,到中央机关工作。2003年9月起,先后在重庆市委、市政府多个部门任职。2010年9月至今,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代表作有《明代行政法研究》《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第一作者)等,曾参与《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任总主编)第七卷的编写。发表的论文和文章有《一条鞭法初探一一论法律对经济改革的作用》《试论明初重典治吏》《简论张居正的法律思想》《略论张居正改革中的权力和法律》等。
绪论
第一章 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及其影响
第一节 关于监察机构的地位与性质
一 监察机构的地位:“台察之任实为清要”
二 监察机关的内外关系:“彼此颉颃,不敢相压”
第二节 关于监察机构和官员的职责
一 监察机构的首要职责:“风宪之任,在肃纪纲清吏治,非专理刑”
二 鼓励监察官员谏言:台臣“以言为职所贵者忠言”
三 监察官员惩治贪腐:“激浊扬清系乎风纪之职”
四 监察官员察知民情:“通耳目于外监得失于民”
第三节 关于监察官员的管理
一 慎重选用监察官员:“任官为贤,尤重风宪”
二 监察官员的表率作用“振纪纲明法度者,则在台宪”
三 加重对风宪官犯赃罪的处罚
第四节 朱元璋的监察思想对监察立法及后世的影响
一 取法于古,择善而从
二 指导立法,推动实践
三 奠定基础,影响深远
第二章 监察法律体系
第一节 《宪纲》:唯一单行的监察方面的基本法律
一 洪武四年《宪纲》乃“祖宗成法”不许后世更改
二 宣宗、英宗考定《宪纲》维护了其基本法律的地位
三 正统四年后《宪纲》作为基本法律名称一直相沿不改
四 《宪纲》之外不存在其他监察类单行基本法律
第二节 监察方面的条例或事例
一 洪武四年《宪纲》之后到正统四年考定重刊《宪纲》之间的条例
二 正统四年《宪纲》刊布后到武宗时期颁布的监察条例
三 明世宗时期颁行的监察条例
四 隆庆后期和万历前期颁布的监察条例
第三节 《宪纲》之外基本法律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
一 《大明律》
二 《诸司职掌》
三 《皇明祖训》
第四节 包含监察内容的条例汇编
一 《问刑条例》
二 《军政条例》
第五节 《大明会典》中与监察有关的内容
……
第三章 监察机关
第四章 法定的监察形式
第五章 对皇帝的监督
第六章 对中央机关和官员的监察
第七章 对地方政权机关及其官员的监察
第八章 监察系统的内部监察
第九章 科道官的选用与管理
第十章 明代监察法的价值
参考文献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