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光、黄丽萍主编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国际商法(第3版)》第三版是在第二版内容的基础上修订的。
本次修订,是根据近年来一些最新的国际惯例及我国最新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第二版的相关内容进行删改和增补,力求反映国际商法的最新发展趋势。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国际商法(第3版)》第三版包括三编共九章,从国际商法原理、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对国际商法进行系统阐述。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国际商法(第3版)》内容新颖,引证法律充分,每章都附有典型案例,体现了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和国际贸易、国际经济、国际企业管理等专业的学生做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及外经贸部门人员使用。对参加自学考试的学生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吴兴光、黄丽萍主编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国际商法(第3版)》共分三编:绪论、实体法和程序法三编,共分九章分别是:国际商法导论、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等内容。
吴兴光,男,1948年7月出生,广东省梅县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曾在广东外贸部门从事外贸工作13年,后调入广州外贸学院任教,先后任国际商法教研室主任、外贸经济系副主任,外贸学院与外语学院两校合并后曾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务处副处长、国际法学系副主任、法学院院长等职。现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兼任广东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在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研究英国商法、欧共体法等。近年来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厅局级等科研项目多项,出版《美国统一商法典概要》、《合同法比较研究》(与他人合作)等专著4部,主持完成并审校译著《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协定》(WTO经典译丛之一,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主编《国际商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论》等教材3部,在《法学》、《国际贸易》、《国际贸易问题》等国内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黄丽萍,女,1968年生,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系法学硕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省部级课题和国际合作研究课题6项,在学术期刊、报纸上发表学术论文近20篇,参与撰写学术专著、教材多部。
总序
第三版序
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与商法制度
一、国际商法渊源概述
二、商法制度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适用
一、国际商法适用概述
二、国际商法法律适用规则
第四节 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发展与前景
一、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
二、致力于国际贸易统一法工作的国际组织及其成就
三、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与前景
参考书目
思考题
第二编 实体法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章 票据法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六章 代理法
第七章 商事组织法
第八章 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
第三编 程序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制度
(四)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留待后定条款的立法
关于留待后定条款,不管是英美法国家的国内法,还是大陆法国家的国内法,均对此进行了立法,但是其具体规定各有不同。
首开留待后定条款先河,并将留待后定条款组织成为一个体系的,当推《美国统一商法典》(简称UCC)。《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4条是留待后定条款体系的核心法条,从整体上、原则上作出规范: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订约意图,缺少某些条款仍然可以成立合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5条“价格待定条款”、第2—308条“未规定交货地点”、第2—309条“未规定具体时问”、第2—310条“未规定付款时间或未规定信用开始时间”,分别就价格留待后定、交货地点留待后定、交货时间留待后定、付款时间留待后定等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留待后定条款体系。以下先阐述该核心法条,接着重点阐述价格待定条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4条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并有合理的补救基础,即使在订立合同时有些条款暂付阙如,但货物买卖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并不因其缺乏确定性而无效。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在货物买卖中,要约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要确定货物的数量或提出确定数量的方法,至于价格、交货或付款时间等内容,均可暂不提出(Leftopen),留待日后按照合理的标准来确定。例如,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价格未作规定,日后如发生争议,美国法院就解释为应按合理的价格付款;如果当事人对交货或付款时间未作规定,也同样解释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交货或付款的义务。至于何谓合理,那是属于事实问题,得由法院根据案情和周围的情况作出解释。
设立留待后定条款,其宗旨是显而易见的,就是为了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为了适应当代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尽可能使某些合同不致由于缺少某项条款而不能成立。《美国统一商法典》具备现代商法的革新精神,以不同于以往传统商法的理念和规则,顺应现代商业的发展。
为了填补当事人虽意图订立合同,但因缺少了条款而造成的空缺,《美国统一商法典》提供了众多的可以放人合同的待定条款。以下重点阐述价格待定条款。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05条以“价格待定条款(openpriceterm)”为小标题,规定:“只要当事方确有订立买卖合同的意图,即使价格未定,合同也可以成立。此种情形下,价格应为交货时的合理价格,只要合同对价格未作任何规定;价格留待当事方约定,而当事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价格将根据第三方或独立机构所记录或制定的某一双方已同意之市场的价格或某一标准来确定,而该第三方或独立机构未能如此记录或制定。如果价格可由卖方或者买方单方确定,必须以诚信确定价格。当价格留待以双方协议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时,如果由于一方之过错致使价格未能确定,另一方可以认为合同已被解除,也可以自行确定合理价格。如果当事方不打算在确定或商定价格前受合同约束,那么,在确定或商定合同前,合同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退回已收到的货物,如果无法退回,必须支付货物交付时所具有的合理价值;卖方必须退回买方预付的任何款项。”
此条首先肯定了前述《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4条规定的精神,然后规定价格未定也可以成立合同,该价格为交货时的合理的价格,接着又列出了形成这种价格待定条款的三种具体情形,规定了确定价格的诚信义务。第三款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情况下的处理办法,第四款规定了价格待定条款排除适用的处理方法。整条规定一环紧扣一环,充分设想到了各种不同的复杂情形,具体规范了各种应对的处理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现代商业社会发展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固定的合作伙伴和客户群体的形成,这就促使现代的商事交易模式从传统的“单一、对抗性”向“复合、协商和共同获利型”转变。究其原因,在于个人在现代贸易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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