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分为公文写作与处理篇、机关日常用文写作篇、机关日常工作篇三部分, 主要内容包括: 公文概述、公文行文方向和原则、公文种类和格式、公文语言、公文拟制、公文管理等。
蔡振康,历任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教员,江苏省人事厅处长,江苏省残联纪检组组长、副理事长;国家和省特约命题专家。
公文写作与处理篇
第一章 公文概述
一、什么是公文
二、公文的特点
三、公文的作用
第二章 公文行文方向和原则
一、公文的行文方向
二、公文的行文原则
第三章 公文种类和格式
一、公文的种类
二、公文的格式
第四章 公文语言
一、准确
二、得体
三、简洁
四、质朴
第五章 公文拟制
一、公文的起草
二、公文的审核
三、公文的签发
第六章 公文办理
一、收文的办理
二、发文的办理
三、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一、什么是公文管理
二、公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章 党政机关公文写作
一、决议
二、决定
三、命令
四、公报
五、公告
六、通告
七、意见
……
机关日常用文写作篇
机关日常工作篇
附件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附件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版式
后记
机关、部门单位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根据本机关、本部门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对上行文,应当主送给直接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指导部门单位,必要时也可同时抄送给有关机关、部门单位。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能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给上级机关、部门单位的请示,只标注一个主送对象;其内容需同时让其他机关、部门单位知道的应用抄送形式,但不应同时抄送其下级。请示应当呈送上级机关、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下级政府不得直接向上级党委行请示、报告等公文;上级政府不得给下级政府的同级党委行指令、布置和要求性公文。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部门单位名义向上级机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报告、意见等公文;不得以本机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对下行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保密制度来确定发文范围和阅读级限。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党委、政府的部门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单位行文。无论是党的机关还是国家行政机关,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平行文,不使用上报性、批转性和指导性公文,如“请示”“批复”等。对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部门单位行文,通报情况、商办事宜和提供参考意见时,使用“函”或“意见”。政府给同级人大可行“议案”文种的公文。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单位行文,但文中需注明“已经政府同意”之类的文字。
(二)一般不得越级对上行文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向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部门单位,以免造成直接上级机关、部门单位和领导工作上的被动,甚至扰乱正常的领导、指导、管理关系和工作秩序。党委、政府的部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政府径直请示、报告。党政机关、部门单位如遇三类特殊情况,可以越级行文。第一,对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没有得到答复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回应非直接上级径直询问或交办的事情;第三,反映、告发直接上级和领导的问题、错误等。这三种情况,第一种越级行文时,一般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第二、第三种情况下的越级行文,不必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
(三)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的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同级党政领导机关或党政军领导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同级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单位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的部门可以与地方党委、政府的相应部门单位联合行文;上级政府的部门单位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党委、政府的部门与同级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发文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部门、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部门、单位)名称;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部门、单位)名称,应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部门,单位)名称排列在前。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部门、单位)的发文字号。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部门、单位)首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部门、单位)依次会签,通常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部门单位,向上级机关行请示性质、要求对方办理答复的公文,应分清主送和抄送
具体地说,根据公文内容按照对上行文的性质和双重领导的职权划分,将主管此事项或答复有关问题的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单位)作为主送对象,另一个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单位)作为抄送对象。此类公文的主送对象在答复下级的请示时,应将此公文抄送给下级的另一个上级领导机关(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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