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围绕政治义务、法律正义与公民服从这三个核心问题展开,分为“支配—服从:公民服从的基本概念分析”“政治义务及其体现”“法律正义的实现方式”“公民服从的道德论证”“公民不服从的出现”“公民教育:走出公民服从的伦理误区”,分析政治义务的特征、法律正义的实现方式和公民服从的道德依据、责任与服从方式,以此论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精神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本书从学理的角度出发,围绕“法律正义”这一经典论题进行探讨,由此更加引申至公民教育层面,对当前社会的民众法律意识、守法意识的培养有实际的参考意义。
张秀,中山大学哲学系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教师,美国耶鲁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正义、政治义务与法哲学。独立承担教育部2010年青年课题“政治义务”、“法律正义与公民服从的伦理思考”,并参与多项国家和教育部课题。在《社会科学家》《探索》《江汉论坛》《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等多种刊物上发表过文章。
《政治义务、法律正义与公民服从》:
服从严格区分于君主制社会中的屈从,而公民服从也与单纯的个体服从行为相区别,是与政治共同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服从的主体:公民,区别于传统服从的主体:臣民“臣民”(liege subject)指在君主制国家服从君主的社会成员。在古代君主制国家,君主主宰一切,其他社会成员只能对君主有完全的服从义务,俯首听命,不能同君主分享国家的治理,也无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除君主一人之外,其余皆为臣民,但在臣民内部,又以王权为中心分出许多等级,因此,臣民也包含有身份的差别、人种的对立和政治的歧视。在封建时代的中国和西方都曾是臣民世界。中国人民大学李萍教授认为“臣民”在现代已经很少或几乎没有了,但臣民意识(subject hood)却顽固地残留在一些人的思想中。臣民意识的最重要表现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权威,对自身权益受到的侵害无动于衷,缺乏自治要求。具有臣民意识的人虽有公民身份,却常常沦落到各种非法的或过度的支配之下,如家庭内丈夫的权威、教会或种族集团的压力以及国家的强权。,它标示着一种新的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政治关系,这种关系起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公民。
在人类历史上,公民作为一种政治身份,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结构中。希腊文的“公民”(polites)一词是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的,其本义是“属于城邦的人”。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若干公民的组合”。在城邦中,“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3页。,亚里士多德对于“公民”这一概念的要求,首先强调的是要有参与城邦权力机构的权利,而这种对公民的规定至少包含了古代对公民身份的几个必要条件:
(1) 属于本城邦;
(2) 人格上独立且具有理性思维能力;
(3) 有能力行使公民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由此可见,作为城邦成员的公民是一种特殊身份。那么,哪些人可以享有这一权利从而能够成为城邦的公民呢?外邦人因地域限制不能成为本邦公民,即使是本邦人,未成年人也不具备公民资格,妇女没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亦不能称其为公民,奴隶则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更不属于公民。
因此,在古代雅典城邦中,是否拥有参与公共事务并出任公职的正当资格成为一个人是否具备公民身份的标志。而在公民与城邦的关系中,城邦是由平等公民组成的团体,它属于公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所有公民都是城邦的主人,尽管这种平等是有限成员的平等。而城邦的政治权力是公共权力,由公民集体掌握,服务于公共利益。从公民的角度来看,公民作为城邦的主人,他们自己是自由的,自由就在于不臣服于任何外在的权力,只服从他们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而从城邦的角度看,公民把城邦的公共事务视为自己的事务,参加公共生活是公民生活中最重要、最本质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雅典民主政治中,公民内部的平等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伴随着公民对非公民群体的排斥甚至歧视和压迫,两者相互交织,相互缠绕。
导言政治义务、法律正义与公民服从:基于政治伦理的思考由此可见,古代对公民概念的理解,主要包含两个方面:
(1) 获得公民身份(citizenship)“citizenship”目前在国内有多种译法,如:公民身份、公民资格、公民权责、公民性等,这些译法各有得失,《政治义务、法律正义与公民服从》采用“公民身份”的译法。
任何人若想成为公民,必须符合特定城邦关于公民资格的规定。在古希腊城邦政治中,这种规定又以财富和出身的规定最为重要。就财富而言,由于公民都必须投身公共事务,因此他们必须有保证无忧无虑生活的经济基础;同时,财富还可以使公民在战时自我武装,保卫国家。而出身则可以保证公民的品德和他们对城邦的忠诚。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到最典型的公民就是出身于公民家庭中的公民。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父母都是某一城邦的公民,那么他就是该城邦中最正宗的公民。不过,公民身份的获得并不是一劳永逸,不可逆转的事实,这种公民身份完全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例如,在斯巴达以及受它影响的政体中,如果公民交不出参加聚餐的费用,他就会丧失自己的公民资格。亚里士多德还对公民的分类作了阐述,他指出,根据获得公民身份的方式,是自然取得还是归化取得(古代希腊有特许入籍的公民),可以将公民分为正宗公民和非正宗公民,而后者不能担任高级公职。根据公民财产的多寡,可以将公民分为上等公民、中等公民和下等公民;根据公民是否参与统治职能,可以将公民分为真正的公民和虚假的公民;根据公民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可以将公民分为高级公民和低级公民,如农民属于低级公民等。尽管这些分类往往相互重叠,但这是亚里士多德自己的经验观察,也是对当时雅典政治现实的真实写照。
(2) 拥有政治权力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能够参加统治职能的人”,包括“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才能称作公民。所以公民是那些“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们”[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3页。,即能够分享政治权力的人们。这些公民不仅能够参与政治而且事实上正在参与政治。
显然,古代的公民概念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
第一,公民身份受出身的影响。最初的公民是靠征服其他的城邦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自己的统治才拥有公民身份的。他们是最早的自然公民,而他们的后代可以因为出身,先天地享有公民权,成为城邦公民。但这种出身条件的限制也限制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如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侨民和奴隶显然不能称为公民,儿童与老人也不能算作“全称公民”,因为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同上书,第115页。。这种出身的考虑还体现在职业的优劣差异上,如“最优良的城邦形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因为工匠不大可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这一良好的公民品德。同样,“忙于田畴”的农民和“从事贱业”的商贩也不能作为理想城邦的公民,因为“他们没有闲暇来培育善德以从事政治活动”。这样看来,在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中,一个理想的公民必须同时具备有权参加城邦职司、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善德、有闲暇以培育善德等多方面的条件,而这些条件的限制更使公民打上特权的印记。
第二,公民是一种特权身份的称谓。在古希腊,拥有公民身份的人数极为有限。公民身份是建立在巨大的,且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不平等基础上的。对特权与等级的容忍,使得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与近现代的公民概念存在巨大的差异。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指广义而言),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治地位,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3页。
总的说来,从事政治活动、享有政治权利无疑在古代的公民定义中占有较大的份额。古希腊人将公民内部的相互平等,能否参与政治事务并享有实际统治权作为一个公民的特征。虽然“公民的本意是‘属于城邦的人’或‘组成城邦的人’。这是一个超越血缘关系又超越王权专制的带有普遍性的法律资格的概念”蒋先福:《契约文明:法治文明的源与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但它赋予了政治共同体(或城邦)的成员资格。这种资格在古希腊、罗马时代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仅具有有限的普遍性:说它是“有限的”,是因为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并非所有自然人都是公民;说它具有“普遍性”,是因为在公民范围内,每个人都是平等的。
正当古希腊人用公民概念来描绘自己的政治实践时,古中国也在使用君臣、君民、官民以及君子与小人等概念来表征人们之间的政治关系,但没有出现公民这一概念。古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身份在西方国家也销声匿迹。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教权、政权的双重压迫使公民不复存在,人权遭到了践踏。中世纪只有神权、君权与等级特权,根本不存在人的权利。在这一时期,上帝是至高无上的存在,服从上帝成为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人类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并没有停止过,11世纪末叶起,随着城市的复兴,公民身份又重现政治舞台,并逐渐形成了现代民主理论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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