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体制中,行政命令受法律控制的程度较小,随时都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本书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命令性规范的全面梳理,从语义、结构、功能等方面对行政命令规范进行了深刻剖析,提出了行政命令规范的典型模型。对行政命令行为进行精确化、具体化的适法性控制是法治国理念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本书以类型理论为基础,通过对行政命令相关事实形态的考察梳理,排除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职务命令”,将“规则命令”和“补救命令”纳入行政命令类型的事实范围,并抽象提炼出行政命令类型的“中心价值”。围绕这一“中心价值”,形成以“中心价值”为核心,以基本要素为补充,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行政命令类型体系,从而为行政命令的法律控制奠定理论和制度基础。进而,本书从行政命令设定、行政命令程序和行政命令执行、行政命令救济等角度,对我国行政命令法律制度构建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
序言
行政命令行为是规制行政中最为典型的行政行为之一。行政命令规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充分地反映了行政命令在行政活动中的普遍性,也反映出行政命令对公民生产与生活影响的深刻性。开展行政命令专题研究,对于完善行政命令立法,规范行政命令行为,保障公民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
总体来看,对于行政命令主要有两种认识:一是从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角度界定,二是从具体行政决定的角度界定。作者胡晓军博士在对各类形态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书的研究重点确定为作为行政决定形态的行政命令,是符合我国行政命令现实状态以及行政法学体系研究需求的。通读全书,我认为本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创新:
第一,多角度考察行政命令表现形态,全面梳理行政命令法律规范,确立了行政命令规范典型模型。行政命令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中主要以“命令”和“责令”的形式出现。由于我国法学界对行政命令缺乏系统的研究,以及立法机关对行政命令规范表述的规范性、统一性缺乏应有的关注,致使现有的行政命令法律规范存在概念不统一,使用不规范等问题。作者不仅对不同语境下的行政命令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综述与剖析,而且还运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行政命令规范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进而根据规范结构将行政命令规范细分为五种类型,即无约束单一责令结构、有约束单一责令结构、选择并处结构、条件并处结构、当然并处结构,并分析不同结构类型的功能及适用情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行政命令规范的典型模型,即以“有约束单一责令结构”为基础,构建“行政命令+‘拒不……’+制裁措施”的典型行政命令规范模式。
第二,以类型理论为方法论基础,构建以“中心价值”为核心,基本特征为补充的行政命令类型体系。由于我国行政法制形成及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对于行政命令型式化的研究和实践尚未充分展开。行政命令犹如尚未套上缰绳的野马,随时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因此,行政命令的型式化有理论和实践的必要性。作者针对概念思维方法的局限性,以类型思维这一法学方法论为基础展开,通过对行政命令在现实生活中形态的考察,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则性命令”和“补救性命令”,并抽象出行政命令类型的“中心价值”,即“通过指令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来维护行政秩序”,构建了以“中心价值”为核心,以基本特征为补充,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别的行政命令类型体系。基于价值同一性的行政命令类型的构建不仅迎合了行政行为复杂多样的社会现实,而且为行政命令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界分提供了有效的检验标准。
第三,以行政命令法律救济为出发点,深入论证行政行为的独立性与吸收性,初步提出行政行为关系理论。行政行为类型之间不是孤立分隔的,而是相互渗透交叉的。从法律效果或者法律救济层面考察,行政行为类型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行政行为的吸收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数个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其中一个行政行为类型是另一行政行为类型实现的手段或方法,从而导致一个行为类型被另一行为类型吸收,不再独立存在,仅以留存的行政行为类型作为法律适用和责任负担的对象。作者通过论证行政行为独立性的考量因素以及被吸收性的主要特征,初步提出了以行政行为独立性与被吸收性为内涵的行政行为关系理论。
全书充分应用实证与规范分析方法,内容翔实,逻辑严密,富有创新性,体现了作者务实的研究风格和扎实的研究能力。本书的出版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行政命令研究的不足,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理论建树。
胡晓军是我的博士研究生,看到学生的专著付梓出版,我由衷地感到高兴。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历史进程中,我真诚祝愿胡晓军博士在未来的学术道路上继续保持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为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是为序。
胡建淼
2016年11月
胡晓军,法学博士,教授,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副主任、基层司法行政研究所所长,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才,国家ji精品资源共享课“基层常用法律文书制作”课程负责人,全国司法职业教育法律实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司法行政、宪法行政法等。曾赴比利时哈瑟尔特大学、澳大利亚博士山学院、新南威尔士州警察学院培训访学。曾获浙江省“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浙江省“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等称号。曾荣立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个人“二等功”、“三等功”各一次。
1绪论
1.1研究缘起
1.2研究意义
1.3研究方法
1.4研究框架
2行政命令的涵义:无所适从的概念丛林
2.1社会生活语境下的行政命令
2.2行政公文语境下的行政命令
2.2.1行政公文命令的历史沿革
2.2.2行政公文命令的发布主体
2.2.3行政公文命令的类型
2.3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命令
2.3.1德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命令
2.3.2法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命令
2.3.3日本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命令
2.3.4韩国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命令
2.3.5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中的行政命令
2.4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命令
2.4.1美国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命令
2.4.2英国法律体系中的行政命令
2.5我国行政法理语境下的行政命令
2.6小结:基于行政决定形态的行政命令
3行政命令的法规范考察
3.1“命令”法律规范分析与探讨
3.1.1“命令”法律规范考察
3.1.2行政性“命令”规范的类型分析
3.1.3“命令”规范的语境与功能分析
3.1.4行政性“命令”规范的检讨与建议
3.2“责令”法律规范分析与探讨
3.2.1“责令”法律规范考察
3.2.2外部行政责令行为规范的类型归属
3.2.3责令行为规范结构分析
3.2.4行政责令规范的检讨
3.2.5行政责令行为典型立法模型构建
3.3小结:法律规范的规范化
4行政命令基础理论:以类型理论为基础的建构
4.1行政命令型式化的现实依据
4.1.1行政命令法律规制的方式选择
4.1.2行政命令型式化的“成熟标准”
4.2行政命令型式化的理论基础
4.2.1传统行政行为理论
4.2.2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局限性
4.2.3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重构与修正
4.2.4行政行为型式化的功能
4.3行政命令型式化的路径
4.3.1行政行为型式化的模式选择——概念涵摄抑或
类型归属
4.3.2行政命令型式化的基本思路
4.4行政命令型式化的实现
4.4.1行政命令的学理界定
4.4.2行政命令类型的事实范围
4.4.3行政命令类型的“中心价值”
4.4.4行政命令类型的基本要素
4.4.5行政命令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关系
4.5小结:基于价值同一性的行政命令类型
5行政命令的范围:以命令相关行为属性分析为基础
5.1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分析
5.1.1责令改正法律属性的不同解说
5.1.2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
5.2责令停止行为的法律属性分析
5.2.1现实的困境
5.2.2属性界分的基准
5.3责令赔偿法律属性分析
5.3.1责令赔偿引发的争议
5.3.2公权力对私权的干预
5.3.3责令赔偿的属性与发展趋势
5.4任免令的法律属性分析
5.4.1对公务人员的任免
5.4.2对企业负责人的任免
5.5职务命令的法律属性分析
5.5.1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案
5.5.2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
5.6小结:命令相关行为属性的澄清
6行政命令法律制度构建
6.1行政命令的设定
6.1.1行政权设定的正当性与考量因素
6.1.2行政命令设定的依附性
6.1.3行政命令设定的权限
6.2行政命令的程序
6.2.1程序正义与行政程序
6.2.2自然公正与正当程序对行政程序的影响
6.2.3行政命令的程序控制
6.3行政命令的执行
6.3.1行政命令执行的困境
6.3.2行政命令的可执行性
6.4小结:法律对行政命令的控制
7行政命令的救济
7.1行政命令的独立性与吸收性
7.1.1行政行为的独立性
7.1.2行政行为的吸收性
7.1.3行政命令的独立性与被吸收性
7.2行政命令的可诉性
7.2.1可诉的范围与标准
7.2.2可诉的司法审查依据
7.2.3行政命令可诉性的司法实践
7.3小结:获得救济的权利
8结语
附录1现行宪法法律规范中“命令”条款统计表
附录2现行法律规范中“责令”条款统计表(部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