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价值链及多边贸易体制研究》一书介绍了以全球价值链是经济全球化的一种表现形式,以全球价值链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将重塑国际经贸规则,这与国际贸易投资活动密切相关,与中国开放型经济发展密不可分,也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类规则不谋而合。更为重要的是,全球价值链现象可以解释经济全球化进入新阶段的发展路径,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发展合作来开创自身的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新优势,也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背景下的多边贸易体制赢得谈判话语权和规则制订权。
第一章 全球价值链与世界贸易发展
第一节 国际社会对全球价值链的认识与研究
一、 国际组织对全球价值链的认知
二、 国际学术界对全球价值链的研究
三、 政府官员对全球价值链的理解
第二节 国内对全球价值链的研究进展
第三节 全球价值链及产业链、供应链
第四节 全球价值链的运行现状
一、 全球价值链在货物贸易的运行情况
二、 全球价值链在服务贸易和离岸外包的运行情况
三、 全球价值链在国际投资的运行情况
四、 全球价值链在知识产权和创新竞争力的运行情况
五、 全球价值链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运行情况
第五节 全球价值链参与状况的国际比较
一、 发达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情况
二、 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情况
第二章 全球价值链与主要政策选向
第一节 为全球价值链完善营商环境
一、 全球价值链需要营商环境
二、 利益相关者之间协调合作
第二节 推动提高技能参与全球价值链
一、 技能高低决定参与全球价值链水平
二、 提高技能符合多边贸易规则
第三节 通过创新驱动途径参与全球价值链
一、 创新渗透于全球价值链环节
二、 加大创新投资可更好参与全球价值链
三、 协同创新推动全球价值链发展
第四节 通过吸引外资参与全球价值链
第五节 扩大贸易融资规模加快全球价值链发展
一、 贸易融资缺口制约全球价值链发展
二、 多渠道降低贸易成本
第六节 自贸协定推动全球价值链发展
一、 自贸协定提供相对稳定的规则基础
二、 自贸协定推动全球价值链形成
第七节 贸易便利化和贸易援助促进全球价值链发展
一、 贸易便利化经济收益明显
二、 贸易援助增强全球价值链参与能力
第八节 供应链和物流管理便利全球价值链
一、 供应链管理提高全球价值链运转效率
二、 物流管理是全球价值链的组成部分
第九节 劳工标准和环境政策影响全球价值链
第十节 参与全球价值链的风险值得重视
第三章 全球价值链与贸易壁垒
第一节 非关税措施和服务限制措施
一、 非关税措施
二、 服务限制措施
三、 非关税措施与服务限制措施的影响
第二节 贸易壁垒由来已久
一、 非关税措施经历一个关注过程
二、 整合非关税措施
第三节 服务限制措施日益受到重视
一、 服务贸易限制措施的特点
二、 服务限制措施防范商业道德风险
第四节 世贸组织成立20年来的贸易壁垒进展
第五节 其他国际组织关注贸易壁垒
一、 联合国贸发会议的TRAINS
二、 世界银行的TTBD
三、 经合组织的PMR
四、 国际贸易中心的商业调查
第四章 全球价值链与贸易补贴
第一节 补贴和国际贸易
一、 扭曲贸易的补贴一直是多边谈判焦点
二、 补贴对全球价值链的影响
第二节 补贴政策的主要作用
一、 产业发展
二、 创新创业
三、 国家安全
第三节 补贴政策与世贸组织规则
一、 《关贸总协定》第16条
二、 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
三、 乌拉圭回合协议关于补贴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出口融资补贴与君子协定
一、 君子协定的背景
二、 君子协定的主要内容
三、 君子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延伸
四、 君子协定的多边影响
第五章 全球价值链与大型自贸协定
第一节 区域经贸安排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
第二节 TPP树立了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
一、 投资议题
二、 劳工议题
三、 环境问题
四、 国有企业
五、 政府采购
六、 服务贸易
七、 生效和加入
第三节 TPP的国际经贸规则例外安排
一、 关于市场准入
二、 关于贸易救济
三、 关于贸易壁垒
四、 关于投资
五、 关于跨境服务贸易
六、 关于政府采购
七、 关于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
八、 关于知识产权
九、 关于劳工和环境
十、 关于监管连贯性与反腐败
第六章 全球价值链与多哈回合谈判
第一节 多哈回合谈判的背景
第二节 多哈回合谈判的主要内容
一、 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第12段)
二、 农业(第13、 14段)
三、 服务(第15段)
四、 非农产品市场准入(第16段)
五、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第17-19段)
六、 贸易与投资的关系(第20-22段)
七、 贸易与竞争政策的相互作用(第23-25段)
八、 政府采购透明度(第26段)
九、 贸易便利化(第27段)
十、 世贸组织规则:反倾销和补贴(第28段)
十一、 世贸组织规则:区域贸易协定(第29段)
十二、 《争端解决谅解》(第30段)
十三、 贸易与环境(第31-33段)
十四、 电子商务(第34段)
十五、 小经济体(第35段)
十六、 贸易、债务和财政(第36段)
十七、 贸易与技术转让(第37段)
十八、 技术合作和能力建设(第38-41段)
十九、 最不发达国家(第42、 43段)
二十、 特殊与差别待遇(第44段)
二十一、 工作计划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节 多哈回合谈判的进展
第四节 世贸组织20年成就有目共睹
一、 世贸组织致力于完善多边贸易体制
二、 20年来世贸组织积极发挥多方面功能
三、 世贸组织将继续推动世界贸易包容性增长
第五节 中国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
一、 中国角色的转变
二、 多哈回合谈判对中国意义重大
第七章 全球价值链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
第一节 多边贸易体制不断适应全球价值链发展
一、 多边贸易体制重在谈判功能
二、 多边贸易体制体现集体谈判意向
三、 进一步完善多边贸易谈判架构
四、 全球价值链离不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革新
第二节 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经贸规则重塑
一、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贸安排催生规则体系
二、 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特点
三、 中国主动参与国际经贸规则重构
第八章 全球价值链与贸易增加值核算
第一节 全球价值链改变世界贸易图景和贸易政策
第二节 传统国际贸易统计方式演进
一、 《国际货物贸易统计:概念和定义》(IMTS)
二、 《国际收支手册》(BPM)
三、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
四、 国际组织进一步推广贸易增加值统计方法
第三节 国际金融危机再促贸易统计改革
第四节 全球价值链与贸易增加值核算研究进展
一、 个案分析法
二、 利用贸易数据分析中间品贸易
三、 利用单国投入产出表分析
四、 利用国际投入产出表进行分析
第五节 国际组织推广贸易增加值核算方法
一、 经合组织和世贸组织的全球投入产出数据库
二、 欧盟的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IOD)
三、 美国全球贸易分析数据库(GTAP)
四、 日本亚洲国际投入产出数据库
五、 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全球价值链数据库
第六节 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和贸易增加值核算中的角色
一、 中国研究贸易增加值核算进展情况及初步结论
二、 中国全球价值链和贸易增加值核算研究未来之探
三、 全球价值链和贸易增加值核算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启示
第九章 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的战略选择
第一节 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历程回顾
一、 初步尝试时期(1978年至1991年)
二、 逐步深化时期(1992年至2001年)
三、 深度融合时期(2001年至2011年)
四、 全面深化时期(2012年至今)
第二节 全球价值链与中国贸易发展战略相互促进
一、 市场多元化战略与全球价值链
二、 以质取胜战略与全球价值链
三、 “大经贸”战略与全球价值链
四、 科技兴贸战略与全球价值链
五、 “走出去”战略与全球价值链
六、 自由贸易区战略与全球价值链
第三节 推动实施全球价值链攀升战略
一、 将全球价值链理念注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二、 抓好贸易投资提质增效工作
三、 发展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助推全球价值链攀升
四、 推动企业通过全球价值链在不同层面实现转型升级
五、 推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实现互利共赢
六、 发挥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作用
七、 精细化提高全球价值链参与水平
八、 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规则重塑
参考文献
后记
售货值金额16万余元,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处罚较重的规定。
三、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犯罪①的罪数形态
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即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而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根据刑法规定,无证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无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根据前文论述,可能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应从一重处。在实践中,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罪数形态主要表现为:
1.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不构成犯罪,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将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或者累计数额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犯罪。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前面已经论及,可能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均应从一重处。如果处罚较重的规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以该罪定罪处罚,同时将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行为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考虑。
如果处罚较重的规定为非法经营罪的,由于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和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行为均具有非法经营性,此时在非法经营这一层面上,应累计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数额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犯罪数额,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②否则,就可能出现罪刑不均衡现象。如甲无证经营真品卷烟,未销售货值金额25万元。乙无证经营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其中未销售真品卷烟货值金额4万元,未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21万元。显然,一般情况下甲的社会危害性小于乙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乙应该承担比甲更重的刑事责任。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乙无证经营真品卷烟未销售货值金额4万元不构成犯罪,但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卷烟21万元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从一重处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乙案中,非法经营21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只有累计21万元和4万元即25万元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从维护罪刑均衡角度出发,必须累计21万元和4万元,对乙以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不构成犯罪的,累计数额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尽管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情节没有达到严重程度,或者犯罪数额没有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要求的数额的,不构成犯罪,但该行为具有非法经营性。在非法经营这一层面上,应累计非法生产、销售合格烟草专卖品的犯罪数额和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数额,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如熊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卷烟,被查获“小熊猫”“利群”“红双喜”等品牌卷烟1054条,价值8万余元。经鉴定,其中8条价值1296的“555”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香烟,其余1046条系真品香烟。对于此案,熊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卷烟,非法经营额达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本案中,非法销售真品卷烟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数额小,情节轻,不构成犯罪,但具有非法经营性,应累计数额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果不累计犯罪数额和违法数额,就可能出现罪刑不均衡现象。如吴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卷烟,被查获待销售的“中华”“南京”“利群”“红山茶”“白沙”等各种品牌卷烟4306.90条。经鉴定,其中真品卷烟3869.60条,价值23.5万余元,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437.30条,价值4.5万余元。对于此案,吴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且涉案金额达28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本案中,吴某非法销售真品卷烟,货值金额23.5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又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4.5万余元,尽管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但具有非法经营性。因此,应累计23.5余元和4.5万余元,非法经营数额就是28万余元,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不累计,就会出现非法销售真品卷烟货值金额23.5万余元、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货值金额4.5万余元的刑事责任轻于非法销售真品卷烟货值金额28万余元的刑事责任的这种罪刑不均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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