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法理念与制度:从收入取向到娱乐导向》以彩票扩张为背景,运用财政法基本理论对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进行深入剖析和深度反思,并通过论证“娱乐取向”理念,探讨基于“娱乐取向”理念的彩票法律制度调整与构建。并以财政法基本理论为指导对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进行审视和检讨,对“娱乐取向”理念进行求证,探讨彩票法律制度调整与构建。
彩票究竟是财政工具还是娱乐工具,这关系到彩票制度的建构思路,是彩票法最核心的问题,无可回避,尽管论证起来会有很大的难度。陈洪平副教授这本著作的选题和写作,源于他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四年的博士研读经历,显示出他良好的问题意识和学术勇气。作为他的论文指导老师,我很高兴为这本书作序,向读者作一些评价和推荐。
目前中国彩票制度将彩票定位为财政工具,目的是为了获取财政收入,支持福利、体育、文化等公益事业的发展,无论目的还是手段都无可挑剔。不过,作为博彩形式的一种,彩票本身也有“赌”的属性,容易产生问题彩民,如果控制不好,对人心安宁、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而政府作为利益当事人,在财政收入渴求与问题彩民控制之间,也未必能够做到心底无私,无论是发行体制、发行规模,还是彩票品种、开奖方式,都会不知不觉滑人财政收入优先的立场,滥发彩票的负面效应往往容易受到忽视。
而事实上,彩票之所以能够成为财政工具,完全是利用了彩民的“赌性”。这种赌性,虽然可以说是人性的弱点,但只要在可控范围内,人们的确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快乐。因此,只要不滥发彩票,并对其品种、开奖方式、广告营销等施加合理限制,防止或减少问题彩民的产生,彩票的存在总体上利大于弊。如果政府不开放正规彩票,地下彩票就可能填补这部分需求,酿成更大的监管难题和社会恶果。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采纳何种定位,只要允许彩票存在,都是对人性规律的尊重。
洪平博士认为,既然彩票的基本功能是为了满足人们旨在追求快乐的赌性,而不是帮助政府获取财政收入,彩票就应该首先是一种娱乐工具,获取财政收入只是其附带的功能。正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一样,尽管其最终会带来财政效果,但企业本身不是财政工具。按照这个思路,政府完全不必直接经营彩票,而是可以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私有化,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只要达到政府设定的条件,通过竞标的方式,都可以经营彩票。由此,政府的角色不再是经营者,而是转变成了监管者。
不可否认,只要彩票的赌博色彩还在,作为财政工具的彩票可能带来的问题,同样会存在于作为娱乐工具的彩票中,而且还可能会更加严重。即便有政府作为彩票监管者,也不可能根除商人唯利是图的天性。但是,政府脱离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之后,其利益可以来自于彩票业的税收或者国有企业上缴的利润,与彩票市场本身不再有直接纠葛。这种相对独立的主体身份,可以使其在监管上更加独立,使其制定出来的政策更加公正,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更加严格,这对解决彩票的负面效果应该更为有利。
洪平博士就是顺着这种思路展开论证的。在他的博士论文写作过程中,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是,改变彩票定位之后,在制度设计上面会带来什么变化?如何更加有效地控制彩票的负面性?中国现行彩票体制应该怎么转型?对此,本书都给予了较为满意的解答,既阐释了彩票理念的更新,也指明了体制改革的方向,还解决了一些规则设计方面的难题。我个人感觉,目前彩票法研究的著作中,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观念和制度推陈出新、资料引证丰富多彩方面,这应该是一本最有代表性的佳作。
洪平博士现就职于武汉体育学院,从事体育法、财政法的交叉研究。他在彩票法研究方面的积累,可以帮助他继续在这个领域深耕,不仅可以继续拓展自己的理论视角,也能为法律和政策制定提供有益参考。以他沉静淡泊、孜孜不倦的个性,我相信他在专业上能取得进一步的成绩。
特此推荐!
陈洪平,法学博士,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长期从事财政法和体育法的教学研究工作。主持了“支持体育产业发展财税政策与工具选择研究(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等多项课题,发表《体育产业财税支持政策的财政法思考》、《体育仲裁性质辨析》等多篇论文,其中《体育仲裁性质辨析》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序言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二、研究文献述评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第一章 现行“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第一节 彩票行为与彩票立法
一、彩票行为解析
二、彩票法对彩票行为的塑造和调整:从欧美到中国
第二节 “收入取向”理念的制度考察
一、政府彩票设立动因:财政需要
二、彩票发行制度的“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三、彩票营销制度的“收入取向”理念考察
第二章 “收入取向”理念反思
第一节 “收入取向”理念之财政公平反思
一、彩票公益金——民众对财政支出之负担
二、财政支出负担不公:个别人群过度消费彩票
三、彩票消费自愿与负担不公
四、彩票收入“专用”与负担不公
第二节 “收入取向”理念之比例原则反思
一、比例原则与政府对彩票之运用
二、比例原则对现行彩票运用的审查
三、责任博彩之推行与实践
第三章 娱乐取向——彩票法律制度调整的理念求证
第一节 “娱乐取向”理念的提出
一、民众博彩之核心诉求:博弈娱乐
二、满足财政需要:彩票功能之外力附加
第二节 “娱乐取向”理念之中国情境
一、博彩与公益:中国对彩票之运用
二、博彩态度之转变:区分娱乐博彩与违法犯罪
三、彩票运用情境之改变——财政能力视角
第三节 “娱乐取向”理念之要义
一、国家对彩票收入汲取:公共服务对价
二、博彩健康——“娱乐取向”理念应有之义
第四章 基于“娱乐取向”理念的彩票法律制度调整
第一节 彩票发行制度之调整
一、彩票发行者:从事业单位到企业
二、负面影响——彩票入市审查重心
第二节 彩票营销制度之调整
一、“娱乐取向”理念与彩票营销
二、“片面营销”禁止制度
三、营销劝诱禁止制度
第三节 彩票监管制度之调整
一、中国彩票监管:由来与现状
二、彩票监管制度调整与“娱乐取向”理念
三、彩票监管制度调整:独立监管者之设置
第四节 “问题博彩”预防救助制度之构建
一、“问题博彩”预防救助之中国实践
《彩票法理念与制度:从收入取向到娱乐导向》:
一、国家对彩票收入汲取:公共服务对价
彩票原初和主要功能是娱乐。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合法化彩票以来,逐步确立了以获取收人为导向的彩票发展思路。在财政能力和社会关于博彩态度均已发生改变的条件下,国家发展思路应作出相应调整,即摒弃收入取向,确立娱乐取向。要确立娱乐取向之理念,首要改变的是彩票收入汲取之性质。正是“收入获取”之冲动加剧了彩票发展中的问题博彩、财政负担不公等问题。可以肯定,在娱乐取向理念之下,政府仍然可以从彩票中汲取一定收入。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收入”非彼种“收入”。在收入取向理念之下,国家发展彩票的根本出发点在获取财政收入,彩票本身即是一种财政工具,与税收、国有资产收益等处于同一阵列。正因如此,在财政学与财政法的教科书内容编排上,彩票与税收、规费、政府性基金、公债等同被列为财政收入工具。①在娱乐取向理念下,虽然政府亦会从彩票中汲取一定收入,此种收入的性质是公共服务之对价。彩票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享受了政府所提供之公共服务,政府有权从其中强制征收一定资金,这是市场经济社会公共财政应有之义。从“财政收入工具‘’到”公共服务对价“,国家不再以获取财政收入为根本目的而发展彩票,正如国家发展其他经济活动之目的不是为了获取财政收入一样。
收入取向理念的形成,政府财政困境是一个层面,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是,彩票在价值观念上被视为一种不正当事物。如前所述,彩票的本质属性是博彩。彩票的此种属性决定了其与其他博彩一样,被社会认为是非正当和非正常的。换言之,此时国家不会,也不能因为”社会民众博彩需求“而合法化彩票。在其他财政收入手段无法解决政府财政困难的背景下,”为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遂成为支撑彩票合法化的正当事由。在此种情境中,彩票甚至不被认为是一种商品,彩票发行销售亦不构成一项经济活动。例如,新中国彩票发行之初是以”有奖募捐“之名义进行的。对国家而言,彩票是一种为公益事业募集资金的方式;对社会民众而言,参与彩票游戏则是一种贡献爱心的渠道,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一种捐赠行为。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时正新等撰文认为,彩票是”借用博彩玩法、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专门为救助社会困难群体而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社会互助行为,是传统的社会捐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①总而言之,社会对博彩之”恶“的看法和态度在收入取向理念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the Productivity Commission)指出,收入之所以在政府博彩政策中占有更大的权重,一是联邦和州之间税收权力的不均衡,二是博彩被社会普遍认为是一种有问题的娱乐。②社会关于博彩的矛盾态度为政府将博彩作为一种收入工具提供了便利。因此,如欲将政府对彩票收入汲取性质确定为”公共服务之对价“,社会关于彩票之”恶“的态度亦必须作相应改变,即国家合法化彩票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为社会民众博彩性的释放提供健康正当渠道,彩票是一种为社会民众提供博彩娱乐服务的正常国民经济活动。换言之,政府应将彩票与其他国民经济活动同等看待,而不能因彩票之博彩性质而另眼相看。如本章第二节所述,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与社会关于博彩之态度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应该看到,此种改变仍尚未完全将彩票视为一种正常的娱乐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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