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物联网技术即确保物联网安全、可信或可靠的一系列技术,研究这些技术十分重要。《可信物联网技术》阐述的“可信物联网技术”主要包括无线传感网络可靠定位、无线传感网络节能路由、无线Mesh网络多播路由优化、信任及其管理、信任量化及计算、用户智能卡实体认证、服务器辅助公开密钥认证和大数模幂计算等技术。
第1章绪论
1.1信任
1.1.1简介
信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资本,无论在哪个社会中,它在维系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地位是独特的,同时也是无可替代的。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对信任的研究和探索就从来没有中断过。
古人把“仁义礼智信”作为君子的六大美德,其中*后的“信”,就是告诫人们,只有做到“守信,信守诺言,一诺千金”的人才有被称为“君子”的条件和资格。吉诺维希(1713―1779)和多利亚认为,信任某人就包含了一种相信被信任对象会履行这样的责任的信念(belief)。他们强调的是这样的一种信念,即相信被信任方不会以背叛的方式去行事。
在文集《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中,对信任的定义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信任(或不信任)是一个行动者(actor)评估另一个或一群行动者将会进行某一特定行动的主观概率水平。这里包含两层意思:首先,信任是建立在行动的基础上的,只有行动的存在,信任才有可能发生,否则信任是无从谈起的;其次,信任是行动者(施信者(trustor))对受信者(trustee)在行动上的行事方式的一种主观预测,这种预测的结果是以概率的方式来表述的。他的这种评估(预测)发生在监控(monitor)此特定行动之前(或者即使他能够监控此行动,也无法去监控),而且这种评估在一定的情境下做出,并影响了该行动者自己的行动。
在通常情况下,信任包含着可靠性,即认为合作者可信赖、守信用。然而,诚实和可靠并不总是会促进信任。如果一位合作伙伴经常要惩罚你并且真的那么做,那么他可能是诚实可靠的,但却不是值得信任的。真正的信任是,双方建立起这样的关系:一方关心另一方的利益,任何一方在采取行动之前都会考虑自己的行动对另一方所产生的影响。总之,对于信任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几点。
(1)对他人行为处于不了解或不确定状态,这是信任概念的核心。这一点涉及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即不可能获取有关别人的完全知识。信任是对于未知领域的一种暂时性的本质上很脆弱的反应,是弥补“预见能力有限性”的一种方法。
(2)信任还与行动者有可能使人们的期望落空这一事实有关。在需要信任的场合,也必定存在退出、出卖和背叛的可能。
(3)信任一个人意味着相信他即使在有机会伤害别人的情况下,也不会以一种伤害的方式去行动。
(4)信任是特殊的信念,它的出现不是依赖于正面证据而是依赖于缺乏反面证据――这个特征使得信任极容易被蓄意破坏。相反,深厚的不信任却很难通过经验而被消除,因为它阻止人们参与恰当的社会实践,而且更为糟糕的是它导致了那些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不信任的行为发生。
(5)信任可以通过使用而增加。如果它不是无条件地赐予,那么它可以在接受方激起更强的责任感。事实上,信任既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又是一种“社会资本”,这种社会资本不是针对个体资本的社会资本,而是针对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社会关系资本。一般地,人们不会以对自己有害的方式行事,在这个社会关系网络中,人们只会以责任来回报信任。因为人们都清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道理。当然,因为制度和监控手段的缺乏和无力,少数的欺骗和背叛的存在是可以理解的。
(6)信任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它与交互行为(多次行动的结果就演化为行为)的发生过程紧密联系在一起,没有交互行动的存在,信任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只有在行动中,信任才有存在的可能和必要。这里必须强调:这一点与信誉、依赖性等不同,信誉的存在是因为以往交互行为的积累而产生的一种感观上的印象。其次,信任是一种信念,或者叫做倾向、势,这与重力势能类似。只有这种信任势的存在,信任才有可能发生。
目前,尽管许多研究人员都给出各自的关于信任概念方面的定义和描述,但还不存在一个广为接受的定义,我们认为信任的概念描述至少应该由三部分组成:信任是什么?产生信任的前提条件(或场合)和作用等相关方面的描述。信任的特性。
信任是信任主体(包括施信者与受信者)在交互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一种情感倾向(affectivepropensity/attitude),它典型地存在于劳动力分工的商品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必须要进行相互依赖的风险(并且这时候风险总是在理性选择的接受范围之外)活动中,它具有社会性(sociality)、交互性(interaction)、历史性(historicity)和动态性(dynamic)等特征。
上述定义很好地回答了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
(1)信任是什么?
从定义可以知道,信任是一种情感倾向(或者叫做“信任势能”),但是它不同于普通的情感,它必须包括典型的信任结构:信任人(施信者)+被信任人(受信者)+交互行为+交互环境,而且很明显,我们的定义是与下面提到的三方互惠决定论(人、行为、环境)一致的。
(2)产生信任的前提条件(或场合)和作用等相关方面的描述。
很明显,定义明确说明信任产生的场合和作用:典型地存在于劳动力分工的商品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必须要进行相互依赖的风险(并且这时候风险总是在理性选择的接受范围之外)活动中。也就是说,劳动力分工和相互依赖的存在迫使人们选择伴有信任的交互行为,这种行为的开展从根本上进一步促进了劳动力分工的进程,也可以说促进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3)信任的特性。
*后一句话很明白地说明了信任的一些基本特征:社会性、交互性、历史性和动态性等。
说完信任本身,还要解释一下与之相关的一些概念。目前,关于信任研究中提出的相关概念很多,而且各个概念之间相互混用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有关概念:信任trust(vt.,n.),可信赖的、可靠的trustworthy(adj.)(-thiness可靠),信誉(声誉)reputation或credit(n.),相信believe(v.),信心belief或confidence(n.)、信念faith(n.)等。
一般地,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区分和理解上述提及的常见概念。
(1)“信任(trust)”与“信用(trustworthiness;credit)”、“信誉(credit;prestige)”是同中有异的一组概念。在信用或信誉中,存在着信任的涵义,这样,信任就可以理解为这一组概念的基础性概念。其实信任本身具有两重含义,其一是心理情感的一面;其二是行为表现的一面(这就是信任关系,现有研究没有区别“信任”和“信任关系”,这也就为此领域研究增加了许多难以澄清的争执),心理情感影响人的行为表现,但二者并不一定统一。
(2)一般认为,信任作为一种情感倾向,可用作动词也可以用作名词。作动词时是及物动词,后面必须有受信者;作名词时指的是施信者对整个交互的一个预期倾向。它的影响因素很多,包括信任主体的信誉(reputation或credit)情况,信任主体对整个交互行为成功的信心(belief或confidence),信任主体的某些信念(如信任偏向,有的人喜欢信任亲人――亲缘(类亲缘)信任群,有的人喜欢信任同一组织的人――群体(组织)归属信任群,有的人喜欢信任男人/女人,有的人喜欢信任共同经历的人――经历共鸣信任群),以及其他的一些更加复杂的因素。可信赖的、可靠的trustworthy(-thiness可靠)可以用来表示信任的整体评价。
(3)信誉作为信任主体在以往交互中的表现情况的载体,是信任主体的信任量表,是历史显现物(historyunfold),它有时是可靠的,有时却是带有欺骗性的,它在作信任决定时所起的作用往往是关键的,因为在有选择的交互活动中,其他因素可能大致相同,但是个体的信誉情况有时候是大相径庭的。有的研究人员把信誉作为信任值来看待。
(4)信任和信誉都是社会认知概念,前者具有更加复杂的表现形式和认知结构;它们都与其他认知概念一样,在可度量性方面的讨论由来已久。个人认为,信任作为一种情感倾向,是与具体的交互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它只有在交互环境下才有讨论和研究的意义,它的研究对象是整个交互活动涉及的所有要素(包括信任主体、交互活动本身、环境等),所以说信任与其说是行动的,不如说是关联的。
(5)著名的社会学家卢曼(Luhmann)则区分了信任和相信:信任和相信是两种不同的声明自己期望的途径(前者通过具体的交互活动,后者则与认知心理紧密相连,是基于事先评估的),这种期望可能会落空。二者在人们获得自我证实的感觉或者(用Gambetta的话说)面临不确定性时所采取的行动方面也是不同的(前者在采取行动时是主动的关联行为,后者是被动的孤立行为)。
(6)信心belief或confidence(n.)、信念faith(n.)指的是信任主体针对信任认知结构中的每一成分所持有的评估和预期。例如,对受信者完成任务的能力的信心,对对方对自己的依赖的信心(这是在有选择余地的时候),对信任主体的道德估计的信心等。
总之,这几个概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在使用术语时,应尽量避免指代不明的情况。其中,信任是统领其他几个概念的总纲,其他概念都是因为信任的存在而衍生出来的,目前大部分对信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任主体的信誉研究上,而忽视了对其他认知成分的必要探究。
1.1.2信任的功能、分类及其构建
前面已经提到,信任在人类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举足轻重的,同时也是无可替代的。只要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交互,总会由于各种不确定性要素而存在着风险,这样交互双方就不得不选择“信任”这样的方式来行事。因此,信任首先是促进了交互行动,其直接后果就是推动了商品交易,推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商品社会的进步。其次,信任还在充当着可靠的“社会资本”和“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有条不紊的秩序。
Luhmann认为:信任*基本的功能就是“简化”社会交往复杂性的功能。在卢曼看来,归根结底,信任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就是简化了交易程序。或者可以这么说,正是由于信任的存在,那些对交易对象有所踌躇的行动者在进行交易决策的时候就会变得简单多了。但社会需求的不止是一种“简化”功能。卢曼甚至认为,“不信任”和“信任”是相辅相成的,同样具有“简化”功能,只有在一个“不信任”被制度化了的系统里,也就是说具有完备的监督机制的系统里,“信任”机制才能正常地发挥它的功能。
此外,卢曼、威廉姆森和科尔曼都一致把信任视为降低交易和监督成本的机制的同时,也都指出,信任实质上是建立在成本―收益上的一种“风险行动”。显然,在大多数场合,交易双方依赖的是信任。只有把交易行为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那些依赖正式制度和法律等监督手段与交易的成本才有可能得到控制和降低。但是,事实上,这样的一种非正式化的社会资本有时候又只是一种带有风险的“脆弱”的行动。
继卢曼之后,美国学者巴伯(Barber)在《信任的逻辑和局限》一书中,把人们的信任分成不同的层次:**的层次就是对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其次是信任专业和权威人士控制社会秩序的能力,*后是信任社会交往的对方能够履行其义务和责任。在巴伯看来,信任体系的危机通常是发生在后两个层次,它来自权力、知识的滥用带来的监督失效。
我们认为,信任关系决定了信任的基本内涵,即人情信用+契约信用=信任。所以说,人情信用和契约信用二者并不具有完全替代的意义,它们从不同的层次,调节着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尽管二者的具体运行规则不同,但深层的道理都是一样的。
意大利学者吉诺维希认为,正是这种信任(公众信任),也只有这种信任不仅支持了整个国家内部的整合,而且构成了它对于其他国家的可信性。私人信任是公众信任的必要条件,固然,信任(公众信任)依赖于预见的可靠性。公正正是信任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没有人会信任与他处于不同法律地位的人。这或许可以作为信任的*完整的功能来描述。
除了卢曼的人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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