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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法学:2015年第2卷

北航法学:2015年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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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泮伟江主
  • 出版时间:2015/12/1
  • ISBN:9787562065111
  • 出 版 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53 
  • 页码:216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大32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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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始无终
——作为对法学和法教义学的挑战的法律系统理论本文是作者应A Vosskuhle和IVillinger之邀于2000年2月11日在弗莱堡大学以“国家和社会的控制问题”为题的研讨课上所做的报告的修改和精简版。
托马斯·魏斯汀著张晓丹译作者为德国法兰克福大学行政法学教授。译者为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虽然尼克拉斯·卢曼在其生命的最后十年中不时地自我怀疑“宏大理论(grand theory)”的可能性,但是他的系统理论(Systemtheorie)还是再一次地走上了寻找科学上严格的理论构建的道路,这一理论构建旨在研究现代(世界)社会的“整体(das Ganze)”。本文试图提供一些系统理论思想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澄清其给法学和法教义学带来的影响。
一、导论
至少在其去世前的最后几年,尼克拉斯里·卢曼在专业领域内已经被认为是著名的、甚至被认为是20世纪最著名的社会学家之一。然而,他的思想还远远没有成为研究热门。即使是在法学领域内,迄今为止对其作品的吸收也只是流于表面化和零散化。现在的卢曼的追随者,例如:Roellecke, VerwArch 91 (2000), 1ff; CALLIES, Prozedurales Recht, 1999; Di Fabio, Das Recht offener Staaten, 1998; 卢曼的批评者,例如:Pauly, Arsp 85 (1999), 112 ff; BEYERLE, Der Staat 36 (1997), 163 ff; LEPSIUS, Steuerungsdiskussion,Systemtheorie und Parlamentarismuskritik,1999; MLLERS, VerwArch 90 (1999), 187 ff但是,法律理论上的讨论却是例外情况;对此,最近的请参见Riechers, Rechtstheorie 19 (1998), 497 ff虽然一段时间以来,在这样或者那样的法学场景中会出现诸如“系统性(Komplexitt)”、“功能分化(funktionale Differenzierung)”这样的概念以及那些以“自我(selbst)”构成的词汇(“自我指涉”、“自我观察”、“自我描述”等),但是,作为社会普遍理论的系统理论到底包含什么,以及系统理论研究的“核心命题”和结果对同时代的法学意味着什么,却非常不明确。
这一不明确性还与此有关:系统理论不仅仅是那些当今通常被作为专业社会学(Fachsoziologie)而提供的东西。系统理论是一种对科学形式的寻找,在这一科学形式中,过去以哲学之名接受的无条件的理论旨趣能够和应当根据变化了条件继续发展。Luhmann, Die neuzeitliche Wissenschaft und die Phnomenologie, 1996, S 16系统理论再次走上了寻找科学上严格的理论构建的形式,其旨在研究现代社会的“整体”。在其中,系统理论可以与自康德中经黑格尔再到帕森斯的欧洲哲学及其社会哲学的继承人的大“体系”们相媲美,而其被接受的困难性的原因也在于此。
下面我试图说明,法学的系统理论在多方面提供了富有创造性的概念手段。这一概念手段里包含的分析—解释潜力尤其使对法律系统自我活动的更精确的描述得以可能。在这点上,系统理论类似于一个好的企业咨询,由此,它可以扩大可能的观察者的视界。系统理论提供了对在复杂社会中法律生产—再生产的条件更精确的评价,立法、法院以及大学教义学为了更准确地观察和描述其行为以及制度条件,也可以使用该理论。这也适用于公法,本文也会以此为重点之一。
二、系统是系统与环境的区分
系统理论是区分理论。系统理论始于区分主义的思维模式,今天这一思维模式可以在诸如语言学、控制论、信息理论以及新近的法国哲学中找到。区分理论尤其反对思维的“开始”这一观念,这一观念认为,存在一个世界的绝对的、能够建立统一性的“起源”。换句话说,区分主义理论否认在任何思维必然(必须)以之运作的区分前,还设置一个自身能够位于思维空间之外的统一性。由此强调了临时意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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