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版前言
《经济法概论》自2004年9月出版以来,重印20余次,总销售量已达10余万册。先后被评为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八届中国高校出版社优秀畅销书二等奖,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清华大学出版社高职高专经管类专业精品教材。
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进程中,走经济法治化道路已成必然,先后制定和修改出台了大批经济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方便和满足各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需要,不辜负广大读者的厚爱,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们决定对《经济法概论(第三版)》进行修订,出版第四版。
本次修订与第三版相比,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按照最新的经济法律、法规,对每一章内容一一做出了更正和完善,真正实现教材内容的“最新性”;二是对各章节中较为陈旧、滞后的案例进行了更新;三是删除了学生毕业后在实际工作中不经常使用的某些经济法律、法规,如:价格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等。修订后的教材内容更加切合实际,学以致用。
修订后的第四版教材仍具有如下特点。
(1)以职业能力为主线。《经济法概论(第四版)》的修订,始终如一地把提升学生职业能力放在首位。在内容的选择上力求做到与学生毕业就业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相匹配;在写作风格上力求做到使学生明确他们必须理解和掌握的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在每一个实训的安排上力求做到突出职业能力的训练和提升。
(2)以好用、实战为检验标准。本书所有内容都以应用为中心、以有用为标准、以实用为落脚点,便于广大师生和读者拿来即用。针对高职学生当下和未来的工作实际选择教学内容,同时,将学习要点、教学内容、同步案例、习题与实训四者统一设计。教师依照法理讲透、注重实务、案例同步、实训到位的原则组织教学,让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切实提高其经济法的践行能力。
(3)知识性和趣味性相结合。本书采用了大量的案例,在深入浅出地阐述经济法律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同时,也提升了内容的趣味性,这对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无疑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4)章节安排易于组织教学。本书在章节编排上做了大胆的创新,通过学习要点、同步案例及分析、本章小结、复习思考题与实训题等栏目的设计和直观形象的表达方式,力求做到内容形式多样,版面丰富活泼,使其更具有可读性。
为了方便教学,本书配有PPT电子课件,使用本书的师生可登录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下载。与此同时,还附有“教学建议”,供教师参考。
本书由丽水职业技术学院胡德华、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陈宏寿担任主编。参加第四版修订的具体人员有胡德华、陈宏寿、马淑芳、赵爱军、陈松。最后由胡德华总纂、定稿。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第四版教材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同行和广大读者一如既往地给予支持,并提出宝贵意见,以期待第五版时做出完善。
胡德华
Email:hudehua0001@126.com
2017年3月
第1章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词源、经济立法的溯源和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定位。
※经济法的本质、特点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实施和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1法的基础知识
1.1.1法的产生与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没有剩余产品,因而也就没有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当然不可能形成法。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进而使社会分裂为两大对抗阶级,即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从此,人类社会就从原始社会进入了第一个阶级社会——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实现其阶级统治,不仅需要建立一种特殊的暴力机构即国家来镇压奴隶们的反抗,而且还需要制定一种体现自己的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持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种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并强制所有社会成员遵守执行的特殊社会规范就是法律,简称法。
法自产生后,经历了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的过程,并与人类社会形态的更替相适应,形成了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者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而社会主义法是最新、最高也是最后一个类型的法,真正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实际享受民主平等自由权利的法。
1.1.2法的本质与特征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有其自己的本质和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在阶级社会中,法不是超阶级的,它只能体现在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这种阶级意志既不是统治阶级中的个人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某部分人(如阶层、集团)的意志,更不是统治阶级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全部意志,而是由整个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基本意志。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它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和形式、程序,即由统治阶级的国家中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经过制定或认可这两种创制法的主要形式,才能成为法,进而对全体社会成员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作为一种行为准则,主要是用以约束人们尤其是被统治阶级的言行,其实施必然遭到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因此,只有借助于法院、监狱,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等暴力机器通过采取强制力,才能确保法的贯彻落实。否则,它将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应有的作用。
综上所述,法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不仅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且也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
1.1.3法的形式与结构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又称为法的渊源,指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学理论,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称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实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之本。如果其他法律立法与宪法相抵触,轻者修改,重者废除。
(2)法律。此处是指狭义上的法律,即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直接以法命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又次于法律,其名称一般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等。
(4)地方性法规。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而制定颁布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如《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
(5)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颁布的管理性文件,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法律、军事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关系的协议。凡是我国参加签订、加入或宣布承认的国际条约,对我国的组织和公民亦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因而是构成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2.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包括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即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一个国家的法就是该国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①假定。假定即法律规定中指出的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里“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是规范中的假定。
②处理。处理即行为规则本身,就是法律规范中指出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人们做什么,或是提倡人们做什么,反对人们做什么。如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规定了父母与子女应当做什么,因此是法律规范中的处理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最核心的部分。
③制裁。制裁即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时,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体现国家强制力的部分。
上述三要素是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所不可缺少的。但不能把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同一个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往往表现在几个法律条文中。换句话说,就是一个法律条文并不一定把三要素都一一列举出来。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文字表现形式。
法律规范是多种多样的。按文字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规范可以有两种基本分类:第一种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第二种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法的部门。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如果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划分,可将同类或关联的法律规范集中起来,形成不同的法的部门。就目前而言,我国法的部门主要有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组织法、国际法,等等。
(3)法的体系。即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法的部门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我国法的体系总体框架已基本搭成。就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言,也已初具规模,现正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