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推进,我国经济建设一直保持着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越快,市场竞争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法律法规既是规则,也是企业的行为道德准则;法律法规在开拓国际市场、国际商务活动交往、防止金融诈骗、打击违法犯罪、推动民族品牌创建、支持大学生创业、促进生产、拉动内需、解决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保证国家税改、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稳步发展与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随着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传统企业改造,涌现了大批旅游、物流、电子商务、生物医药、动漫、演艺、文化创意、绿色生态、循环经济等新型产业;为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自主创业发展,为与国际经济接轨、适应中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税制改革、调整财政与会计政策,并及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旅游法、商标法、税法、保险法等,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管制度等政策规定,为的是更好地搞活经营、活跃市场、确保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活动必须遵纪守法,法律法规执行与监管是市场经济的永恒主题。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全民都必须尊重、严守法律法规,随着世界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所有企业也必须依法办事规范经营。当前,面对经济的快速发展、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就业上岗的压力,更新观念、学习新法律法规,调整业务知识结构、掌握各项新的管理制度,加强在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应用技能培训、强化法规道德素质培养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社会需求和市场呼唤有知识、会操作、能顶岗的实务型法律法规专业人才,本套书的出版不仅有力地配合了高等教育法律教学的创新和教材更新,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需求,起到了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对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依法经营,对加强法治观念、树立企业形象、提升核心竞争力、有效进行自我保护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本套教材作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院校法律法规课程的特色教材,以读者应用能力训练为主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突出实践技能与能力培养”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依据各项法律法规的教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当前国际法制改革新的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正在启动的毕业生就业工程,针对社会、市场、企事业单位对各种法律事务岗位用人的实际需求;我们组织多年从事法律法规相关课程教学的专家教授与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撰写。
本套教材包括《经济法》《商法》《海商法》《税法》《国际商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金融法律法规》《保险法律法规》《会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等教材。参与编写的单位有: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北京物资学院、华北科技学院、北京联合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山西大学、首钢工学院、牡丹江大学、北京教育学院、燕山大学、北京城市学院、东北财经大学、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厦门集美大学、北京朝阳社区学院、大连商务学院、北京西城社区学院、郑州大学、北京石景山社区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北京宣武社区学院、浙江工业大学、大连工业大学等全国三十多所高校。
由于本套教材紧密结合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实际、融入法律法规实践教学理念,坚持改革创新、注重与时俱进,有效解决本科法律教材陈旧、知识老化、数据案例过时、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具有选材新颖、知识系统、案例真实、贴近实际、通俗易懂等特点,并采取规范统一的格式化体例设计;因此既可以作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相关专业法律教学课程的首选教材,也可以作为各类企事业机构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和岗位培训教材,对于广大社会社区居民也是非常有益的普法参考读物。
在教材编著过程中,我们参阅借鉴了大量国内外有关金融、财税等各项法律法规的最新书刊资料和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及管理制度,并得到有关行业企业领导与专家教授的悉心指导,在此一并致谢。为配合本套教材的发行使用,特提供配套电子课件,读者可以从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www.tup.com.cn)免费下载。希望全国各地区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院校积极选用本套教材,并请同行多提改进意见,以使教材不断完善与提高。
编委会主任牟惟仲〖1〗〖2〗〖3〗安全法律法规丛书序言〖3〗前言FOREWORD安全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增速,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不仅国内生产活动繁荣,而且将促进“一带一路”周边国家的基础建设。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有经济活动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框架体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建设,逐步深入推广依法治安,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高校法学专业非常重要的专业核心课程,也是就业从业所必须具备的关键知识技能。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法学教育的要求,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内容为主,并结合国内外的权威理论及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编写了此书;本书的出版不仅有效解决了安全生产与建设工程的政策法规管理问题,而且对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
本书作为普通高等教育安全生产法规的特色教材,坚持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突出实践能力培养”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力求做到:一是与时俱进、吸收新的立法;二是注重研究性和实用性的结合,增加了教材的理论深度,并引导学生用新的理论去解决一些复杂的案例,以体现教材的写作特色。
全书共12章,以学习者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以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的最新精神,结合实际案例,具体介绍:安全法规、矿山安全法规、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消防安全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民用爆炸品安全法规、石油天然气安全法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安全生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救援保障、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法律程序有关的其他法规等知识,并通过实证案例分析讲解,培养提高学生应用能力。
由于本书融入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新的实践教学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力求严谨、注重与时俱进,具有选材新颖、知识系统、观点科学、案例真实、突出实用性、易于理解掌握等特点;因此本书既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教学的首选教材,也可以作为其他相关专业人士的学习用书,还可用于安全生产从业者的在职教育岗位培训。
本书由李大军筹划并具体组织,侯春平和金哲主编、侯春平统一改稿,吴志云、张钦润为副主编;由安全生产法律专家李爱华教授审定。作者编写分工:牟惟仲负责编写序言;李遐桢负责编写第一章;金哲负责编写第二章、第八章;李广超负责编写第三章、第四章;吴志云负责编写第五章、第六章;王华负责编写第七章;谢晓雪负责编写第九章;张钦润负责编写第十章;侯春平负责编写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孙勇、王桂霞负责编写附录;李晓新负责文字修改、制作课件。
在教材编著过程中,我们参阅了大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最新书刊、网站资料、国家历年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政策、管理制度,收集了具有实用价值的典型案例,并得到业界专家教授的具体指导,在此一并致谢。为了方便教学,本书配有教学课件,读者可以从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www.tup.com.cn)免费下载使用。因编者学识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恳请同行和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2017年6月〖1〗〖2〗〖3〗安全法律法规前言〖3〗目录CONTENTS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章安全法规概论
1.理解安全法规的概念、性质、目的和任务;
2.了解安全法规的效力,掌握安全法规的形式渊源;
3.掌握安全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4.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沿革。第一节安全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安全生产法的概念〖*2〗(一)立法的概念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同义。
(二)安全生产法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亦称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从法学理论上说,安全生产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修订的、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人身安全关系、财产安全关系及其他相关关系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总和。
安全生产法具有以下特征:安全生产法是调整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人身安全关系、财产安全关系及其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通过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来调整安全关系;安全生产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修订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安全生产法的性质〖*2〗(一)安全生产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性质安全生产法一方面规定以国家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这是公法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有紧急撤离、避险的权利,有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和损害赔偿的权利等,这都是私法的规定。
〖1〗〖2〗〖3〗安全法律法规第一章安全法规概论〖3〗(二)安全生产法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性质
安全法规既调整一般安全关系又调整特殊安全关系,既解决重大安全问题又解决特殊安全问题。在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法》是作为一般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作为特别法对安全关系进行调整。这种对安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调整,使安全法规具有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双重性质。
安全生产法将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是为了将生产安全与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等区别开来。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以及提供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对特定领域安全管理的法律适用作出灵活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些领域的安全既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共性,又有明显的特点和差异性。
(三)安全生产法具有专业法的性质
安全生产法既解决各个行业、领域内存在的共性安全问题,又解决不同行业、领域内存在的特殊安全问题,而这些问题都具有专业特点。
(四)安全生产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性质
安全法规具有实体性规定,比如劳动合同应当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从业人员有了解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的权利等,这些都是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比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等。
(五)安全法规具有国家法和地方法的性质
就安全法规的立法层级和法律效力而言,其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法和地方法共同组成的,两者相辅相成。
三、安全法规的任务
安全法规的任务即安全法规要解决的安全问题,总的来说,安全法规的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安全理念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经营行为的安全,安全法规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确立、贯彻安全理念,“安全第一”就是一种安全至上的理念,安全法规中预防为主、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等都包含和体现着“安全第一”的理念。
其次,建立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建立高效的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是安全法规的重要任务,它是在为安全监督管理确定框架和行为方式。因此,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必须符合社会时代的要求,否则就会被淘汰。
再次,在安全法规中,要公平、合理地配置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各级政府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等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
复次,提出并采用预防、救援和处置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办法,并将其制度化。安全法规的任务就是确定事故防范、救援和事后处理的措施和办法并强制实施。
最后,提出建立职业危害、职业病预防、康复、医治和补偿的措施,并将其制度化。
四、安全法规的效力
广义上讲,法的效力泛指法律的约束力。不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文件,对人们的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约束作用。而狭义上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具体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正确的理解法律的效力问题,是使用法律的重要条件。
(一)安全法规对人的效力
安全法规对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效力有以下5种情况:一般安全法对所有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都有效;行业专业法对从事行业专业活动或具有行业专业身份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效;中国法人在外国领域被所在国法律认可时,适用中国安全法规,中国法人身份不被认可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哪国法,中国安全法或者有效或者无效;外国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安全法;外国法人与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发生涉外安全法律关系时,如果冲突规范指向中国法或当事人选择中国法或者强制性法律规范指明适用中国法,则中国安全法有效。
(二)安全法规的空间效力
安全法规的空间效力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法定的延伸领域。安全法生效空间按行政管辖范围分为全国范围有效、局部行政区域有效、域外有效。中央法在没有特别指明时即在全国范围有效,地方法即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安全刑事法可能会适用于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的本国籍船舶、飞行器内。
中央法在特别指明时只在特定区域内有效,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只对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有效。
(三)安全法规的时间效力
安全法规的时间效力是指安全法规的有效期间,即何时生效、何时终效,以及对安全法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有否溯及力。安全法规生效时间分为法律公布日生效、法律中确定生效(施行)日等情况。比如,《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自公布日生效,《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生效。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关系〖1〗一、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在调整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即行政执法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法性。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因此具有合法性。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是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存在,则不可能产生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不同于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所调整或者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安全生产法并不调整所有的安全生产关系,只调整其中最重要的安全生产关系,只有经过安全生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才具有合法性;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安全生产法规范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具体形式,从此种意义上说,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安全关系,这是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第二,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所反映的是国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愿望、诉求和主张。每一个具体的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往往是要通过其参加者(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的。
第三,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特定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没有特定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义务,就不可能有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存在。
二、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客体和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下5类:公民(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机关,既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中主要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社会组织,比如,有关事业单位、城镇基层社区组织、社会团体和媒体等。
(二)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客体
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3类:物,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物、场地、设备、机械、器具、原材料和产品等;人身,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监管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不特定的人员;行为结果,既包括物化结果,即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义务主体(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转化为劳动成果(如生产的产品和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也包括非物化结果,即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过程产生权利主体所期望的结果或者效果,如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和服务可以满足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和精神享受。
(三)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内容具有3个特征:
第一,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法律(遵守或适用安全生产法律)的活动过程中所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实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比如,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中享有知情和逃生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遵守规则的法定义务。
第二,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特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对特定的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有效。一旦特定的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时,那么各方就实际享有特定的法律权利或者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双方主体之间必然产生特定的法律关系。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后,两者之间形成了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和安全生产法律关系,单位和从业人员各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安全生产法律关系是合法的关系,但在实践中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主体之间的安全关系并不一定都是合法的。这就要以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内容去衡量实际的安全关系的内容。从法理上讲,安全生产法律关系都是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的,但实际上具有法律意义的安全生产关系并不一定都是符合法律的。比如,一个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业企业擅自进行生产的非法生产行为,那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之间产生了安全关系,前者的非法行为形成的安全关系是不合法的,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该非法矿业企业予以处罚的安全关系却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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