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稳步推进,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建设也正处在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理论探讨、立法实践和法律服务等领域均面临许多亟待研究解决。从事证券市场尤其场外市场相关理论和实务的从业者、中介机构、监管者、投资者对本丛书内容需求非常旺盛,而国内还没有系统、专业和可操作性强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类似书籍。本书兼有专业书籍与大众读物的双重特点。本书主要适合场外市场的投资者、律师、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中小微企业,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学习阅读;同时对科研机构的法学院、经济学院和商学院的师生的学习研究,也是不错的选择。
追溯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起步于场外交易市场。在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店头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市场Over-the-Counter Market,以下简称OTC市场)是场外交易的主要形式。后来,场外交易市场泛指证券经纪人或证券经纪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场所)而直接或间接同顾客进行买卖的市场,包括证券交易中心、报价系统、交易柜台等。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通信技术的飞跃、网络的普及,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场外交易方式。场外交易市场逐渐远离了柜台交易的本来之意,“场外”和“场内”的区别正在逐渐模糊,何谓场外交易市场,目前学界并无一致理解。近来监管层开始有意避免“场外交易市场”的用语的做法,也正是理论上的不清晰在监管实践中的表现。
我们认为,场外交易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场内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场)以外的一切从事证券交易的场所,是一个相对而动态的概念。就我国而言,场外交易市场是指除沪深两个交易所市场以外的~切证券交易场所,如各类或各层次股权交易市场、券商柜台交易市场、各种产权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等。从交易客体和内容来讲,既包括股票、股权或股份、债券、基金份额等原生证券,也包括前述基础证券的衍生品及其他证券或金融衍生品种。从市场层级而言,既包括全国统一的市场,也包括跨区域市场及区域性市场。
狭义的场外交易市场,是在场内交易场所之外,为公司或企业之股份(股票或股权)、债券、相关衍生品种提供交易的场所或设施,我国目前即指为非上市公司(有时主要指官方定义的所谓非上市公众公司)提供股权流通转让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和各地方股权交易所或中心市场。这一点,不仅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产生的缘由及其承担的功能可见一斑,也可以从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和各地方股权交易所或中心的实践可以看出。综观学界,多数学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相关的政策性文件也均指股权交易场所。除有特别说明外,本书以下所述场外交易市场也仅指其狭义而言。
综上,本书将从如下几点来界定场外交易市场的外延:首先,场外交易市场是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相对而言的,具体到我国,即指深、沪以外的交易市场;其次,场外交易市场的挂牌企业为非上市公司,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既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包括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最后,当前场外交易市场的客体主要是股票和债券等原生证券,不排除未来会有期货、期权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
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未褪,国内经济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挑战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扩大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建设覆盖全国的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加快建设包括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内的场外交易市场,真正形成“金字塔”型市场体系结构,拓展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由要素投入型向创新驱动型发展转变是当前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紧迫任务。
201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纲要》)提出,积极培育公开透明、健康发展的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杠杆率。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健全转板机制和退出机制。在改革金融监管框架方面,《十三五纲要》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明确监管职责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构建货币政策与审慎管理相协调的金融管理体制。《十三五纲要》发布后,《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三五”规划(草案)》进一步细化了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或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具体举措及路径。
万国华,男,1960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室/南开大学公司治理中心公司治理法制度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商法学会会长,天津市首届中青年法学家,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有或发表《证券法》《我国OTC市场准入与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等百多部(篇)学术论著或文章,参与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杨海静,女,1978年出生,法学博士,执业律师,现任职于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发表有《证券市场公开承诺的监管》《论反欺诈原则在证券法中的确立》等CSSCI期刊论文及其他各级各类论文数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