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简洁明快的文笔、易于理解的章节构成,完备而细致地论述了知识产权法的要点。本书理论观点的核心是知识产权法学具有政策性强、实用性高、国际性广的特点,应当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调整知识产权的创造机制、利用机制和保护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基于此观点,本书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等法律展开了多维度、近距离的透析,将法条解释与判例研究相结合、比较研究与本土研究相结合。读者在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同时可以自然而然地感触知识产权法学的脉络。
(第二版)前言
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大力发展创新性知识经济,离不开对核心技术和先进文化成果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离不开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掌握。毫不夸张地讲,中国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人才、技术和资金,更需要激励人才利用技术和资金不断进行创新的机制。从法律上讲,这种机制就是以知识产权法学为核心形成的创新激励制度。
知识产权法学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理所当然地要求教学和实务紧密结合,法条解释和判例研究紧密结合,让学生通过全方位、多维度、近距离的学习与接触,切身感受知识产权法学的脉搏。同时,知识产权法学作为一门国际性很强的学科,当然也要求教师在教学中留意国外相关法律的发展动向,从而品读出我国知识产权法未来的发展趋势。基于知识产权法学的上述特征,本书在遵循教科书体例的同时,透过对法条的论述引导学生读懂判例; 透过凝缩、精炼后的判例学会法条内容,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往返,接受知识产权法学的思想,领悟知识产权法学的真谛。
本书在研究型、务实型、国际型结合上进行了一些尝试。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突出判例在法学研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有目的、有秩序、有重点地诠释大量的中国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展现知识产权的创造机制、保护机制和利用机制中出现的问题。在对案例的研究中,摆脱传统的笼统介绍模式,将每个案例凝缩、精炼,从而使案例的亮点最大限度地照亮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二是自始至终坚持一切论述都从法条出发,一切结论和建议都回归法条的宗旨,将法治贯彻于有形。本书中的每一段论述都力图做到在条文上站得住脚。对于条文中不明确的地方,通过对条文的细致解释,赋予其时代意义;对于条文的缺失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法律衔接不充分的部分,深入分析其原因,结合基础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修法建议。三是自始至终坚持一切论述都从中国现行法律出发,一切比较研究都为完善中国现行法律服务的宗旨,以中国法的论述为主、外国法的借鉴为辅。实践永无止境,法治也永无止境,只有建立在中国实践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才富有时代的生命力与说服力,只有依托本土研究的比较研究,才具有亲和力与感召力。
关于知识产权法学的真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书展现给读者的是一幅立体的画卷。从中得到的领悟会因人而异,也会各有千秋。知识产权法不是指一部特定的法律,中国的现行法律中并无《知识产权法》,它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的保护条款)等相关法律的总称。这些法律创设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并且就这些权利的归属、对象、效力等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著作权一般由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但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一般由发明创造人享有,但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单位享有;申请商标的权利一般由在先使用并使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享有,而能够就地理标志获得商标权的只有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无权问津。这些规则说明《知识产权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导向,无论是创设这些规则的目的,还是对其运用进行勾画的背后,均可品读出立法时的经济状况、产业政策、文化潮流、商业需求甚至国际形势。
《知识产权法》富有时代性,顺应时代潮流,越来越多的信息成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实用艺术品、电脑书法、计算机软件、地理标志、客户信息等先后成为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法》外延的扩展制约着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形成。例如,着眼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及功能的不同,将其分为《创新保护法》与《标志保护法》有一定的合理性。《创新保护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技术秘密的条款,保护对象具有一定共性,都是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技术信息)。《标志保护法》包括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知名商品及企业名称的条款,保护对象的共性是具有识别功能或宣传广告功能的标志(商标、装潢、包装、企业名称、字号)。但是随着客户名单、联系电话等客户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成为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无论是《创新保护法》还是《标志保护法》,都难以说明客户信息受保护的理由。客户信息之所以受到保护,理由在于保护客户信息收集者为收集信息进行的投资。保护投资是否属于《创新保护法》和《标志保护法》的目的所在,还需更多的理论支撑。
《知识产权法》外延的扩展还制约着人们就保护对象的本质特征形成统一的理解,《知识产权法》富有的政策性导向增加了人们捕捉知识产权本质特征的难度。人们或许可以用“信息”一词来概括发明、作品、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并由此得出“无形性”这样一个知识产权共有的特征。但是“无形性”只能说明权利对象的状态,并不能给人们更多的启示。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者来说,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乃至统一的知识产权本质特征无疑是值得继续追寻的彼岸。但是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学而言,还有其他更多的事情急需去做。作为一门政策性强、实用性高、国际性广的学科,知识产权法学有着快于其他学科的发展脉搏。人们应当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调整知识产权的创造机制、利用机制和保护机制,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着眼于《知识产权法》在经济发展中承担和发挥的功能,运用各种研究方法,兼顾公平与效率,对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商标法等法律做出全新的诠释,这是本书的使命所在。
本书出版以来先后获得西安交通大学第十三届优秀教材奖一等奖和陕西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第二版在保留原版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法律的修改和重要知识产权案例的发展调整了书中相应内容,感谢清华大学出版社一直以来给予的支持,感谢各位读者选择本书。
金春阳2017年7月5日眺望着远方雨后的南山
金春阳,男,1975年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比较法硕士、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曾经担任松下公司全球总部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同志社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海道大学法学研究科研究员等职务,2014年12月至今担任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其中两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出版个人专著四部,其中日文专著一部;获得省级与其他科研教学奖励七项。
目录
第一章著作权法1
第一节权利的归属1
第二节权利的对象10
第三节著作财产权的效力23
第四节著作人身权53
第五节著作邻接权59
第二章专利法67
第一节权利的归属67
第二节权利的对象74
第三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条件76
第四节发明专利权的效力83
第五节发明专利权的相关程序104
第六节实用新型专利权117
第七节外观设计专利权119
第三章商标法130
第一节权利的归属130
第二节权利的对象134
第三节获得商标权的条件136
第四节商标权的效力149
第五节相关程序175
第四章其他知识产权法183
第一节《商标法》的相关领域183
第二节《专利法》的相关领域195
第五章主要国际条约208
第一节总论208
第二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11
第三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215
参考文献228
知识产权法要论(第二版)
第一章著作权法
[MZ(1]第一章著 作 权 法[MZ)]
[2*2]
[MZ(2]第一节权利的归属[MZ)]
引言
著作权由谁享有,谁就有权对具体的作品主张权利。原则上著作权由创作作品的公民享有。如果作品属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报告/讲话、自传体作品或者电影作品,谁享有著作权,法律有特殊规定。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之间存在重叠领域,需要认真梳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谁享有著作权,谁就是著作权人。本节所说的著作权人,是指原始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通过合同、继承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主体不在此列。
关键词
作者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报告/讲话自传体作品电影作品
一、 作者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中国公民(《著作权法》11条2款)。如果作品不属于合作作品等特殊作品之一,作者拥有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所有著作权(《著作权法》11条1款、10条1款)。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3条)。从事这些工作的人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6条),这在法律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作者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便可自动享有著作权,既不需要向任何行政机关申请或者备案,也不需要将作品发表(《著作权法》2条1款)。二是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作者各自享有独立的著作权(《最高法著作权解释》15条)。
由于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自动产生,某项作品是由谁创作的往往难以确定。有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著作权法》11条4款)。对于作品上没有署名或者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有权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3条)。
二、 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9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但关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委托作品、报告/讲话、自传体作品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有特别规定。这里的公民可以理解为中国公民,对于外国人、无国籍的人,《著作权法》有相应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权益,需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才能确定。
第一,外国人的作品是否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出版是指作品的复制和发行(《著作权法》58条)。如果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可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2条3款)。也就是说,在中国首先出版的事实可以赋予外国人以类似中国公民的地位,从而直接享有著作权。既然外国人要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才能享有中国著作权,外国人要想在中国起诉他人侵犯著作权,就要等作品首次在中国出版后才能起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7条)。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