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国民法的体例、内容等的全面介绍。除了对《法国民法典》的解读,还包括对其立法、修法进程的介绍,对法国民商法学者在民法领域的理念的介绍。
自2000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以来,著者已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和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诸如《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公司法的现代化》《商法总则制度研究》《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和《无形人格侵权责任研究》等专著。这些著作出版之后引起了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成为民商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教授、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大量阅读、援引的重要著作,对于繁荣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建立、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同时,这些著作出版之后即遭遇到某些专家学者、教授、博士研究生或者硕士研究生的大面积抄袭。他们或者直接在其著作、论文中援引上述著作当中援引的法文或者英文资料而完全不加上转引等字样;或者直接在其著作、论文当中一字不改地复制上述著作当中的段落而完全不加上任何注释说明;或者直接在其著作、论文当中改写上述著作当中的资料、观点,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其中的内容而没有加上参见等字样。著者认为,无论什么形式的抄袭现象,均是对学术尊严的亵渎、对学术道德的践踏和对学术良知的背离。
想他人所不能想,言他人所不能言,著他人所不能著,对迄今为止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某些基本民商法理论、某些基本民商法制度提出挑战,介绍或者提出某些“不同凡响”的甚至被认为是“离经叛道”的民商法理论和民商法观点,是著者二十年以来一直追求的目标,也是著者在《法国民法》一书当中所希望实现的目的。在《法国民法》当中,著者介绍了大量的、迄今为止国内没有任何人介绍过的一些让人闻所未闻、匪夷所思甚至振聋发聩的民法理论,诸如法国人法当中的管理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理论、法国人法当中的“动物权利主体”理论、法国家庭法当中的三类六种家庭理论、法国债法总则当中的并列债、选择债和随意债、法国侵权法当中的客观过错理论、法国侵权法当中“三类六种侵权责任”理论、法国担保法当中的独立担保、意向函、流质契约的有效性以及人的担保地位的优越性理论等。
尊敬的读者,如果您是首次在《法国民法》当中接触到著者所介绍的任何民法理论,请您在从事学术研究时遵守最基本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尊重作者最基本的权利,加上转引、参见“张民安: 《法国民法》”等字样,以体现对作者艰辛劳动的尊重,因为,学术虽然是开放的,但是,作者的劳动和知识产权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只有这样,学术才能繁荣、进步;学者尤其是倡导新观念、新学说的学者才能够体现其价值。
张民安教授
2014年10月12日于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
第一编法国民法总论
第一章法国民法总论(一): 客观法律3
第一节法国民法总论当中的两个核心概念4
一、 “droit”一词的含义4
二、 客观法律5
三、 主观权利5
第二节法律规范8
一、 法律规范的界定8
二、 法律规范的基础地位9
三、 法律规范的特征9
四、 法律规范的类型11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12
一、 民法是一种法律制度12
二、 民法是一种私法13
三、 民法是国内法16
第四节法国民法的历史发展(上)17
一、 罗马法时代的民法17
二、 法国旧法时代的民法19
三、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民法22
四、 法国1804年民法典的制定25
第五节法国民法的历史发展(下)30
一、 法国民法典名称的变化30
二、 法国民法发展的三个阶段30
三、 法国当代民法典的法律条款和编章结构31
四、 法国当今民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32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37
一、 民法渊源的界定37
二、 民法渊源的分类38
三、 成文法、制定法42
四、 司法判例45
五、 惯例49
六、 民法学说56
第二章法国民法总论(二): 主观权利59
第一节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区分59
第二节财产权60
一、 财产权的性质60
二、 物权63
三、 债权66
四、 混合权67
五、 知识产权68
第三节非财产权70
一、 非财产权的性质70
二、 家庭权73
三、 基本自由74
四、 人格权77
第四节自然人的人格权82
一、 身体完整权82
二、 精神完整权86
三、 死者的人格权95
第五节主观权利的取得、转移和消灭97
一、 权利取得97
二、 权利转移99
三、 权利消灭102
第六节主观权利的渊源: 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105
一、 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的二分法105
二、 法律行为106
三、 法律事件118
第二编法国人法和家庭法
第三章法国人法129
第一节法国民法当中的人与人法129
一、 人的界定129
二、 人的类型129
三、 人与物的区分132
四、 人的法人格134
五、 人法的内容135
第二节自然人的法人格与法能力136
一、 自然人的法人格136
二、 自然人的法能力137
三、 自然人的法人格与法能力之间的关系139
第三节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结束139
一、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139
二、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结束: 自然死亡141
三、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结束: 宣告死亡144
第四节自然人的个体化148
一、 自然人个体化的三种方式148
二、 自然人的姓名148
三、 自然人的住所150
四、 自然人的民事身份153
第五节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保护: 总论157
一、 成年人、未成年人、未解除亲权关系或者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和已
解除亲权关系或者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157
二、 亲权人、监护人与代理人158
三、 监护人、协助人、监督监护人、家事委员会和监护法官159
第六节未解除亲权关系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一):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
的保护160
一、 亲权的性质160
二、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161
三、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所享有的管理权: 单纯和简单的法定
管理163
四、 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所享有的管理权: 司法控制下的法定
管理 165
五、 法定管理人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165
六、 未成年子女本人能够实施的行为165
第七节未解除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二):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166
一、 监护的产生166
二、 监护人监护职责的特征167
三、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168
四、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169
第八节成年人的法律保护171
一、 三种具体的法律保护的共同规则171
二、 成年人的司法保护174
三、 成年人的协助保护175
四、 成年人的监护保护177
第九节法人178
一、 法人在法国民法当中的地位178
二、 法人的法律性质179
三、 法人的类型186
四、 法人的权利能力189
五、 法人的行为能力191
六、 法人的运行192
第四章法国家庭法197
第一节法国的家庭197
一、 家庭的界定197
二、 家庭的形态198
三、 家庭的功能200
第二节法国的家庭法202
一、 家庭法的界定202
二、 家庭法的简单历史发展204
三、 法国当代家庭法的改革205
四、 法国当代家庭法的特点207
第三节法国的婚姻家庭208
一、 婚姻的一般理论208
二、 婚姻的实质性条件210
三、 婚姻的形式条件212
四、 婚姻的无效214
五、 婚姻的法律效果216
六、 离婚221
第四节法国的非婚同居家庭225
一、 非婚同居的界定226
二、 非婚同居的简单发展历史 227
三、 非婚同居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228
四、 非婚同居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效力230
五、 非婚同居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效力231
六、 非婚同居当事人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233
第五节法国的连带民事协约家庭233
一、 连带民事协约在法国的确立233
二、 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实质性条件235
三、 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形式条件237
四、 连带民事协约未破裂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238
五、 连带民事协约的中断240
第六节法国的亲子关系242
一、 亲子关系的界定242
二、 法国亲子关系法的简单历史发展242
三、 血缘亲子关系的建立方式244
四、 收养亲子关系的建立247
第三编法 国 债 法
第五章法国债法总则257
第一节债法257
一、 债法的界定257
二、 债法的特征257
三、 债法的核心地位259
四、 债法的渊源259
五、 法国债法的改革260
第二节债的界定263
一、 债的含义的多样性263
二、 债法当中的债的界定263
三、 债的特征264
第三节债的分类265
一、 民法学者关于债的分类所存在的争议265
二、 转移所有权的债、作为债和不作为债265
三、 契约债、准契约债、侵权债、准侵权债和制定法规定的债267
四、 金钱债、代物债或者时值债269
五、 手段债和结果债270
六、 民事债和自然债272
第四节债的渊源273
一、 债的渊源的界定273
二、 债的渊源的产生和发展273
三、 《法国民法典》规定的五种债的渊源274
四、 法国民法学者对债的渊源作出的分类276
第五节债的限定方式278
一、 附期限的债278
二、 附条件的债280
三、 复杂客体债284
四、 复杂主体债285
第六节债的转让290
一、 债的转让的三分法理论290
二、 债权转让291
三、 债务转让294
四、 契约转让297
第七节债的消灭300
一、 债的消灭原因的分类300
二、 债的清偿301
三、 债的抵销304
四、 债的混同307
五、 债的更新309
六、 债的免除311
七、 消灭时效313
第六章法国契约法315
第一节契约的界定315
第二节意思自治原则316
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界定316
二、 意思自治原则的简单历史发展317
三、 意思自治原则在契约领域的具体表现318
四、 意思自治原则的衰败与复兴319
第三节契约的类型321
一、 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321
二、 有偿契约和无偿契约322
三、 实定契约和射幸契约324
四、 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325
五、 即时契约和连续契约327
六、 个人契约和集体契约329
七、 合意契约、形式契约和要物契约330
八、 通过谈判订立的契约、附合契约和强制契约331
第四节契约成立的有效条件333
一、 契约当事人的同意333
二、 契约当事人的缔约能力340
三、 契约的客体341
四、 契约的原因342
第五节契约的无效343
一、 契约无效的界定343
二、 契约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原因343
三、 能够主张契约无效的人344
四、 无效契约的认可345
五、 契约无效的后果346
第六节契约的效力347
一、 契约效力的三个方面347
二、 契约对契约当事人产生的强制力349
三、 契约对法官产生的强制力352
四、 契约的相对性与契约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354
第七节违约责任358
一、 违约责任的一般理论358
二、 违约责任的三个具体构成要件359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364
第七章法国侵权法366
第一节侵权债的地位366
一、 侵权和准侵权的含义366
二、 责任和侵权责任367
三、 侵权债的优势地位369
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法律根据370
一、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371
二、 《法国民法典》第1384(1)条、第1384(4)条、第1384(5)条和
第1384(6)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371
三、 《法国民法典》第1384(1)条、第1385条、第1386条和第13861条
至第138618条所规定的侵权责任372
第三节侵权责任的理论根据374
一、 侵权责任根据的单一性或者多样性374
二、 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 过错375
三、 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二: 危险376
四、 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三: 担保377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类型: 三类六种侵权责任378
一、 从单一的侵权责任向侵权责任三分法的嬗变378
二、 单一的侵权责任: 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
责任378
三、 侵权责任的第二种类型: 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一般
侵权责任的确立379
四、 侵权责任的第三种类型: 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一般
侵权责任的确立380
五、 法国当今侵权责任的最新分类: 三类六种侵权责任381
第五节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382
一、 侵权责任的三构成要件理论382
二、 致害行为383
三、 损害384
四、 因果关系389
第六节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391
一、 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的界定391
二、 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一般侵权责任392
三、 行为人就其本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399
第七节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400
一、 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的界定400
二、 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一般侵权责任401
三、 行为人就别人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403
第八节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406
一、 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的界定406
二、 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一般侵权责任406
三、 行为人就其物的行为对他人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409
第九节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414
一、 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414
二、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418
三、 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419
第八章法国准契约法422
第一节准契约概述422
一、 准契约的界定422
二、 准契约的历史发展422
三、 准契约的理论根据423
四、 准契约的类型426
五、 准契约与契约、侵权之间的关系427
第二节法国民法学者对准契约理论的批判428
一、 20世纪中期之前的民法学者对准契约制度作出的批判428
二、 法国当今民法学者对《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准契约的批判429
三、 准契约概念的放弃431
第三节法国民法学者对准契约理论的维护432
第四节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434
一、 无因管理的界定434
二、 无因管理的理论根据435
三、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436
四、 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法律效果437
第五节不当给付所产生的债439
一、 不当给付的界定439
二、 不当给付的构成要件439
三、 不当给付所产生的法律效果441
第六节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442
一、 不当得利的界定442
二、 不当得利债的产生和发展442
三、 不当得利债在法国债法当中的地位443
四、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444
五、 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法律效果447
第四编法国物权法与担保法
第九章法国物权法451
第一节法国物权法的地位451
一、 法国民法当中的“les biens”一词的含义451
二、 物权法的界定452
三、 物权法的独立性454
四、 法国物权法和法国物权法的改革454
第二节法国物权法所调整的主物权范围456
第三节财产所有权458
一、 财产所有权的界定458
二、 财产所有权的基本权利和人权地位459
三、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460
四、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466
五、 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特权474
六、 财产所有权的限制476
第四节占有480
一、 占有的界定480
二、 占有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481
三、 占有的构成要件482
四、 占有的法律效力483
第五节被肢解的物权484
一、 用益权484
二、 使用和居住权487
三、 地役权488
四、 土地或者建筑物的长期租赁权492
第十章法国担保法494
第一节担保法在法国民法当中的地位494
一、 担保的界定494
二、 法国担保法的改革495
三、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497
第二节人的担保(一): 保证501
一、 保证的界定501
二、 保证的特征502
三、 保证的类型503
四、 保证契约的成立要件505
五、 保证的法律效力507
第三节人的担保(二): 独立担保和意向函509
一、 不具有附属性的担保509
二、 独立担保510
三、 意向函514
第四节物的担保(一): 动产担保516
一、 《法国民法典》对动产担保的新分类516
二、 有形动产的质押516
三、 无形动产的质押523
四、 动产优先权526
第五节物的担保(二): 不动产担保527
一、 不动产抵押权528
二、 不动产质押532
三、 不动产优先权535
第六节物的担保(三): 其他担保535
一、 留置权535
二、 财产所有权保留担保537
三、 所有权让与担保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