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快速推进,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宏伟蓝图的展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内外部环境,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经济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加强法制观念,依法经营,对于树立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有效进行自我保护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经济法是高等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也是必须学习的一门法律课程。随着国家经济转轨、产业结构调整,涌现了旅游、物流、电子商务、动漫、演艺等一大批新兴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结合国家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各类光能、环保、视频传媒、网络等高新科技小微企业得到蓬勃发展,为此国家近年出台了多项有利于新兴产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离不开合同,当前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各类企业及从业人员法规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加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从业者的经济法律法规应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既是工商服务企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也是本书出版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本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因写作质量好而深受全国各地区院校广大师生的欢迎,已经重印了十多次,并已3次修订再版;本书先后被北京市教委评为“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被教育部评定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此次修订第4版,按照国家“增强法律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根据高等院校教学改革和企业用人的实际需要,作者在保持原版教材优点的基础上,审慎地对教材进行了较大修改和补充,以使其更贴近经济生活,更符合社会发展,更好地为教学实践服务。
本书作为高等教育经济管理专业的特色教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职业教育、突出应用能力培养”的教学改革要求,突出实操性,注重实践技能训练;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力配合了高等院校的教学创新和教材更新,也体现了高等院校办学育人注重职业性、实践性、应用性的特色,既满足了社会需求,也起到了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
全书共12章,以学习者的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运营的新形势和新特点,依照企业经营业务领域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介绍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工业产权法、市场运行法,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电子商务法规、对外贸易法、仲裁与民事诉讼等经济法基本知识,并结合实证案例,培养学生解决经济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
由于本书融入了经济法最新的实践教学理念,坚持改革创新,力求严谨,注重与时俱进,具有选材新颖、知识系统、观点科学、案例真实、贴近实际、突出实用性、便于理解掌握等特点,因此本书既可作为普通高等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法律基础课程的首选教材,同时兼顾高职高专、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的教学,也适用于工商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对于广大社会读者也是一本有益的普法读物。
本书由李大军统筹策划并具体组织,周晖和孟建华为主编,周晖负责统改稿,魏彦珩、胡彦平为副主编,由我国著名法律专家李遐桢教授审定。作者写作分工:梁鑫编写第一章,孟建华编写第二章,周晖编写第三章、第八章,胡彦平编写第四章、第九章,李爱华、孙勇编写第五章,魏彦珩编写第六章、第七章,罗佩华编写第十章,张冠男编写第十一章,王桂霞编写第十二章,王宝生编写附录,李晓新负责文字版式修改及课件制作。
在教材修订编写过程中,我们参阅了大量国内外有关经济法的最新书刊资料,以及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经济法规及相关政策管理制度,收集了具有实用价值的典型案例,并得到编委会专家教授的具体指导,在此一并致谢。为了方便教学,本书配有教学课件,读者可以从清华大学出版社网站(http://www.tup.com.cn)免费下载使用。由于经济法规涉及面广、内容较多,而且作者水平有限,因此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恳请各位专家和广大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新编实用经济法(第4版)/21世纪财经类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依《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构建了灵活的授权资本制。
灵活化的资本制度,不仅有助于增加投资者的机会,而且有助于吸收和鼓励民间资本以公司的运营方式进入市场;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满足了市场主体对灵活性、自主性的基本需求,从而有利于公司诚信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在平等基础上构建合理的竞争和准入机制,从而使得有更多的市场主体通过公司路径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的市场竞争,促进市场健康发育和协调发展。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自《公司法》新的修正后,施行认缴资本制度,股东间订立的包括章程在内的认缴文件(主要是公司章程和股东间的约定等)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缴纳出资,如果股东未依认缴文件的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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