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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32卷 定 价:¥45 中 教 价:¥31.50 (7.00折) 库 存 数: 0
《新政治经济学评论32》是一份综合性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读物,本着“新”政治经济学的理念,结合了新政治学与古典经济学理论,研究多重价值的优化组合,挖掘理论对当下问题的解释能力,介绍国外新政治经济学的动态发展,并将之引入到中国的背景之中,针对当下的政治经济问题,进行具体的评论与研究。
适读人群 :广大读者
著名经济学家汪丁丁领衔主编,陆铭、黄先海、曹正汉、张静、丁利、叶航、景跃进、周濂、冯克利、史晋川等著名学者匿名评审,打造中国政治经济学超强阵地。
汪丁丁,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作品有《新政治经济学讲义》《经济学思想史讲义》等。
特稿
再谈民主 ——兼议中国政治制度未来可能的演化路径…………汪丁丁 综述 20世纪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成长 ——从列宁主义、张闻天思想到邓小平理论…………米咏梅 论文 基于前景理论的房地产财富效应非对称性研究 ——来自我国省际和家庭的经验证据…………纪 晗 名家工作论文编译 科学,哲学,与社会进程…………弗兰克· H. 奈特 著,李 代 梁 晨 赖致远 译 ??“调查研究”专栏征文启事??
再谈民主
——兼议中国政治制度未来可能的演化路径 汪丁丁 一、理论性的导言 最近十年,中西学者发表了相当多基于案例观察或统计数据的研究报告和公开视频,旨在说明民主未必适合发生于1970 年代被亨廷顿称为“第三波民主化”的非西方各国和1990 年代以来卷入民主化浪潮的非西方各国,并有至少两位西方学者(贝淡宁和福山)最近两年在著述中论证,中国及东亚的儒家政治模式对中国及东亚而言很可能是比民主政治更好的一套政治框架。顺便提及,国内流行的中译标题“中国模式:贤能政治与民主的局限”可能引发歧义,不如译为“中国模式:民主的局限与贤能政治”。就我的观察而言,这些学者(或许他们全体)只是基于他们“局外人”的身份可能获得的有限且粗浅的观察得到了上述论断。他们的论断缺乏严肃的逻辑论证,即便那些基于统计数据的研究报告也因极大地受限于政治转型数据之观测困难而使研究结论变得十分可疑。 通常,当研究者试图超越经验之局限性时,他们必须转向理论。可是我意识到,上述学者(例如贝淡宁或福山)的学术训练至多包含了最初级的数理逻辑方法。基于这样初级的逻辑方法,他们甚至很难说明何为“民主”,更谈不上在社会选择理论的视角下探讨一般意义上(即超越个人观察)的民主问题。我要再次提醒读者,任何基于案例观察或极少可靠数据的研究报告,难免流于“ad hoc theory”(特殊理论)——即为了解释此一现象之所以必须如此而建立的理论,从而这一理论无法解释同类现象之内的另一现象。“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这一黑格尔辩证逻辑命题的前半部分,常被赋予形式逻辑的庸俗化理解,用来嘲笑特殊理论。中国或东亚的经济成功,引发了许多这样的特殊理论——即仅仅解释为何中国或东亚的经济必能成功而建构的理论。于是比特殊理论更具一般意义的任何理论,必须借助于能够涵盖中国或东亚经验之外的其他同类经验的观念及其逻辑框架。 关于民主这一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无法回避的核心观念,我以前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这份刊物上。所以,现在这篇文章,是“再谈民主”。更晚近的,是这篇文章的副标题——2014年夏季,我应邀在复旦大学公开演讲,标题是“中国政治转型的可能路径”。现在读者面前的这篇文章,是那次演讲的修改稿并补充了远比演讲更多的学术内容而形成的。 或许,在政治学领域,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到熊彼特和达尔的著作,再到当代民主理论家的著作,没有哪一观念比“民主”更具歧义。而且,在汉语文献中,“民主”这样一个核心观念却要涵盖中外古今如此千差万别的民主实践。在现实世界里,这是政治常识,任何民主实践总是配合着诸如正义与美好生活这些诉求而发生的,于是,民主、自由、正义、尊严、身份、美德……政治实践者们必须面对的,是上列核心观念构成的一整套意义体系以及真实生活中由这些观念代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情感方式。也因此,古往今来的民主理论家努力试图求解的基本问题是:怎样的模型可以更好地协调观念中的民主理想与实践中的民主生活? 与我阐述过的《新政治经济学评论》学术主旨完全一致,由阿罗(Kenneth Arrow)确立的社会选择理论和由布坎南(James Buchanan)确立的公共选择理论,为民主的观念与实践提供了相当充分的理论框架。根据我阐述过的奈特(Frank Knight)与阿罗师徒二人相承的社会选择理论,任何政治制度——不论民主的还是独裁的,都是通过奈特阐述的“社会过程”的“外化”——制度实现。真正重要的,不是外化的制度而是内在的社会过程。因此,奈特提醒我们,判断一个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是独裁的,不能仅看宪法和其他正规制度,而要看这一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操纵着社会过程—奈特的描述被我融入怀特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的“过程哲学”和“思维方式”,从而可以表述为:社会过程是被认为重要的社会成员为感知和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会问题而自由参与和退出的对话过程,基于这一过程的治理,奈特称其为“governance by discussion”。 如上描述的“社会过程”,是一种抽象概念,所以适用于一切社会。此处关键的环节不是自由对话而是“被认为重要的社会成员”,因为,正是这些社会成员承担着“感知和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会问题”之社会职能。在全体社会成员当中,谁被认为是重要的?这是社会生活的首要问题—通常由已获得重要性的社会成员达成关于社会成员之重要性标准的共识。在演化视角下,我们可以想象存在许多不同的社会,那些无法感知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会问题的社会,长期而言,将被自然选择(物竞天择)的力量淘汰。那些生存下来的社会,它们的社会成员当中被认为“重要的”社会成员,或多或少(在没有被物竞天择的自然选择力量淘汰的程度上)履行了“感知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会问题”之社会职能。这些社会成员,通常被称为“精英”。而所谓“精英失灵”现象,特别指称的是:转型期社会,被认为重要的社会成员却普遍丧失了感受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问题”之能力这一现象。“精英失灵”还意味着,有能力感受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会问题的社会成员并未被认为是重要的社会成员,因此他们的声音不被社会倾听。这一现象,通常被称为“精英错位”(真正的精英不能获得精英之社会地位)。 民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前述奈特描写的“社会过程”视角下,这一过程可由下列两条件合取界定:(1)由“被认为重要的社会成员”界定的集合,从一个人的集合或少数人的集合逐渐扩展为人数更多的集合以致最终成为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集合;(2)在由“被认为重要的社会成员”界定的集合之外,那些有能力感受“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会问题”的社会成员可通过某些方式被纳入“被认为重要的社会成员”之集合。这一性质,也称为“纵向流动性”。 于是,民主就成为“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的许多可能机制之一,而且是一套谱系。当我们说观念涵盖的现象是一套谱系时,通常可供想象的佳例就是实数轴上连续分布的那些实数—它们都被涵盖在“实数”这一观念之内。人类社会的民主实践就是这样一套谱系,虽然,它们都被涵盖在“民主”这一观念之内。其实,绝大多数观念,只要不是以“专有名词”表示的,都是涵盖各自现象谱系的观念。更进一步,哪怕是以专有名词表示的观念,例如“黄河”,在日常语用的范围内也常被引申为现象之谱系。 社会选择理论与公共选择理论之间的实质差异,我以更大篇幅论述过,森(AmartyaSen)写了一系列文章试图整合这两派理论,他的努力表明,如果以森定义的“拟传递性”假设取代阿罗使用的“传递性”假设,那么,他发表于1969 年的一篇文章证明,在阿罗“不可能定理”成立的那些条件下,仍存在森定义的“社会决策函数”。森的定理意味着,适当降低社会选择的自洽性,就可保持社会选择对每一重要社会成员可能具有的各种偏好的敏感性(这一条件反映的是“自由”这一价值诉求),并使社会选择不仅尊重全体重要社会成员的偏好(这一条件反映的是“民主”这一价值诉求)而且尊重帕累托效率原则(这一条件反映的是“效率”这一价值诉求)。不过,森在界定“社会决策函数”时假设社会选择是从社会可选方案的集合到这一集合的子集(可以包含许多元素)的映射,这样的社会选择,在它的选择结果之内(是一个集合而不是一个元素)就可包含相互冲突的不同方案。这就意味着某种“非决断性”,而这样的非决断性(例如运用简单多数民主原则时常见的“孔多赛循环”)被阿罗采纳的“传递性”假设排除了。也因此,森在后期发表的文章中一再强调布坎南“公共选择”学派对于阿罗“社会选择”学派的意义。因为,布坎南最早批评阿罗“不可能定理”错误地将个体的理性概念扩展为社会的理性概念。他指出,社会的“理性”特征恰好在于社会问题的不同求解方案之间的冲突以日益文明的方式得到协调或缓解。在这一视角下,森的上述学术努力其实是为哈贝马斯鼓吹的“协商民主”(deliberate democracy)提供社会选择理论基础。 如上阐述的民主,与民主的其他定义相比,最大优势在于它可直接融入奈特的“社会过程”学说,成为感知和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会问题的诸多可选机制之一,并且服务于“根本问题之求解”这一功能。这样的民主观念,至少很好用,倘若它涵盖的任何一套民主实践不能比其他的政治体制更好地求解根本问题,则放弃这一套民主实践就是符合情理的,比开篇所列各位学者仅根据“特殊理论”而得到的肤浅结论远为可靠。更进一步,在任何政治实践之前,我们可以借助社会选择理论对各种旨在求解根本问题的社会选择机制加以比较,以便判断包括民主在内的何种选择机制更可能在实践中胜出。我在这里探讨的任何民主实践,如前述,必须同时满足民主之为过程的上列两项条件—决策参与率的增加和社会纵向流动性的改善。当然,纵观各国的民主实践,极少见到决策参与率或社会纵向流动性随时间单调增加的情形,更多出现的是,民主(民主化)与反民主(去民主化)在时间维度上轮流主导的局面,或民主与反民主在空间分布上此起彼伏的局面。就欧洲而言,包括英国在内,构成了民主之为漫长过程(四百年历史)的,是许许多多的政治抗争—这些局部冲突有时升级为战争与革命,有时则归于沉寂但孕育着新的抗争。 在这篇已相当冗长的理论引言的结尾部分,我希望探讨进入这篇文章主题之前我必须探讨的这一前提性问题:如果奈特描述的社会过程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如果在奈特社会过程视角下的民主是感受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会问题的决策权从少数社会成员扩展到更多社会成员的过程,如果这样的民主过程可由森的社会决策函数加以刻画,那么,既有的社会选择理论是否提供了论证表明这样的民主机制是必需的?首先,我认为,理论对这一问题无可奉告,因为这一问题本质上是实践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 其次,假如由上列两项条件之合取定义的民主机制不是必需的,那么长期而言,至少存在一个没有被演化过程淘汰的社会过程,在那里,只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负责感知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问题。于是我们回到亚里士多德的观察:一个人的统治,若此人出以公心,则称为“君主制”,若此人谋求私利,则称为“暴君制”;少数人的统治,若这些人出以公心,则称为“贵族制”,若这些人谋求私利,则称为“寡头制”;然后,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分类,多数人的统治,若这些人出以公心,则称为“共和制”,若谋求私利,则称为“民主制”。由此而生的问题是,长期而言,一个人或少数人毕竟要死去,他们怎样解决接班人问题?如果接班人不再出以公心,则他们的统治就蜕变为坏的统治。沿着时间,谋求私利的统治者,由于短视,很难保持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通常是长期的)社会问题之感受能力和解决能力。而且,谋求私利的统治者,由于狭隘,很难感受或有能力求解对社会整体而言重要的问题。接班人问题,可以说是民主政治之外的任何政治体制必须解决却长期无法解决(从而只能求助于思想教育)的制度问题。在韦伯的描述中,社会革命与日常生活,具有卡里斯马魅力的政治领袖与平庸的官僚化社会治理,人类似乎永远在这样两种状态之间徘徊。 更现代的分析表明,社会选择是否明智(即是否有助于感知和求解重要问题),关键性地依赖于森描述的能够支持决策的“信息基”(information basis)的结构。经典理论认为,如果关于每一社会成员效用函数或偏好及其强度的信息是免费可得的,那么,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带给全体社会成员的损益就是可以计算并加总的,于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就是可行的指导原则。但是因为上述信息不可得,换句话说,可支持社会决策的信息基并不包含上述信息,所以,阿罗和森的社会选择理论为公共政策提供了更可行的指导原则。 在现实中,每一个人,既不像社会选择理论家假设的那样完全清楚且比任何其他人更清楚知道自己的长期利益,也不像功利主义法学家假设的那样完全不清楚从而应将与自己长期利益相关的决策权移交给精英群体。更符合现实的假设来自演化社会理论——大多数社会成员只是因为参与民主过程而日益更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长期利益,这一原理的常识表述是“不下水游泳就永远学不会游泳”。也因此,现实的民主才成为漫长的学习民主的过程。 当代中国,距孔子感慨的“礼崩乐坏”已两千多年,以致不再可能“礼失求诸野”。况且百多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在西方文明的强势影响下,多数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甚至情感方式已经是现代西方的而不再是传统中国的。据此,我认为福山阐述的东亚儒家政治模式更可能是一种历史幻象,而贝淡宁乌托邦式基于贤能治理的中国模式,更像是他钟情于传统中国文化所致。 最后一种支持民主政治的论证,我认为可以这样展开:首先,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学说并未过时,只要有经济发展,只要更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尽管统治者仍严格遵循“父爱主义”信条,被少数人统治的多数人或迟或早仍要提出诸如“社会正义”或“自我实现”这类更高层次的意义诉求。其次,理论能够提供的,毕竟只是实践者对现实加以判断的依据(判据)。在每一特定的社会演化阶段,民主政治是否比既有的政治“更好”,取决于此时此地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各种评价标准(判据)——这些判据也在演化。给定判据,社会过程的参与者们评估各种政治体制可能带来的损益并说服他们代表的利益群体相信他们的评估。可是在转型期社会,由于精英失灵,这样的说服工作,如果没有卡里斯马魅力,通常很难奏效。与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统治相比,民主——基于常识的“一人一票”或由阿罗定理刻画的社会选择函数,是一种更有效力的说服。每一个人承担由自己投票参与的社会选择的后果,这是民主,也是学习民主。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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