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商品价格核算【开篇案例】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日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贸易环节多、风险大,需要办理各种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如果签订合同时缺乏对买卖双方责权利的相应规定,一旦出现纠纷就难以剖分。因此,长期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了把和价格密切相关的一系列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的若干种报价的模式,即国际贸易术语。
任务一贸 易 术 语〖*2〗【知识目标】 了解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惯例。
理解贸易术语的作用。
掌握《2010通则》中的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
【能力目标】
能合理选用贸易术语成交。
【任务引入】
根据加拿大国际贸易公司对10 000个女士皮包的询购,为了简化交易程序,明确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及费用,广州班卡奴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陈灵需要与对方商谈交货条件。
任务: 请为此笔交易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任务分析】
贸易术语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国际贸易商品价格构成中,除了要表明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还要标明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因为贸易术语是用来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责任、费用、风险的划分问题,采用适当的贸易术语可以大大地简化交易流程,提高经济效益,顺利履行合同,因此在交易磋商时,应该就成交的贸易术语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具体订立清楚。
【知识支撑】〖*2〗一、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1. 含义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如FOB不包含运费、保费,运费和保费由买方承担;相反,CIF的运费和保费都已经包含在货价中,由卖方承担。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2. 作用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有下列几个方面。
(1) 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
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买卖双方只要商定按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2) 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贸易术语可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要考虑采用的术语中包含哪些从属费用,如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关税、增值税等,从而便于双方比价并核算价格和成本。
(3) 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某些合同条款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它是大家所遵循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二、 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发展和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编纂与解释成为规则、条文,并为较多的国家或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到目前为止,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
1.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2.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分别为:
(1) 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2) 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 FAS(Free 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a)。
(4) 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5)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6)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3.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INCO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1999年和201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为《2010通则》,2010年9月27日公布,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全球实施。《2010通则》较《2000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令船舶管理公司更易理解。《2010通则》和《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如下:
(1) 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DAT和DAP(指定目的地交货和指定地点交货),取代了DAF、DES、DEQ和DDU。所谓DAT和DAP等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DEQ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 贸易术语的分类。《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F组、C组以及D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七种术语,即EXW、FCA、CPT、CIP、DAT、DAP和DDP术语。
第二类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4种术语,即FAS、FOB、CFR、CIF。
(3) 使用范围扩大至国内贸易合同。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
(4) 电子通信方式被《2010通则》赋予完全等同的功效。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做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信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
三、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术语的使用解释〖*4〗(一) FOB 1. 定义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合同中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完了交货义务,买方承担装出后的一切风险和相关费用。
2. 双方责任和义务
(1) 卖方义务
①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②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③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 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商业发票或相等的电子信息。
(2) 买方义务
①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②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③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④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 注意问题
(1) 风险划分问题
采用FOB成交风险划分的界限在船上,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启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2) 船货衔接问题
使用FOB术语时,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完成交货,而载货船舶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所以买卖双方必须注意船货衔接问题。为了避免发生买方船到而卖方未备妥货物或卖方备妥货物而不见买方载货船舶的情况,买卖双方必须相互给予充分的通知。如卖方及时将备货进度告知买方,以便买方适时租船订舱。买方租船订舱后也应及时将船名、航次、预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做好交货准备。(3) 装船费用负担问题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② 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是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③ 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④ 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4) 不同惯例对FOB的不同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10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案例启迪
某公司向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50 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国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到50 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 美国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二) CFR1. 定义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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