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库存现金管理的规定
库存现金指存放在企业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库存现金有广义和狭义之
分。广义现金是指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金,即货币资金,它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
货币资金。狭义现金是指各单位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员管理作为单位零星开支的库存现
金。本任务所述现金指狭义现金,即库存现金。会计准则规定对个人可用现金结算;对企业、
单位结算在起点以下的可用现金结算,超过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一)库存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一般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在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应当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开户单位3—5天的曰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按照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l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企业必须按规定的限额控制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当于当日终了前存入银行.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库存现金日常收支的管理
(1)开户企业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所谓“坐支”现金,是指企业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也可以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擅自坐支现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2)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并加盖企业的预留印鉴,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生活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方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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