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碳排放权市场制度及运行模式研究/改革创新与转型升级研究丛书/党校文库》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区域碳交易市场制度构建与运行模式研究》*终成果。本书研究和阐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演变、中国应对制度及政策演进,环境干预主义、基于产权理论的市场环境主义、多中心环境治理理论、低碳经济理论对应的气候环境治理理论模式,中国碳排放权市场构建经历国际CDM市场参与、自愿型市场、强制型市场三个阶段,试点省市碳排放初始配额分配模式共同点与差异点,区域强制型碳配额交易市场执行机制、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制度特点、交易年执行机制履约情况,碳配额交易方式、柔性机制、价格调控机制设计,配额供求状况与价格变动及其影响因素,碳配额市场交易成本构成、交易成本控制、交易成本绩效、配额价格成本对产业竞争力影响,区域碳排放权市场试点取得成就、存在问题与完善措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构建目标、路径与时间表。
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一)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演变
(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制度演进
二国内外研究进展
(一)国外研究状况
(二)国内研究状况
三本课题研究思路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框架
(三)研究内容
(四)主要创新观点
(五)研究方法
第二章 区域碳排放权市场制度构建理论基础
一环境产权理论
(一)环境产权制度构想
(二)环境产权分割与创建
(三)碳排放权性质
二环境公共治理理论
(一)走向国家的产权组合
(二)公共信托与双重所有权
(三)环境公益权监督与救济
三环境治理模式理论
(一)环境干预主义:命令一控制型治理模式
(二)市场环境主义:纯粹市场型治理模式
(三)多中心治理理论:混合型市场治理模式
四低碳经济理论
(一)低碳经济理论基点
(二)低碳经济制度创新意义
(三)碳排放权市场制度框架
第三章 中国碳排放权市场成长与区域强制型市场
一清洁发展机制参与及制度建设
(一)清洁发展机制参与进展
(二)清洁发展机制制度建设
(三)清洁发展机制参与经验
二自愿型碳减排项目市场制度
(一)自愿碳减排项目市场探索
(二)自愿碳减排项目市场制度建设
三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制度试点
(一)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试点进展
(二)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制度特点
(三)建筑业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制度
第四章 区域碳排放配额总量核定与初始分配模式
一强度减排情景下碳排放总量测算
(一)试点省市碳排放总量情景预测
(二)试点省市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强度
二区域碳排放配额核定与初始分配模式
(一)北京历史排放+控排系数+免费分配模式
(二)广东历史基准线+年度下降系数+比例
混合分配模式
(三)上海历史排放+基准线+混合分配模式
(四)湖北历史排放+总量调整系数+混合分配模式
(五)深圳历史排放+碳减排强度+混合分配模式
(六)天津、重庆历史排放+免费分配模式
三区域配额核定与初始分配模式异同点
(一)配额核定与初始分配模式共同点
(二)配额核定与初始分配模式差别点
四配额有偿分配模式比较与调整
(一)初始配额有偿分配模式比较
(二)广东有偿配额分配制度调整
第五章 区域碳排放配额市场执行制度与履约机制
一区域碳排放配额市场执行机制
(一)北京碳排放配额市场执行机制
(二)上海碳排放配额市场执行机制
(三)广东、深圳碳排放配额市场执行机制
(四)天津、湖北、重庆配额市场执行机制
(五)试点省市执行机制比较
二执行机制相关责任方管理制度
(一)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制度
(二)碳排放配额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三碳排放配额市场首个交易年履约情况
(一)北京市首个交易年履约情况
(二)上海市首个交易年履约情况
(三)深圳市首个履约期制度执行情况
(四)其他试点省市执行制度履约情况
四植入森林碳汇的区域碳排放权市场
(一)碳排放权市场植入森林碳汇机制
(二)北京森林碳汇项目开发交易流程
(三)森林碳汇植入碳排放权市场经验
第六章 区域碳排放配额交易方式与价格形成机制
一区域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方式
(一)交易参与人范围
(二)交易标的与交易方式
二区域配额交易价格调控制度
(一)配额交易价格形成机制
(二)区域配额交易价格调控制度
三区域配额交易价格变动比较
(一)公开竞价方式配额成交价格
(二)区域公开竞价方式成交价格比较
(三)协议转让方式配额成交价格
四区域配额价格差异影响因素
(一)初始配额分配模式
(二)控排对象覆盖行业
(三)清缴履约执行强度
(四)国际碳交易价格波动
(五)清洁发展机制政府限价
第七章 区域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成本与产业竞争力
一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成本及其控制
(一)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成本
(二)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成本构成
(三)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成本控制
二碳排放配额市场交易成本效益评价
(一)交易成本效益评价标准
(二)交易成本效益相关性模型
三配额成本价格对产业竞争力影响
(一)产业竞争力影响理论说明
(二)产业竞争力影响实证分析
第八章 区域碳排放权市场制度成效与试点深化
一碳排放权市场制度成效评价
(一)法规体系初步建立,强制型碳市场启动运行
(二)多元主体分工合作,市场协同治理机制形成
(三)低碳管理意识增强,节能减排初显成效
(四)中介机构实践中成长,碳服务新业态发展
(五)气候治理模式创新,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区域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主要问题
(一)开放性碳排放核查数据薄弱
(二)碳排放初始配额总量偏大
(三)配额市场交易流动性较差
(四)配额清缴约束力度不够
(五)执行机制履约透明度偏低
(六)碳资产管理能力不平衡
(七)特殊性行业方案设计粗放
三碳排放配额市场试点深化建议
(一)开展绩效评估,完善强制型市场治理制度
(二)严格强度减排,控制配额总量供给过剩
(三)压缩交易成本,降低市场主体入市风险
(四)放宽参与范围,增强市场活跃性流动性
(五)扩大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碳资产运营能力
(六)加强监督管理,硬化执行机制履约力度
(七)扩大信息公开,推进公众气候治理参与
第九章 全国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制度构建愿景
一全国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构建必要性
(一)碳排放峰值管理需要气候治理模式整体转型
(二)防范碳泄漏需要均衡区域减排市场约束
(三)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强化高碳制造业综合治理
二全国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构建路径
(一)基本原则
(二)主要目标
(三)基本路径
(四)阶段性任务
(五)路线图与时间表
三全国强制型碳排放权市场构建模式建议
(一)政府与企业“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构建
多元、多层次合作的碳排放配额市场体系
(二)以高碳排放区、高碳排放行业的重要排放源为主控对象,
逐步降低强制门槛扩大市场约束范围
(三)配额核定以历史法+强度减排系数起步,逐步扩大先
进值法适用行业,初始分配以免费为主、有偿为辅,
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四)以“四强制”模式为碳排放配额市场基本构造,逐步
完善重点控排对象入市交易执行履约机制
(五)深化探索森林碳汇植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拓展市场
机制在碳中和、碳补偿方面功能
(六)简化入市交易程序,严格控制交易成本,更大程度地
发挥市场机制在碳排放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
(七)明晰权责利关系,协调好参与各方经济利益,确保碳
排放权市场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后记
《区域碳排放权市场制度及运行模式研究》: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交易参与人包括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符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人人市采取会员制度。《上海市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将会员分为自营类会员和综合类会员两类:自营类会员仅限于自营业务;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纳入市配额管理的单位可以直接成为自营类会员;在交易所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应当是交易所会员;会员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客户应委托综合类会员代理参与交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企业和组织,可以申请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或者委托综合类会员进行交易。2014年9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的条件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3)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与风险控制体系,以及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4)具备相关专业的业务人员,具有碳排放交易的基础知识和能力。(5)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无违反法规及其他严重不良的情形。(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碳排放交易的情形。在上海市备案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
在试点省市中市场参与人采用会员制的还有深圳市。《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规定:在本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是本所会员,或者是通过本所经纪会员开户的投资机构或自然人。交易会员分为经纪会员、机构会员、自然人会员和公益会员。《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参与人包括管控单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对企业、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申请会员资格除规定的条件外无注册资本金要求。
重庆市交易参与人范围包括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符合规定的市场主体和自然人三类。《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对配额管理单位以外从事碳排放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条件规定为:(1)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2)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合伙企业及其组织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3)有具备从事碳排放管理或交易相关知识的人员;(4)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5)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等。从事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条件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个人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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