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体制优化研究》从当前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现状出发,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配置结构和开放共享等建设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较为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探讨,并通过参考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发达省市在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方面的管理经验,为优化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体制提供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同时从制度保障、组织保障和运营保障等宏观层面为保障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具体的措施与建议。
《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体制优化研究》适合相关专业学者、研究生、科技管理领域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科技管理机构等部门的研究人员阅读与参考。
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要素,其优化配置与开放共享能有效促进科技协同创新,提高科技发展水平和效率。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经历重大转型,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作为支撑全社会创新活动的战略资源,正不断地推动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科技教育大省,湖北省拥有可观的科技资源总量,科技综合实力不断提升,但在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方面与发达国家及地区相比仍存在配置效率低下、开放共享程度较低等问题。因此,加强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迫在眉睫,优化、重整与创新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体制是政府改革创新科技、加强科技竞争的重要战略。
本书基于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发展现状,分析其现存问题,构建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基本思路,并结合国外及国内相关发达省市在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方面的开放共享管理实践,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对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开放共享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从制度、组织和运营三方面建立促进开放共享的保障措施,以保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
本书在编著过程中,得到了湖北省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平台建设类,项目名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体制优化研究;项目编号:2015BCE117)、科学出版社和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向它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前言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研究背景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第三节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二章 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发展现状及主要问题
第一节 概念解释
一、科技基础条件的内涵
二、科技基础条件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节 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发展现状
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现状
二、科技文献信息现状
三、自然科技资源现状
四、科技数据现状
五、实验动物现状
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状
七、重点实验室现状
八、分析测试中心现状
第三节 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建设与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结构性问题
二、低效性问题
第三章 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的基本思路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提升能力为重点
二、坚持以支撑发展为根本
三、坚持以优化配置为导向
四、坚持以开放共享为动力
第三节 建设目标
第四节 主要任务
一、加强开放共享资源建设
二、创新开放共享资源制度
三、构建开放共享资源平台
四、建立开放共享资源保障体系
第四章 国内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经验
第一节 国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经验
一、美国
二、英国
三、日本
四、德国
第二节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经验
一、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发展历程
二、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实践
三、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运行经验分析
第三节 国内典型省市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经验
一、北京市
二、上海市
三、浙江省
四、广东省
第五章 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的对策建议
第一节 以审查论证和强化联盟解决资源重复性建设,提高资源开放共享效率
一、强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建设前的审查论证
二、加强科技文献信息和科技数据购买/合作联盟的共建共享
第二节 以平台建设解决资源分散和封闭共生,增强资源开放共享效益
一、规范标准推进各类科技基础条件共享平台建设
二、依托技术集成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大平台
第三节 以机制优化调整资源结构失衡,提升资源开放共享效果
一、明确公共物品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共享机制
二、建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分类分级的共享机制
第六章 促进湖北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的保障措施
第一节 制度保障
一、健全完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活动中的政策法律体系
二、优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活动中的共享工作机制
第二节 组织保障
一、充分发挥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活动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二、积极引导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活动中的多方共建行为
第三节 运营保障
一、宏观调控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活动中的资金多元投资与长效运营
二、营造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享活动中的基础硬环境和文化软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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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开放共享体制优化研究》:
四、德国
(一)德国的科技体制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遵守联邦宪法的前提下各州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德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科学自治原则”。然而,德国却基于其奉行的社会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了集中协调型科技体制。
从科研布局上看,德国科研机构呈金字塔形排列,从上到下依次为:大型研究中心主要从事跨学科、长周期、需要大型科研装备的尖端技术和“大科学”研究,是围绕大型实验设备形成的全国性研究中心;高等院校、马克斯·普朗克科学促进学会(以下简称马普学会)等主要从事创新导向型基础研究;弗朗霍夫应用研究促进协会(以下简称弗朗霍夫学会)主要从事技术导向型应用研究;而工业企业和私人研究机构主要从事产品导向型应用研究,这一四级配置的科研体系,堪称分工明确、成龙配套、运转自如、相辅相成。与此科研体系相适应,德国还建立了较为合理的科技管理体制。
联邦政府主要为大型研究中心(提供其90%的科研经费)、高等院校(通过德意志研究联合会以项目的方式提供支持,并承担大学约50%的基建投资)、马普学会、弗朗霍夫学会(约有1/3的经费由联邦政府和所在地州政府提供)提供支持。州政府则主要为高等院校(负责大学的工资、行政费用和另外50%的基建投资)、马普学会及弗朗霍夫学会提供资金。其中联邦教育及研究部(简称“联邦教研部”)是德国政府科技宏观管理部门,它的前身是1994年由联邦教育及科学部和联邦研究及科技部合并后组成的联邦教育、科学、研究及技术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科技政策;协调联邦各部门及各州的科技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远科技规划;指导科研机构的科研工作;制定有关教育的法令与政策;负责科学与教育事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科研方面的任务是:促进基础研究;促进环保、能源、天气、生态、卫生、海洋、交通、航天等领域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新材料、激光技术等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除政府部门外,成立于1951年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DFG)也是一个重要的科技管理部门,它类似于美国的国家科学基金会。其经费的99%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代替政府进行部分科研项目的审查和经费分配。其早期的活动着重基础研究,后来也扩大到应用研究。它是一个法人机构,但由科学界自主管理。其成员包括高等院校、马普学会、费朗霍夫协会、大型研究中心等。其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大学的研究开发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对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承担同样的义务。1970年,联邦和州教育及研究促进委员会正式成立,它是专司协调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科技政策和规划的常设机构。1974年,德国又设立了由联邦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的内阁教育、科学和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联邦政府内各职能部门间的科技政策。这种对科技管理实行一部主管、多部门合作的方式在世界上并不多见。特别是各州政府对科研事业均承担较大的责任和一定的管理权限,并在一定范围内不受联邦政府的干预,这种体制不同于法国、日本,甚至美国等西方国家。因为即使在同样是联邦制的美国,政府提供的科研经费也大部分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只起有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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