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道德经》思想比作一架飞机,那么时至今日,人们对它的认知与应用停留在零部件上,而这些生锈的零部件还被错误地拼接到汽车上,《道德经:无为与自由》首次把这些零部件组装调试出一架能够展翅翱翔的飞机,载着人们的梦想飞向世界;如果把它比作一个人,目录是其骨架,原文是其肌肉,逻辑印证是其神经系统,只有健全的躯体与完善的神经系统,才可能是智慧生命,《道德经:无为与自由》就是再造一个精神意义上重生的老子。
《道德经:无为与自由》具有如下颠覆性特征:
·贯穿始终的“道德”与无为思想,重构章节结构
·在原文相互印证,从而保持老子思想高度纯粹性基础上,百分百原创性解读
·消除神秘性的逻辑全覆盖,让您感受老子思想的极点逻辑之美
·与世界文明的无缝对接,“执古之道,以御今之有”
·作为根本思想,可以解读天下事,诊断人类文明问题
得之于道必不争,柔弱无为法自然。得之于道指明价值之源,不争则安:权力柔弱则人人富足,权力无为则人人自由。“有无相生”的逻辑原点带来“道可道,非常道”的根本观点。然而,从古至今人们迷失于不可言传之道的神秘性而不可自拔,使《道德经》沦为愚民工具;事实上,不确定的观点不能称之为观点,“道可道,非常道”在否定一切的同时,却打开了每一个人言论自由的空间,这才是确定性观点。“以道莅天下”的无为而治,才有“治大国若烹小鲜”与相应的“百姓皆谓我自然”,从而人人回归自由天性,做真实的自己。
战争,恐怖主义,贫富对立,经济危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等,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解决这些问题重点在于人类欲望与价值创造的处理方式。对此,宗教通常采取禁欲手段,试图从根源上消除这些问题,但欲望是一把双刃剑,没有欲望也就无所谓价值,也没有人类福祉可言。而欲望或价值都是特定的,它属于“有”的范围,因此,压制或刺激欲望,否定价值或干预财富分配都属于有为之治,从而扭曲人性。因此,只有权力无为,“以道莅天下”,才能“太上不知有之”,才有“百姓皆谓我自然”(《道德经》第60、17章),从而尊重人性自由,这就是《道德经》为我们提供的根本解决方案,而这一切始于系统而完整的《道德经》解读,也是本书的主要使命所在。
在很多人眼里,《道德经》像格言集,各章内容看起来比较独立,似乎有些零乱,或许正如老子所言——“道隐无名”(《道德经》第60、41章),大道总是隐藏得比较深之故。当然,老子以竹简记录其文字且未明确划分章节,对于文章排列顺序的确是一个问题。然而,追求“正宗”是儒家名教注重形式的思维方式;相反,关注哪个版本所论之道更符合逻辑道理、更有价值,才是关注内容本身。因此,对于版本选择,本书采用魏晋时期王弼所著《老子道德经注》,因为无论是语义连贯性、逻辑严密性,还是内容本身的价值,都是其他版本所不可比拟的。本书解读基本原则如下:
·以王弼版《道德经》原文为准,不引用除此版本及注解者王弼之外的任何解读,确保解读所用材料不偏离原文;
·逻辑关系全覆盖,以逻辑整合原文,文本内部形成立体的网状逻辑互证关系,没有与整体不兼容或不能印证的孤句;
·精简文字,必须“言有宗”(《道德经》第70章),不随意扩展。
为了让读者清晰地理解老子思想脉络,本书完全打破原有的81章内容顺序,重构《道德经》章节体系,还原其内在逻辑,为每一部分内容配有详尽导读,使全书各个章节之间的逻辑联系更加完整。此外,本书特别针对道、德、无为、柔弱、不争、道法自然等极易引起误解的关键词进行系统阐述。
得之于道是正义和功利的融合。天下有道,人人有得,自由地创造价值,各得其德而不与人相争。《道德经》所揭示的思想是普世性的,是人类文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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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道德经》基本逻辑图解
正本清源
愿景:道行天下
第一部分 道德理论
第一章 道论篇
第二章 道与万物篇
第三章 得之于道篇
第四章 柔弱胜刚强
第五章 去彼取此篇
第二部分 圣人生命智慧
第六章 少私寡欲篇
第七章 不盈篇
第八章 摄生篇
第九章 抱朴守一
第三部分 无为而治
第十章 无为篇
第十一章 治国理念篇
第十二章 通用法则篇
第十三章 军事与邦交篇
第十四章 社会均衡篇
第十五章 民主与法治篇
第四部分 圣人肖像与老子真言
第五部分 小国寡民
第六部分 老子思想为您领航
附 《道德经》原文与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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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无为与自由》:
道法自然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谓自然,是自己本然之意,“以道莅天下”(《道德经》第25、60章)的无为而治,是自由与自治。
“道法自然”容易被错误地理解为顺其自然的不作为,这种观点完全无视行道权力者的价值。“道法自然”并非自发体现在公共管理之中,而需要“上士闻道,勤而行之”。老子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天之道是无为的,“损有余而补不足”是道之法则,道以无为根本,故无为;人之道是有为的人治特征,“人之道”要走向“天之道”,权力必须有道,故日:“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道德经》第41、77章)
道法自然必须无为而治。由于“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任何个体都具有自治精神,权力必须尊重每个人的本性之自然,即“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一方面,在“无”中为,也就是必须具有“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的前瞻性,以及在“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的道治上有所作为,而道治最终通过法治得以实现,法治即无为而治;另一方面,在“有”中不为,以“有”为主体的权力者不能以个人意志超越法律,所以“希言自然”,权力“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不以权力占有的公共资源抛出名利(欲望与名利属于“有”)诱惑民众。在每个人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