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从罗尔斯对卢梭的自尊概念的解释出发,阐释自尊的伦理学中的自尊一词的内涵和意义。通过分析自尊概念在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中的重要性,揭示在罗尔斯的国内和国际正义理论中,自尊一方面作为正义感的源头为正义社会(或万民社会)的产生和维系提供了道德心理学基础,另一方面又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善得到正义社会(或万民社会)的公平平等的分配,正义社会(或万民社会)因此又反过来对避免自尊的腐败、维持自尊的健康提供了制度保障。因此所谓自尊的伦理学,既是基于自尊的伦理学又是为了自尊的伦理学,它体现了自尊和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揭示了道德心理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最后,本书得出结论:在卢梭和罗尔斯之间存在着一种自尊的伦理学延续,在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中有一个卢梭主义的解释,这个解释不仅能够回避康德主义解释面临的困难,而且能够有力地回应自由至上主义和运气均等主义对罗尔斯的一些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