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基本主旨是,法律东方主义造就的结果经常是作为主体的西方观察者可以不自知地声称拥有对于中国法的最终诠释权,对于这样一种垄断性的话语霸权,不可能不对其进行反抗,但反思甚至反抗并不等于就是简单否定,而只是意在否定偏狭的原旨主义式的法治观念。从“法律东方主义”迈向“东方法律主义”,本质上是在现有体制构造基础之上如何建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与法治国家的问题。当下中国学人既要接续后现代法学的批判精神,确立一种明确的自省意识,重新审视自己的法治观,在法治建构的过程中尽可能避免现代性的傲慢与偏见,尤其是对个人理性的盲目乐观和对形式法的过分张扬;又要以开放的心态迎接他者,寻求共同语言与共同关切,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真诚对话与沟通来克服文明的失语或自闭,找到互补互利的机遇,进而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国情又接轨国际的法治中国新路径。
本书意在揭示作为普遍价值的法治话语背后的权力逻辑,但理论导向并非要反对全球化,反对现代性,反对法治,而只是反对西方单一性的全球化、现代性与法治,要对它们进行历史化、在地化以及问题化。对于当下中国,建构一套自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关键首先在于,应当充分意识到西方本质化理解的“法治”作为全球治理元话语是存在局限的,继而接续后现代主义对单一性元叙事的反抗传统,放弃以法律普遍主义作为基础的对话,放弃那些阻碍协商的陈旧定见,以使跨法律传统的沟通与互融更为有效。
魏磊杰,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荷兰蒂尔堡大学(2009—2010)、比利时根特大学(2015—2016)访问学者,研究兴趣为转型中国的法律与国家治理、比较法律文化。译有《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比较法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法律东方主义》《法学的观念与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