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理论与实践》收录的30余篇论文就法律语言学理论及应用、法律话语、法律翻译、法律语言教学等展开研究,对近几年我国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取得的成果进行总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理论与实践》论文研究对象丰富、方法多样,内容具体实际,针对性强,涉及学科领域广泛,视野开阔,既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又有现实指导作用。
《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理论与实践》内容介绍:人类在立法、司法、执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咨询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语言行为的集合就是法律语言。而把“法律语言”作为对象来研究的学问就是“法律语言学”它是科学、系统地研究“法律语言”的学科。它关乎法律又与法律实践活动紧密相关。法律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法律语言和我们的生活关系密切——它几乎无处不在。
第一部分 主题报告
法律语篇信息应用分析
词义演变中的法律文化——以“礼”、“刑、法、律”为例
法律语言研究的终极目标只能是司法公正与效率
第二部分 人选论文
法律语言学理论研究
从政治性法律转型为法理性法律——谈法律术语变迁问题
西方法律叙事学研究述评
从语言哲学看法律语言叙事研究
法律语言颠倒词现象探析
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
法律英语术语“Crime”和“Offense”考
法律语言学应用研究
法律语言心理学应用领域研究综述
我国立法语言失范化的法哲学分析
从“行、知、言”三域看立法语言中的“应当”
二元语篇信息序列在作者归属分析中的应用研究
简论模糊语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语用功能
文本作者鉴别初探——结合DIA理论分析
法律话语研究
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多维思考
论庭审法律事实建构中的话语功能——多模态符号学视角
法律语篇幽默的隐喻
立法语言常用词规范化研究——以“实行”与“实施”之辩为例
从信息发展角度看无律师代理的民事案件中的法庭辩论词
语言博弈论视野下的法庭话语标记语“all right”研究
一段防诈骗动画短片多模态人际意义的建构
论讯问言语环境
记言性司法笔录的语言技术
辩护词的篇际互文性探讨——以“广州岭南集团诉广州广之旅国际
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案为例
法律翻译实践与研究
翻译中的法律语言和法律文化
法庭口译员对庭审问语控制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英译文错误分析:语料库方法
从翻译政策看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翻译
法律语言教学与研究
外文律政影视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新探
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探析
以语言技能培养为基础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初探
第三部分 总结发言
第七届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会年会会议综述
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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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就是“事情的真实情况”(《词源》)。但如何界定事实的概念一直是哲学界争论的一个难题。哲学上的事实概念涉及哲学本体论、认识论,具有客观存在性与主观认识性的双重属性: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事实又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实际情况的一种说明,是对客观事物进行认识和判断后所形成的,体现了认识主体的意识能动性。从这个意义上,事实乃是对呈现于感官的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主要指事物的性质或事物之间的关系)的一种陈述或断定,可以用命题来表示、用语句(陈述句)来表达(熊志海、杨远林,2003:137)。在语言哲学里,如果我们知道一个语句是真的,那么它所表达的思想在所说世界或语境中对应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则是该语句的指称对象;如果一个语句是假的,那么该语句就没有指称对象。命题(语句)是通过作为命题态度的信念或判断将其涵义指向事实的(陈晓平,2012:88)。
客观事实指原本发生的、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人们的主观意识而存在的现实事实。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现实世界,人们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都是相对的,人们主观认知的事实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只是人类认知希望到达而永远无法到达之彼岸。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说“眼见为实”,认为亲眼目睹的真实存在或发生过的事情、现象就是事实。但科学告诉我们,眼见未必为实,肉眼所观察到的事实未必能够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或关系,观察到的现象有可能是片面的,甚至是被扭曲的事实;哲学也告诉我们,事实具有客观存在和主观能动的双重属性。客观存在性是事实的根本属性,也是裁判者做出正义裁判应追求的终极目标,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有证据的事实,应当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但因事实的呈现和认定是一个主观能动的过程,人们陈述的任何事实不能等同于客观事实,更不能简单地把客观存在的证据等同于客观事实(姜孟亚,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