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型环评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基于环境公益保护而参与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种制度。这种类型的公众参与是相较于私益型环评公众参与而言的,其中的环评公众参与主体不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限制。环评实践中,建设单位所追求的经济利益与公众所追求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在建设单位与公众进行私人利益博弈过程中,公众由于参与能力的限制,使得环评公众参与虚假和缺失的现象广泛存在。本研究结合2015年《环境保护法》和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从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角度检视我国环评公众参与现状,并分析二元利益下的公益型环评公众参与引入模式,提出公益型环评公众参与的制度构建和法律保障。
楚晨,山东菏泽人,汉族,法学博士,心理学博士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曾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江淮论坛》等核心刊物上发表《逻辑与进路:环评审批中如何引入基于环境公益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突出公众对环境公益之维护》《公众参与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审计初探》等学术论文,部分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获得第27次山东省法学优秀成果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研究领域包括环境法基础理论与污染防治、环境行政法学和环境心理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