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史》是蒙森经过30年的努力得以完成的史学巨著。渊博的学识和民主主义的信念,使他能以新的光辉烛照这个两千多年的古代社会。他热烈赞扬富于民主精神,奖掖科学、艺术的凯撒,而把庞掊只看作一个善于练兵的低级军官。在展示古罗马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风俗习惯方面,这部巨著具有百科全书般的广度。作品文笔洗炼,叙事生动,富于戏剧性,人特形象鲜明,具有很高的文学价值。《罗马史》的巨大成就,为作者赢得极高声誉。
迄今为止**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历史学家
20世纪**伟大的历史写作艺术大师,具有理想主义倾向的****的文学作品
他写出来的是一部激情澎湃的历史,读者可以从书中发现他们的所有悲伤和希望
把驾驭浩瀚材料的能力与富有时代感的判断、**的方法、充满活力的文风结合得天衣无缝
颁奖辞 瑞典学院常任秘书 C·D·威尔逊
在诺贝尔章程的第二段中有详细的表述:“文学”除了包含纯粹的文学以外,“还应当包括能够在形式、题材和主题上彰显文学意义的其他作品”。根据这个规定,只要哲学家、宗教题材作家、历史学家和科学工作者的作品形式具有非常出色的艺术特征,作品的内容具有重大的意义,那么他们就有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资格。
今年瑞典学院需要在众多出色的竞选者中进行选择,**终将诺贝尔文学奖授予由18位普鲁士皇家科学院院士共同推选的特奥多尔·蒙森。
在蒙森70岁生日之际,柴格迈斯特将他已经出版的所有书目进行整理,共包括920篇**文章。蒙森**主要的成果之一是编著了《拉丁铭文集》。虽然这项工作得到许多博学的学者协助,但仍是一项艰巨的使命,就像海格力斯所完成的“不可能完成的”伟绩一样。在书集所包含的15卷书中,他不仅要在每卷书里都撰写关于历史英雄的文章,还要担任整部著作的主编工作——这也是体现他出色才能的地方。蒙森是文学界中当之无愧的标志性人物。他在罗马法学、铭文学、钱币学以及罗马编年史和通史方面都有独特的见解。即便总是对他心存偏见的批判家也承认,在谈到伊阿庇吉亚的碑铭,阿庇乌斯·西库斯的残片,以及迦太基的农业时,蒙森都是这些领域的**。受过教育的大众一般是通过《罗马史》(1854—1885)一书了解他的。正是这部意义深远的著作使他获得了瑞典学院颁发的诺贝尔文学奖。
特奥多尔·蒙森
Theodor Mommsen(1817-1903)
生于德国的石勒苏益格的加尔丁。父亲是新教牧师,母亲是教师。在家庭的影响下,蒙森自小便喜欢和熟悉古罗马史。1838年考入基尔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博士学位。1847年在莱比锡大学任法学教授,后因发表攻击俾斯麦的演说被解聘;之后在瑞士苏黎世大学、布雷斯劳大学、柏林大学辗转任教。
蒙森的主要成就是对古代罗马历史的研究,重要著述有:《意大利南方方言》(1850)、《罗马编年史》(1859)、《罗马铸币史》(1860)、《民法集》(1866—1870)、《罗马公法》(1888)、《罗马刑法》(1899)和《拉丁铭文大全》(16卷,1867-1959)。不过,他**重要的著作还是穷30年之力写作的《罗马史》。1902年,蒙森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颁奖辞
致答辞
罗马史.1
第一卷.罗马的肇始.3
第一章.导 论.4
第四章.罗马的肇始.10
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20
第六章 非自由民与体制之改革.44
第七章 罗马在拉丁之霸权.54
第三卷 恺撒时代.65
第八章.庞培与恺撒的联合统治.66
第九章 联合统治者的决裂.100
第十章 内战:勃隆度辛、伊利尔塔、
法萨鲁斯和塔普苏斯 124
第十一章.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 198
蒙森及其作品.297
蒙森获奖经过.309
蒙森作品年表.315
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
在任何生活情况下,不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妻多夫制,只要这种制度没有彻底根除母亲的明显地位,那么——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家、不动产、仆人与动产,就是构成家庭的自然成分。由于世界上的各个民族在自己的文化形成之后,对待这些成分的态度、方法往往各不相同,有的认识深刻,有的认识极其肤浅,因而对其中的各个部分的保护程度也显出极大的差异来。而罗马人与其他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同,罗马人不曾用道德观念或法律观念来涵盖家庭观念,而是用单纯而严厉的法律条文直接体现。
家与一家之主
在罗马人的概念中,家庭的成员包括自由民(在父亲死后则完全独立自主了),他的妻子(教士们通过圣盐饼的仪式庄重严肃地宣布与他缔结婚盟,与他分享水与火),儿子与未婚的女儿,儿子的合法妻子,还有儿子的儿子以及他们各自的合法妻子,儿子的女儿,以及这些所有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但女儿的孩子则不在此范围内——若孩子为姻生,则属于夫家;若非姻生,则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在罗马公民的认识中,神赐予自己的子女以及家庭成员安身的房子,那是毕生的目的与存在的意义。罗马人不会为个体的消亡感到过多的痛苦,因为那是自然的必然;但是他们认为一个家族若是毁灭则是巨大的罪恶。因此早期时段,社团会为没有子女的公民安排养子女,用以避免这种“巨大的罪恶”的发生。
罗马的家庭从**开始就强调各个成员之间的道德关系。可以做一家之主的人必定只是男子,但罗马并不否认女人在取得和拥有财产上的地位,家庭中,女儿和儿子一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母亲和孩子的继承权也是相同的。但是罗马的女人通常而且必须对家庭负责而并非对社会负责。家庭中她必须处于从属地位——女儿从属于她的父亲,妻子从属于她的丈夫,尚未婚嫁就失去父亲的女儿则从属于血缘**近的男性亲属。如果这个女性必须接受审判的时候,她的审判则由她所从属的男人进行,而不是国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