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结合现实中的罪刑失衡困境,通过分析罪刑相适应的价值地位、理论基础、规则根据、思维范式、量刑规范试点,并贯穿“常识、常理、常情”这一现代法治基本立场于其中,探讨罪刑相适应的问题。
本书是刘邦明博士在其博士学位论文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而成的有关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应用规律的专著。作者在其从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经验积累基础之上,在西南政法大学教学之余,结合刑法基础理论知识及实践,在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后五年时间里,继续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其对学问的研究态度值得肯定,当属可喜可贺。
刑法学是一门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严肃科学,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当然地成为刑法领域最基础、最核心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同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称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刑法的基础和根基。然而,对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无论我国的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一般都限于在“刑从罪生、轻罪轻刑、重罪重刑”意义上进行研究和实践,这样的研究和实践在一些学者看来有些失之肤浅、失之表面。
法学理论研究贵在创新,贵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践检验中去提升原则的精华与内涵,进而指导实践。笔者认为,本书作者是朝这方面去努力的。本书从总体上看,从纵横两个方向考察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思想源流和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态,立足于我国当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现状,围绕“从问题出发,思考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逻辑,对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应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论述。
法哲学对正义的不同解读蕴涵着罪刑相适应原则应有的公平正义价值特征。作者从公平正义价值入手,论证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重心。报应刑与功利刑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着刑法的公平正义。罪刑相适应原则不仅切实体现着刑法的根据,承载着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还通过此原则,在符合国民普遍性认识的判断中去集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理想和价值。罪刑相适应是罪刑法定的实质内容,同时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坍塌,必将直接导致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空中楼阁。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核心的观点,认为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最重要、最本质的原则。
作者并未就此停步,而是用相当大的篇幅,在分析该原则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基础上,考察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形态和启蒙时代以来的罪刑相适应思想理论形态,展望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下的刑罚发展趋势等问题。从罪刑相适应的信念形成到神意报应观念,从中央集权下的刑罚威慑到人权保障时代的罪刑相适应历史蕴涵探析,展现了法从义务本位的人治向权利本位的法治的演进过程,说明对刑罚与犯罪的认识不能够违背人类追求和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规律性。人权时代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法的重要表征,通过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论形态的梳理,从启蒙时代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理论、社会契约论,到古典学派的罪刑法定主义、功利主义、心理强制与权利侵害论、规范学派、综合刑主义、分配理论等罪刑相适应思想形态,再到近代学派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影响,相对系统地进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阐释,总结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各理论形态个性中的共性。人性、人道、自由、平等、分权等共性为现代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应用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立场的指引。
难为可贵的是,作者提出刑法理论研究应当立足国情而非盲从于西方经验,罪刑相适应要以“常识、常理、常情”为实践理性基础。罪刑相适应不仅仅是罪到刑的适应,还应当是刑到罪的适应。在揭示刑罚的发展规律这一点上,作者以中国古代重刑主义为例考察,论证了刑罚发展趋势受制于社会矛盾,矛盾既意味着对立,也意味着统一与和谐,贯穿于刑罚历史发展脉络中。社会矛盾从单一到多元决定了刑罚手段从极端到多样,扩大了刑罚种类的范围以及行刑方式的多样性。
作者结合我国刑法解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罪刑相适应是刑罚的轻重同罪行相适应。基于此,作者对“犯罪本质”与“罪行”进行了解读,认为客观危害、主观态度、反社会人格是影响罪刑相适应的犯罪本质三要素,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必然考虑的因素。刑罚的轻重应当同行为侵犯的刑法保护客观利益的社会危害大小、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以及决定行为人主观态度产生根源的行为人人格所表现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罪行首先表现为决定行为构成某种具体犯罪的基本事实,同时它还包含了说明行为要素的各种情节,如累犯、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等情节。“相适应”的罪刑关系状态既体现于立法,又体现于司法;既有社会环境的影响,又有刑事政策的考量;既要考虑定罪量刑时的刑罚个别化,又要考虑不同罪刑关系角度下的实现罪刑相适应的思维方式与法律解释方法。在立法确认上,作者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论证了“相适应”之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在司法体认上,作者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社会情势、法律解释、刑罚个别化等方面,阐述了“相适应”的外部因素,并指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犯罪论体系是颇具工具性而非本体性的内容。
针对传统刑法理论简单地将罪刑相适应解读为“罪”决定“刑”、“刑”受“罪”的制约的观点,作者认为要全面理解“罪”和“刑”的深刻内涵,并提出罪刑相适应的内涵包括“罪”生“刑”、“罪”制约“刑”和“刑”生“罪”、“刑”制约“罪”两个方面的内容,亦即罪刑关系是“罪”和“刑”二者互动、相互决定、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尤其对长期以来被学术界、实务界所忽视的“以刑定罪”的观点进行了比较集中的论述,主张在刑事司法实务中要注重养成用从罪到刑以及从刑到罪两个不同视角分析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具体而言,正确理解罪刑关系是把握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实现的基本出发点。从事实评价看,只有存在相应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才有罪刑相适应的立法与司法基础;从法律评价看,行为只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法律评价,才会有犯罪成立、罪名选择和具体的刑罚裁量。所以,罪刑关系的起点可以从罪到刑与刑到罪两方面认识,以罪定刑和以刑定罪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只重视一端都会带来思维的片面与局限。以刑定罪是犯罪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本质特征使然,是对传统刑法思维局限性的克服与补充,蕴含着立法与司法的多方面法律评价,有助于全面系统地理解法律,实现罪刑法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刑定罪要考虑到刑法的社会调控功能的发挥,这要求入刑思维考量,即裁判者思考对行为是否纳入刑法范畴,或者对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程度根据经验作出初步判断,以使刑罚启用、刑罚量配置更好地协同。总之,以刑定罪与以罪定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实现的双重需要。
最后,作者对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当下中国最集中的实践形式——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探讨。作者通过对当前改革进行实证考察,结合国外量刑规范运动启示,指出量刑规范不是实体上的精确划一,是对程序与方法的规范而非对量刑结果的规范。量刑规范化的明确性并不等同于具体化。司法不能通过刑的标准化操作来达到量刑的精确化,也不能通过限制法官裁量权来达到所谓的量刑公正。针对刑事裁量权运行与规范而言,没有刑罚裁量权的运行,就谈不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法官没有自由的裁量权,最合情、最合理、最合法是刑事裁量权行使的标准。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注意处理好保护法官已经很小的裁量权和很弱的职业自信心、尊荣感同规范裁判行为、实现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的关系。量刑规范化不应着眼于剥夺或者限制法官依法应当具有的裁量权,实现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案件之间、不同法官之间量刑的绝对平衡,这实际上只能是一个违背司法规律的乌托邦,一个美好的幻想。作者主张,量刑规范化应当通过提高法官素质,落实良心教育与裁量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量刑程序、规范量刑方法,建立有利于刑事裁量权协调有序运行的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体系,保障法官的量刑活动依法、规范进行,以促使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体现的刑法公平正义价值得到实现。
作为原则问题的研究,本书题目宏大。因为有大量的国内外文献材料及实践素材支持,虽然只有五章,但细读内容,仍感到相当充实。虽然作者付出了艰苦努力,但是不能说本书就完美无缺,仍然还有诸多不足。本书提出的新观点,能否站稳脚跟,还有待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专家评判及法律应用实践的检验。
作者刘邦明曾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刑法学博士学位,我是他的导师。看到弟子取得的每一项成就,都会感到欣慰。笔者认为,作者能以“常识、常理、常情”贯穿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应用这一基本立场,实际上也说明了本书开篇即提出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意义所在。因为,任何原则的理论及其解释、应用都不应当悖立以常识、常理、常情为核心的法的本质,这样才会得到真正的立法、司法公正。我想,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应用研究,同任何法学研究一样,均不应当脱离法的本质及解释的原则。
那么,何谓法的本质及解释原则?行文至此,偶得几句,作为本序结语,供大家批评:
法者,源于情,生于理,护于国,成于民之行为规则也。不以常情为源,无以成流;不以常理为生,无以成魂;不以国力为护,无以成形;不以民心为成,无以成功。
故释法者,揣立法意必暴,唯专家言必偏,违情者必枯,悖理者必殭,离国者必散,轻民者必失。惟秉《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之“人人生而自由,尊严、权利平等,均有理性良心,应以亲人之情相待”之理念,遵良心之引,重民众之愿者,方能循法律体系之形,悟法律价值之魂,得法之真谛,成法治之大业也。
是为序。
陈忠林
201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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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明,法学博士,1975年5月出生,四川达县人,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四川大竹中等师范毕业后农村支教,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刑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2004~2013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经济犯罪刑事审判专家,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及实践经验;现应用法学特色课程《审判策略与庭审技能》建设负责人,《审判学》副主编,担任多个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在《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国家ji(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学术领域主要从事刑法基础理论与刑法应用、经济刑法、企业市场经济犯罪预防及风控、应用法学与法律适用方面的研究。
序
引言
第一章罪刑相适应的价值、地位与困境
第一节罪刑相适应的价值
一、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
二、报应、功利与罪刑相适应
第二节罪刑相适应的地位
一、罪刑相适应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容
二、罪刑相适应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的困境
一、理论困境
二、现实困境
第二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罪刑相适应思想的历史源流
一、罪刑相适应的信念形成
二、神权基础上的神意报应
三、集权基础上的刑罚威慑
四、人权基础上的罪刑相称
第二节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形态
一、启蒙时代
二、古典学派
三、近代学派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理论形态的启迪
一、个性与共性
二、经验与创新
第四节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发展趋势
一、重刑主义的源与流
二、刑罚历史发展评价
三、刑罚历史发展脉络
第三章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学理阐释
第一节犯罪本质与罪行
一、犯罪概念及评析
二、犯罪本质的内涵
三、犯罪本质的核心
四、罪行的实质蕴含
第二节罪刑相适应的立法确认
一、犯罪的轻重
二、刑罚的轻重
第三节罪刑相适应的司法体认
一、法律解释
二、刑事政策
三、刑罚个别化
四、社会情势
第四章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实现
第一节罪刑关系及传统刑法思维的认识
一、罪刑关系的事实与法律之维
二、事实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关系
三、传统刑法思维的局限与反思
第二节以刑定罪的学理基础及其功能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的以刑定罪要求
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刑罚制约作用
三、以刑定罪对以罪定刑的互补功能
第三节 以刑定罪的法律理解与适用
一、以刑定罪的多层次法律评价
二、以刑定罪的经验与规范整合
三、以刑定罪的法律体系性理解
第四节罪刑相适应的裁判思维
一、裁判思维下的罪刑相适应
二、刑事裁判思维的现实形态
三、罪刑相适应思维模式构建
第五章量刑规范的罪刑相适应探索
第一节量刑规范改革的实证分析
一、量刑规范改革实证考察
二、试点工作的经验与难题
三、量刑规范化考察的启示
第二节量刑规范化的学理阐释
一、国外量刑规范运动与启示
二、量刑规范化的规范性基础
三、量刑规范改革的逻辑前提
第三节刑事裁量权的运行规范
一、没有自由的裁量权
二、刑事裁量权的运行
三、刑事裁量权的规制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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