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作为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的一种办学机构,其与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共同供给高等教育产品和服务,“产品定性”、“产品投资”和“产品收益”等是独立学院分析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就“产品定性”而言,独立学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提供高等教育产品时,需要明确究竟是纯公共产品,还是准公共产品或俱乐部产品;就“产品投资”而言,在“产品定性”确定前提下,需要解决由谁来投资,独立学院的投资主体与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不同由申请者和合作者构成,申请者为母体高校以其品牌、师资、课程和管理等无形资产形式投入,合作者(亦即“社会办学力量”)则以土地使用权、资金、校舍和教学设施等有形资产投入;就“产品收益”而言,有投资就要追求收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人可以在独立学院的总收入扣除各项办学成本后的结余部分中取得“合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