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基础规范分析方法为指引,从一般民事案件、类案、个案三个层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了深入分析。全书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与公司、保险、票据有关的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纠纷七个篇章,对民事案件审理思路的梳理全面、清晰,具有很强的实践应用价值,可为法官和律师办案提供很好的指导与参考。
一、何为民事案件审理思路?
民事案件审理思路应指,法官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路径,或者法官思考民事案件的主线、脉络。其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它是审理民事案件的路径,它告诉法官审理一个民事案件应当从何处入手,中间要分哪几个步骤,每一步应当做什么,直至生成一个合法的裁判。因此,它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引导着法官一步步完成对案件的审理。第二,它是审理民事案件基本的路径,思考民事案件的主线、脉络,而非审理或思考民事案件的详细过程。换言之,它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抽象,舍弃了一些细节。因此,它只帮助法官提纲挈领地对案件进行整体上的把握,而不是包揽一切。
二、掌握审理思路有什么好处?
首先,正确的审理思路是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前提。法官只有具备正确的审理思路,才能及时、完整地固定案件当事人诉辩意见,准确把握审判对象和争议焦点,有条不紊地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顺利做出正确的裁判。相反,法官如果没有正确的审理思路,办案不知从何下手,或者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该做的工作没做,不需要的工作做了不少,必然事倍功半,效率无从谈起,而且很容易出现错误,质量也难以保证。
其次,熟练掌握案件审理思路是法官业务成熟的重要标志。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熟练的审判技能。把握案件的审理思路是法官最基本、最重要的审判技能。只要熟练掌握这项技能,法官无论遇到什么案件,都能从总体上把握,始终保持自信,审理中即使遇到具体难题,也知道它在全案中的意义,会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全案进度的影响。相反,没有掌握案件审理思路的法官,审理中遇到疑难问题很容易手足无措,停下对整个案件的审理,对自己不熟悉的案件类型更是难以应对。
最后,总结案件审理思路是审判经验积累、传承的重要内容。审判经验的积累、传承是法官队伍成长以及司法进步不可或缺的要素。每个法官在职业生涯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摸索出一些自己的办案方法、窍门,其中有些非常行之有效,甚至充满智慧。但是,这些宝贵的智慧大多停留在个人经验层面,往往随个人的离开而销声匿迹,实属巨大的资源浪费。将零散的个人感性经验加以整理,上升为理性认识,总结出系统的案件审理思路,将使个人的经验成为可推广、可传承的司法文化成果。
三、民事案件审理思路究竟是什么?
本书将民事案件审理思路分为以下八个步骤:
第一步,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权利请求基础。
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下来,并且内容达到清楚、具体、完整。固定诉讼请求主要包含四层含义:其一,原告放弃、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的,及时加以确定。其二,原告诉讼请求存在模糊之处或不完整的,应释明让其予以明确、补充。其三,原告诉讼请求之间存在矛盾的,释明其予以调整。其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明显违反法律、公序良俗或荒谬的,应释明建议其放弃或变更。
权利请求基础是指据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法律规范,也就是原告诉讼请求要获得支持应当依据的实体法条文。它通常并非显而易见,需要法官去寻找。固定权利请求基础,就是法官找到权利请求基础并加以确定。但需要注意,要固定的权利请求基础与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不是同一概念。原告为其诉讼请求提出什么样的法律依据,属当事人诉权的范畴。然而,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原告提出的法律依据不一定正确,甚至根本无法提出法律依据。而正确适用法律是法官的职责,无论原告是否提出,法官都要为原告找到正确的权利请求基础。但是,由于民事诉讼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法官无权直接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因此,在法官发现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不正确时,应当行使释明权,引导原告进行调整。如果原告同意调整,法官应加以固定;如果原告不同意调整,法官则应尊重原告的主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步,固定被告的答辩意见。
固定被告的答辩意见,就是对被告答辩意见进行梳理,明晰被告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法律和事实主张的意见,加以固定。被告答辩意见不明确、不完整的,法官应当进行必要的释明,引导被告予以明确、补充,最终实现这样的效果: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哪一项同意,哪一项不同意;不同意的,反驳理由是什么。对被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还要进行定性分析,无非有三种情况:其一,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但不同意原告的法律主张。例如,原告以被告在为其手术过程中致其残疾为由请求被告给予损害赔偿,被告认可原告进行手术,但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二,直接否认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例如,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答辩否认曾向原告借款。其三,认可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但提出另外的事实或法律主张进行抗辩。对于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提出的抗辩,法官要寻找到抗辩权基础,并加以固定。其方法与固定原告权利请求基础相同。
第三步,检查实体判决要件。
实体判决要件又称诉讼要件,指受诉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与之密切关联的还有起诉要件,即诉讼开始的要件。
检查实体判决要件,就是根据我国立法对作出实体判决的前提条件进行检查,看有无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以便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检查的事项包括:(1)当事人是否适格;(2)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3)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4)是否属于重复诉讼;(5)是否属于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情形,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情形。
第四步,分析原告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
分析原告权利请求基础构成要件,要按照实体法的方法进行分析。其中要注意完全性法条和不完全性法条的区分以及构成要件分析的多层次性。完全性法条虽然逻辑结构是完整的,但这种完整性是相对的,其中经常存在一些隐含的前提性条件。在进行要件分析时,需要把隐含性要件补充出来。当隐含性要件成为争议焦点时,构成要件分析就呈现出多层次性。例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被告以原告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原告权利请求基础是《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要分析原告权利请求基础构成要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但另有一隐含条件: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然后,要分析合同成立规范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13条、第16条、第25条的规定,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两个: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最后,分析承诺生效规范的构成要件。根据《合同法》第21条至第25条,承诺生效要件有四个:由受要约人作出、向要约人作出、与要约内容一致、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分析就是这样逐层深入的,具体分析到那一层次,要根据当事人争议焦点确定。
第五步,分析被告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如果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没有提出抗辩主张,这一步就可以省略。如果被告在答辩意见中提出了抗辩主张,则要对被告抗辩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其具体方法与分析原告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相同,不再赘述。
第六步,归纳争议焦点,确定法院依职权查明事项。
归纳争议焦点,就是归纳出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具体事项。归纳争议焦点的过程,就是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进行对照,找出双方在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和法律主张上哪些没有争议,哪些存在争议。对于没有争议的加以确认,对于存在争议的归纳为争议焦点。案件的判决最终就是看原告的权利请求基础和被告抗辩权基础是否成立,因此,归纳争议焦点要以原告权利请求基础和被告抗辩权基础为指引,围绕着其构成要件来进行。无论事实争议还是法律争议都要对应到权利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争议:事实争议要对应到对某一要件事实是否真实的争议,法律争议要对应到对构成要件内容的争议。
确定法院依职权查明事项,是指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争议,但法院应当主动审查的事项予以明确。法院依职权查明事项包括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否存在重复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等程序事项,《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的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情形以及某些实体法事项。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查明的事项,即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存在争议,法院也要审查。如果法院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双方当事人认识不同,要向当事人释明,并按照法院认定的合同效力进行裁判。此外,在双方当事人就特定物进行处分分割的案件中,即使双方对于物的权属不存争议,但法院也应审查物上有无案外人权利等问题。
第七步,举证质证,认定事实。
认定事实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确定应当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范围。案件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审理一个案件最终必须认定原告权利请求基础及被告抗辩基础的全部要件事实。只有查明了全部要件事实,才能判断原告权利请求基础及抗辩权基础是否具备,并据此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有些要件事实难以直接证明,需要先证明另一事实再据此推断要件事实,另一事实即间接事实。辅助事实,是指用以证明证据是否可以采纳及有无证明力的事实。确定应当认定的案件事实范围,应限于要件事实,这样才能始终明确认定事实的目标。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应在后面的步骤中逐步认定。
其次,区分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分别认定。无争议事实就是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于无争议事实,法院应当直接认定,只是对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才要求当事人举证,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而争议事实应通过举证、质证来认定。其中对于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的区分,既包括要件事实,也包括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但需保持三者之间的对应和一致。
再次,对争议事实,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争议事实,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条列举的众所周知的事实等免证事实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加以证明。组织当事人举证,先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明确争议的要件事实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然后按照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先举证、对方质证、对方举反证、原告质证这样的顺序逐步进行。其中举证责任分配仅适用于要件事实,对于争议的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应在要件事实的统领之下,按照上述统一的方式进行举证、质证。
最后,按照证据规则认定争议事实。举证、质证完成之后,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所举证据对争议事实逐一认定,无论争议事实是要件事实、间接事实还是辅助事实。如果当事人的争议及所举证据直接针对的是辅助事实或间接事实,应当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认定。比如,当事人争议的是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这一辅助事实,那么,要首先对这一事实进行认定,然后再认定该证据能否证明某一辅助事实或要件事实;如果只能证明某一间接事实,再结合有关证据认定能否证明要件事实。无论当事人争议事实是什么,提供了什么样的证据,最终都要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
第八步,适用法律,作出裁判。
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就是法院将认定的要件事实与原告权利请求基础、被告抗辩权基础的各个构成要件,逐一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裁判的过程。这一过程在理论上称为归入或涵摄。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得到支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原告权利请求基础的所有构成要件都得到满足,即每一个要件事实都具备,缺一不可;其二,被告的抗辩不成立,即被告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不能完全满足。
适用法律首先是看原告权利请求基础的构成要件是否全部满足:如果得不到满足,则该规范不能适用,应当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得到了满足,然后要看被告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否全部满足。如果被告抗辩权构成要件全部满足,则抗辩权成立,原告权利请求基础规范不得适用,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反之,则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光说不练假把式,本书除了在“导言”部分提出了所有民事案件的一般审理思路,并在各章安排了概述性质的“案件的类型、特点及审理思路”,概括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以外,还通过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公司、保险与票据,侵权,劳动人事争议以及特殊程序七大类59个具体案例来生动地展示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
《民事案件审理思路集成》一书是东城法院文丛的第yi本重磅力作,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汇集全院民事法官智慧,历时数年精心打造的一本民事案件审理思路宝典。丛书由东城区法院院长赵军亲任总主编。本书主编由北京二中院民二庭肖荣远副庭长担任,其于东城法院挂职担任院长助理期间亲自设计本书的写作体例和写作思路,并负责统稿。每一篇具体案例均由东城法院资深民事审判法官写作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