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认为行政行为成立包括行政主体、行政权、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四要件,行政行为成立时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该理论把部分公权力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之外,不能解释行政事实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等)和准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划、行政指导等)的“行政”性质,使行政诉讼被告、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确定。《行政行为成立研究》认为行政主体不是行政行为成立要件,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件,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是行政行为成立特殊要件。这样从理论上解决了准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问题,破解了行政诉讼的难题,实现了行政行为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统一。
《行政行为成立研究》打破原有行政行为成立要素的传统理论,对成立要件进行了反思和创新,有较好的理论价值和参考意义。
周伟,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河南固始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河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学。发表《论暴力拆迁的法律责任》等学术论文,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地方立法良法标准研究》等。
导论
第一章 行政行为范围的扩展与行政行为成立
第一节 行政法理论初创阶段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 法的人权保障的首要价值地位在行政法的回归
第三节 行政行为概念的重新定位
第四节 广义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成立理论的诉求
第二章 我国现行行政行为成立理论及其悖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成立内涵分析
第二节 我国现行行政行为成立理论及其悖论
第三节 我国现行行政行为成立理论悖论的后果
第三章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
第一节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的原则
第二节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的法学方法
第三节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的重构
第四章 行政行为成立与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及其成因
第二节 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成立要件悖论
第三节 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成立中的重新定位
第五章 行政行为成立与行政权
第一节 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
第二节 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第三节 行政权的判断标准
第六章 行政行为成立与意思表示
第一节 意思表示要件是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第二节 对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件的检讨
第三节 意思表示在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中的定位
第七章 行政行为成立与法律后果
第一节 法律后果是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第二节 法律后果是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件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把法律后果作为行政行为成立一般要件
的不利影响
第四节 法律效果在我国行政行为成立中的定位
第八章 行政法学理论的重新阐释
第一节 行政行为体系的重建
第二节 服务行政的理论建构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与准行政(法律)行为的界别
第四节 行政行为成立的时间与效力新解
第九章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对行政诉讼的影响
第一节 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节 行政行为成立理论重构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影响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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