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如果说审判中心主义的**路径,是推动我国刑事诉讼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那么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是推动司法裁判权向程序法事项领域和审前阶段这两个方向的扩张和延伸。审判中心主义的**路径,主要着眼于实体法事实的裁判和证明,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路径,则主要着眼于程序法事实的裁判和证明。推进针对程序法事项的司法审查的开展,对程序法事实裁判要素,特别是程序法事实证明要素加以规范和设定,对审前阶段的侦查行为(起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确保职能部门依法而不是违法实施刑事诉讼行为,是审判中心主义第二路径的主要内容。
马可,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国家资助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兹研究员,曾从事法官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国际人权法。主持和参加***、省部级课题十余项,出版专著3本,编著1本,发表论文40余篇。2014年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学术成果奖,2015年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第四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科研成果三等奖,同年获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报告奖。201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对策信息对策研究类三等奖,同年获第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提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