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卫生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卫生法,只有以公共卫生监督为主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构成的相对完整的卫生法体系。内容较为庞杂,涵盖了一切调整有关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方面诸多法律规范的总和,如: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从业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侵权法律制度、医疗事故的处理、药品、医疗器械、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等、还有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律制度、器官移植法、精神卫生法等等。卫生法是现代新兴、独立、跨学科的复合型法学学科,注重对卫生领域中法律原理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卫生法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和特点,其调整的主体较为广泛,既有卫生行政机关又有自然人个体,更包含了医疗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法人,涉及的客体也较为专业,都是其他行业涉及不到唯有卫生领域中特有的药品、血液、医疗器械等,卫生法涉及诸多学科领域,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社会实践的需求,卫生法对于维护国家卫生事业的依法有序健康发展日益重要。
《卫生法学(案例版)》:
2.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遵循四项原则,分别为:①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③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④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措施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对于食品安全而言,除了生产经营者自律之外,还需要外部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在适当时候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为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此强调下,不是所有的食品都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监管,还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监管,例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管理,则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而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则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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