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要报的一个汇编,收录了各学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的成果精粹。为总结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贡献,激励更多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及相关交叉学科优秀法学研究成果脱颖而出,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中国法学会将这些成果精粹集结出版。本卷为刑法与诉讼法卷
推进中国法学会新型智库建设,服务中央决策和法治中国建设
刑法篇
非法经营罪适用问题研究——《刑法》第225条第(4)项中兜底的
行为方式研究 王安异
刑法修正的利益失衡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彭辅顺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刑法立法改革研究 陈璐
儿童被害预防的途径 熊伟
社区矫正规范化实证研究 张凯
财产罪“罪间界限”问题研究 沈志民
“去苏俄化”对当代中国刑事法治的影响 龙长海
《国际航空安保公约》新发展下我国刑法之应对 刘晓山
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研究 王良顺
立法遏制恐怖主义的网络渗透渠道 张杰
反恐国际公约国内刑法转化研究 卢有学
制作、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 于志强
域外冤假错案追责机制的考察与借鉴 吴高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法(立法建议稿) 兰跃军
受贿罪量刑失衡问题及对策 景景
“村官”职务犯罪心理分析 张建军
防范与克制对农民工被告人量刑歧视的几点建议 李滇
医疗纠纷的刑法规制研究 谢佳君
食品风险语境下间接危害行为犯罪化研究 姜敏
民间融资的类型分析及刑法规制研究 谢治东
被害人参与型犯罪归责问题研究 马卫军
论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的认定 周啸天
未成年人犯罪危险评估——以YLS/CMI为工具的实证研究 崔海英
污染环境罪的客观归责研究 李冠煜
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 陈洪兵
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影响因素检验与预防对策实证研究——基于上海市
9所监狱累犯群体的抽样调查 李光勇
诉讼法篇
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研究 凌斌
中国统一社会“调解法”立法研究 张艳丽
社会转型期间民间规则民事司法适用研究 陈文华
民事初审普通程序判决书说理之基本构造 熊德中
关于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的六点建议 刘练军
裁判文书上网时标题名称应如何规范 刘练军
人民陪审员参审规范化研究 蔡彦敏 罗恬漩
重庆市诉讼离婚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保障情况实证调查研究 陈苇
重庆市诉讼离婚中儿童权益法律保障实证调查研究 陈苇
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与立法改革 杜志淳
建立我国网络庭审直播的长效制度机制 张悦
我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的建立——将庭审记录方式改革与庭审
直播制度相结合 张悦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司法审判“五个+”的建议 郑文睿
关于确立审前非羁押原则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建议 王贞会
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研究 杨秀莉
我国金融犯罪侦查模式的完善路径 彭智刚
新刑诉法下侦查取证行为实证研究 向燕
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 宋英辉
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和落实措施 杨宇冠
刑事错案防范应在本科教学中凸显程序正义 孙记
论我国错案防范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引入 孙记
司法救助立法研究 梅传强
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审理程序研究 俞静尧
虚假供述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陈欢
非法证据“实质排除难”困境破解实证研究 田力男
技术侦查证据采信规则研究 李慧英
DNA鉴定与人权保障——德国法的启示 王涛
跨云计算平台数字取证技术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陈海燕
论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信息情报收集模式的建构 欧阳爱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 罗海敏
改进案件过滤机制提升刑事司法精度 王禄生
刑事错案的防范对策——基于实证的分析视角 吴高庆
我国现行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运行中的问题分析 茅仲华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路径 茅仲华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成果要报汇编:刑法与诉讼法卷》:
不论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都是人为的理论创设。任何一种创设的理论,其自身与人权保障状况无关。人权保障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构建。不能说侵害人权的状况是哪种犯罪成立理论导致的恶果。
由于构成要件不是纯粹价值无涉的东西,而是包含了规范的构成要素,这样就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实际上同样也有了价值判断问题。既然如此,为何偏偏指责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中的价值前置容易导致有罪推定,而三阶层的构成要件理论就不会存在这类的问题呢?
在违法性问题上,如果不考虑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而一律将任何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都认定为违法,是不现实的。纯粹地坚持客观违法论,则导致针对动物侵害而实施的自我保护行为,也变成了正当防卫。而动物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本就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何谈违法的问题呢?责任(有责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主观范畴,而是建立在对行为人罪过心理进行客观评价基础上的主观评价。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的情况下实施的不法行为,才能进行非难可能性的判断。而行为人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却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产生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一旦产生,便具有了客观性。而非难可能性的评价.首先是建立在行为人具有罪过心理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三阶层中的责任,同样也是一个主客观的范畴。
社会危害性理论也是“去苏俄化”论者的批判着力点之一。应该指出,苏联解体后,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都出现了否定社会危害性的思潮。但大多数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在立法上继续保留社会危害性,刑法理论上也将社会危害性理论置于核心地位。
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社会危害性的反对论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的首要缺陷是其自身的模糊性问题。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也不明确;社会危害性是苏俄刑法意识形态化的结果,反映出的只能是苏维埃国家残酷镇压的刑事政策,进而使刑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时所发挥的人权保障功能丧失殆尽;社会危害性这一概念成了破坏法治的原因之一。社会危害性对法治的破坏,是与社会危害性本身具有的超规范性、不确定性有关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其本身是一个超规范的范畴,这一范畴与刑法典对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悖,进而可能导致国家刑罚权被无限扩大,最终会损害俄罗斯社会转型后的法治国理念。
苏联解体后,在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但是,犯罪概念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和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最终没能被彻底废弃,而是在绝大多数原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被保留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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