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业务(修订版)/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统编教材》本次修订,删除了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空接、转递物品和信件等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导游的实际,对导游概念、导游分类进行了修改;根据我国旅游业发展对导游提出的要求,补充了导游职责的内容,增加了不同种类旅游安全知识,以及旅行社的发展历史和境外游客购物退税知识;根据有关旅游法规,对旅游事故的级别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旅游投诉的处理。
《导游业务(修订版)/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统编教材》分为基础篇、规程篇、技能篇、知识篇四个部分,主要内容有导游服务、导游人员、导游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修养、地方导游服务规程与服务质量、全程导游服务规程与服务质量、出境旅游领队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景区导游服务规程与服务质量、散客旅游服务规程与服务质量、导游人员的语言技能、导游人员的带团技能、导游人员的讲解技能、导游人员的应变技能等干货,还收入了旅行社知识、入出境知识、交通知识、货币与保险知识、卫生常识、国际时差与温度、度量衡换算等知识点,为导游从业者在带团规范、应变能力、道德修养、推荐常识等方面提供了指导,对导游履行服务职能、加强学习和研究意识、提高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掌握游客心理、避免和减少因差错和责任心缺失造成的事故,以及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导游业务(修订版)/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1.旅游自由权
旅游自由权包括旅行自由权和逗留权。前者是指游客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要的手续的条件下,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前往各地旅行,其旅行方式、旅行时间和旅行地点均不应受到不合理的干涉;后者是指游客在旅游目的地和途中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逗留,其逗留的时间、方式也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2.旅游服务自主选择权‘
旅游服务自主选择权是指游客有权自行选择旅游目的地、旅游经营的企业、旅游线路、旅游项目和旅游服务等级,不受任何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3.旅游公平交易权
旅游公平交易权是指游客在购买旅游经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旅游经营企业不得用任何欺骗、恐吓的手段来诱骗和强制游客购买。游客对交易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不满意时拥有拒绝购买和签约的权利。
4.旅游服务内容知悉权
旅游服务内容知悉权是指游客在购买和接受旅游服务时,有获悉包括服务内容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权利,旅游经营企业有向游客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的义务。如游客购买和接受导游服务时,有权了解旅游目的地和游览的景点的知识,导游人员则有义务向游客做真实的介绍。
5.依约享受旅游服务权
依约享受旅游服务权是指游客有权享受所签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旅游经营企业和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合同提供相应数量和质量的旅游服务。对合同规定之外的服务,游客有权予以拒绝。
6.人身和财物安全权
人身和财物安全权是指游客在购买了旅游经营企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后,享有其人身和财物不受侵犯的权利,旅游经营企业和导游人员有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的义务。
7.医疗、求助权
医疗、求助权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患病或受伤时享有治疗的权利和在遇到困难时享有请求获得帮助的权利,旅游经营企业和导游人员有予以协助的义务。
8.求偿权和寻求法律救援权
求偿权是指游客的上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侵犯时,有向有关部门投诉和要求有关旅游经营企业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寻求法律救援权是指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又得不到满意的解决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原则
导游服务既是一种文化传播的社会活动,又是一种可以获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前者的主旨在于扩大影响,提高社会效益;后者的目标在于增加经营收入,提高经济效益。在导游服务中,要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二者不能偏废,这也是导游服务中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旅游服务的经济效益分为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从包价旅游来说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表现为旅行社的经营收入,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关旅游接待部门、单位或个体的经营收入。间接经济效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游客在包价范围以外的支出而引起旅游目的地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增加的收入,如购物收入、邮电通信收入等,游客在这些方面的消费额不仅在旅游目的地旅游收入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而且需求弹性也较大;二是通过导游人员的牵线搭桥,可促进国家之间或地区之间的投资和经济交流;三是优质的导游服务为旅游目的地和旅行社创造了潜在客源,从而为将来赢得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
社会效益是指由导游服务所引起的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和作用。导游服务的社会效益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优质的导游服务有助于树立和提高旅游目的地和旅行社的形象和声誉,优质的国际导游服务则有助于树立和提高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声誉;二是导游服务能增进不同国家人民之间或不同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和和平事业的发展;三是导游服务有助于推进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文化和科技的传播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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