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传统的统一宇宙论崩溃之后,程序成了现代社会的架构性机制,如政治领域的选举程序、法律领域的诉讼程序、经济领域的生产程序等。在现代行政国家,行政程序则是基本的构成性机制之一,其保障国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自不待言,但其非人格性、技术性、观念性等特征却会导致人性内涵的变异。中国欲实现行政程序的正当化,在法律技术层次提高形式理性化程度仍属不够,须往程序中注入实质性价值,其来源只能是中国传统的价值体系。
《正当行政程序研究》围绕“正当行政程序”展开深层次研究,综合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和历史/社会的分析方法,主要运用韦伯意义上的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这一对概念工具,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便是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的问题,对于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等行政自律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章导论1
一、 研究意义1
二、 何谓正当行政程序?3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5
四、 国内正当行政程序研究现状及其课题12第二章正当行政程序的历史源流31
第一节西方法律的程序化趋势31
一、 西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及其与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31
二、 英国普通法的形式理性化35
三、 大陆法的形式理性化38
四、 西方法律的形式理性化——实质法的衰落与程序法的
凸显41
第二节正当行政程序的形成45
一、 普通法上的行政程序的流变: 从自然正义到正当
法律程序45
二、 大陆行政法上的正当行政程序50
三、 正当行政程序的法典化54第三章一般行政程序的功能批判
——作为一种抽象法律技术的行政程序57
第一节行政程序的功能57
一、 功能分析模式57
二、 行政程序的正功能61
第二节行政程序的抽象性65
一、 引例65
二、 行政程序抽象性的表征67
第三节行政程序的抽象性对行政程序正当化的影响72
第四节小结75正当行政程序研究目录第四章程序正义论及其反思76
第一节新契约理论77
一、 传统契约论77
二、 从社会契约论到道德契约论78
三、 道德契约论的论证过程79
四、 道德契约论的困境83
第二节沟通理论85
一、 沟通理论85
二、 沟通理论的论证过程86
三、 沟通理论的困境89
第三节系统功能主义90
一、 系统功能论90
二、 通过程序获得正义92
三、 系统功能论存在的问题95
第四节对正义的程序性论证97第五章正当行政程序的构造101
第一节行政程序的正当标准——实体论证的程序正义理论101
一、 必须坚持程序的立场101
二、 实体论证的补充103
三、 行政程序的正当标准的构成105
第二节正当行政程序技术标准106
一、 行政程序的中立107
二、 行政程序的公开110
三、 行政程序的论证112
四、 行政程序的自治115
第三节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标准118
一、 权利优先于善119
二、 善优先于权利122第六章我国正当行政程序的立法考察
——中央经验129
第一节强制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程序立法130
一、 老上访户99%有精神病?——上访者被强制送入
精神病院的制度原因130
二、 地方性法规对强制治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程序
的规定133
三、 地方性法规对强制治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程序
规定的反思139
四、 法律对强制治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的规定
及其反思142
五、 小结147
第二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立法149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程序缺陷
——三元程序结构149
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二元程序结构154
三、 征收程序的立法完善与现实的背离158
第三节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诉讼立法160
一、 违反法定程序的界定161
二、 现行法对违反法定程序诉讼法律后果的规定及反思163
三、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及其审议稿的评价168第七章我国正当行政程序法典化
——地方经验174
第一节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表现形式174
第二节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结构175
第三节基本原则177
第四节管辖权争议解决程序和行政协助程序182
第五节行政决策程序183
第六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184
一、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实体要件185
二、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要件186
第七节行政行为188
一、 行政行为的种类188
二、 行政行为的效力190
三、 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193
第八节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195
第九节特别行为197
一、 特别行为的种类197
二、 行政合同199
三、 行政裁决203
四、 行政规划205
第十节小结208第八章中国行政程序的正当化困境及其前景211
一、 中国行政程序正当化所面临的困境211
二、 行政程序内容正当性的强化212
三、 行政程序形式正当性的匮乏217
四、 中国行政程序正当化的前景227
参考文献232
后记242
(二)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内容
对于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内容的探讨,主要有两种倾向:第一种是从整体上探讨行政程序的价值内容;第二种是将行政程序的价值内容区分为两个内容,一个内容是正当行政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另一个内容则从行政程序的功能价值的角度进探讨其相对于其社会系统或社会结构的有用性。
第一种从整体上探讨行政程序的价值内容,所归纳的角度和侧重点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的价值内容包括:第一,公正价值。公正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种。实体正义是指立法者在确定人们实体权利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如平等、公平、合理等。而程序正义是立法者在程序设计、司法者在操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着内在的联系。实体正义是一种结果价值,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价值。追求实体公正是行政程序的首要价值。第二,效率价值。行政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维护行政秩序的稳定性。第三,秩序价值。行政程序的秩序价值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首先,行政程序的参与机制保障了利害相关人的知情权和事先获得告知的权利,增加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使得行政决定变得更容易接受,为行政权力的顺利平稳行使提供了可能,也为行政活动的最终目的提供了秩序保障。其次,行政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为人们预设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要求人们根据自己意志在法定行为模式中活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结果。
有学者认为,正当行政程序的价值内容包括:程序中立、程序公平、程序理性以及程序经济。程序中立的价值在于承认所有的程序参与者是具有同样价值和值得尊重的平等的道德主体,因此必须给予它们同样的对待,否则就意味着“偏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