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网络平台进行界定的基础上, 分析了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梳理了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中网络平台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情形, 并且比较分析不同刑事责任形式的适用情况以及恰当性。同时, 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案件的处理情况, 探索了网络平台提供者刑事责任限制的不同方案。最后根据网络平台在网络犯罪中所处的地位, 提出规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合理刑事责任模式, 以《刑法》第286条之一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规范基础, 结合规制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政策理念, 对相关刑法规定进行解释, 着重说明网络平台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