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的主旨在于探讨陌生人社会中旁观者对处于危难中的人,在何种情况下负有救助义务,以及在违背这些义务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作者在研究旁观者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实证依据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提出对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内涵确定的建议,分析违反容易救助义务时,侵权责任的构成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样态的特殊之处。最后,正视规定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可能带来消极后果,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给出了防范消极后果的措施与建议。
关于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目前学界研究的关注点是对旁观者救助义务的确认。对旁观者的救助义务理论,国内研究得比较深入的是刑法领域学者,源于刑法学界对是否设立“见死不救罪”的激烈争论。而民法学者最初则多持否定态度。近年来伴随着民法学界对不作为侵权研究的逐步深入,救助义务开始进入侵权责任法学者的视野。但是目前侵权法上关于救助义务的研究,无法为纷繁复杂的见危不救个案提供民事裁决上的指导和帮助,更无力对刑法学界关于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抉择进行有效的回应。可喜的是,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了探讨一般救助义务的研究行列。
自由是有边界的,享有自由的同时需要容忍合理限度的义务,正如胡适先生所书,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人在生命和健康遇到危难时得到保障的自由和人们对容易救助义务的容忍相辅相成,成就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然而义务的确定一定要在保障人们自由的边界之内,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笔者一直小心谨慎地界定旁观者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主张将最基本的道德义务确认为旁观者的法定作为义务。在这里,我们将最基本的道德义务界定为容易救助义务。容易救助义务构成要件包括三个:第一,受害人面临生命、重大健康受损危险;第二,面临的是紧急危险;第三,救助不会危及救助者和第三人生命、重大健康。
通过比较研究、历史分析,我们发现法哲学和法经济学学者对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进行了专门论述,并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持。从实证法的角度考察,古代法和各国法律中都有对旁观者不作为责任的规定。从其规定的共同之处,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容易的救助义务已为法律所确认,从而成为法定的作为义务。
规定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也可能导致一些消极后果,包括对旁观者自身风险和第三人的危险、可能导致潜在救助者的减少、导致司法体制的困境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等。但这些消极后果可以通过严格规定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规定“好撒玛利亚人”法和对旁观者的补偿等制度而解决。科学技术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为实践中困难的解决提供了途径。
准确界定旁观者的救助义务是研究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问题之一。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还包括因果关系的确定等疑难问题。由于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中,其损害的造成往往有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的介入,其责任承担具有特殊性。因此,对其责任的界定和承担的份额就需要特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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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唱,女,湖南浏阳人,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侵权责任法。主要著作有《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等,在《人民日报》《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报纸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持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国家、省部级课题多项。
本书为2011年湖南省社科联项目《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的结项成果,并获湖南大学出版社图书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立项资助。
第一章 陌生人社会与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
第一节 陌生人社会的挑战
第二节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确立是应对挑战之措施
第二章 旁观者不作为法律责任的实证依据
第一节 古代关于不作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节 近现代各国关于旁观者违反救助义务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旁观者救助义务在民法领域的扩张
第三章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利益衡量理论
第二节 民事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维护理论
第三节 社会契约理论
第四节 共同体理论
第五节 法经济学理论
第四章 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内涵
第一节 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形成路径
第二节 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界定
第三节 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 不履行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之行为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五章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旁观者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第二节 旁观者不作为造成的损害
第三节 因果关系
第四节 旁观者的过错
第六章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二节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形态
第七章 规定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消极后果之防范措施
第一节 规定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可能的消极后果问题
第二节 旁观者责任承担与权利保障之平衡措施
第三节 旁观者的先诉抗辩权与追偿权
第四节 “见义勇为”基金对旁观者的保障
第五节 旁观者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附录一 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调查问卷
附录二 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调查问卷评析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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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责任研究》:
一、救助义务为道德义务抑或法律义务之争
我国对于救助义务的关注,源于刑法学界对“见死不救罪”是否人刑的争论。当时的主流观点还是认为救助义务属于道德义务,认为法律尤其是刑法对此不应涉及和调整。这种观点与英美法系最初的立法立场与态度相近。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相关问题的凸显,这一观念开始遭受到质疑,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2011年“小悦悦事件”后,媒体报道广东省地方人大就确定将其列入立法议程当中。但是全国人大却是不同主张,认为见危救助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危救助问题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可以解决,无需起草相应的法律来对此调整。包括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的各类媒体用较长篇幅报道了各地感人的见危救助的事件,向全社会弘扬救死扶伤的道德情操。围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中救助义务的归属分歧在学者专家之间,中央与地方的立法规划之中都出现争论的火花。
在救助义务如何设计问题上,自然而然地形成了“赞成法定化”(肯定论)和“反对法定化”(否定论)。
(一)否定论
旁观者的作为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这是否定论者的理论依据。有学者认为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以敦促旁观者来防止损害,而这种义务和民事或刑事上强加给当事人的救助义务一样能有效地防止损害。舍己为人是一种美德,但不是一种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根据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如果张三与李四没有法律关系,即使他们是朋友,张三也没有义务跳水抢救李四。在一个案件中,非法侵入的年轻人的手和腿被运货车压断,铁路的工作人员没有给予救助,任其在轨道边流血。评论者认为,这些人没有给予不幸者应有的仁慈、兄弟般的爱,违反的是比法律更高层次法律,应该受到的不是法律上的惩罚而是良知的谴责。简而言之,就是认为旁观者的作为义务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侵权行为法应该以“政治功能”的方式来表达。当给他人造成损害是一个人自由的边界,没有触到这一边界时,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不必要考虑社会福利和其他人。在道德之外又强加作为义务,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这个反对理由涉及法律的真正价值。主张救助的法定义务与贯彻法律秩序的自由原则相违背。这种观点援引洛克和康德的自然权利传统,主张法律的固有功能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免受侵犯。只要不损害他人,人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如果法律要求人们仅仅为他人利益作为,这是不适当的。虽然人们负有道德义务去援助处于困境的他人,但强制人们履行道德义务则超过了法律的立法范围。关于救助作为义务的道德理论源于圣经。在路迦福音第十章记载的好撒玛利亚人即是这种义务的践行者。故事是这样的:一律法师问耶稣怎样才能获得永生,耶稣说照律法上所说即可。律法师问:律法书上写的“爱邻居如同爱自己”中的“邻居”指的是谁?耶稣说,有一个人经过耶路撒冷时落在强盗手里。强盗剥掉他的衣服并将其打个半死后丢下他。一个祭司经过不理他,又有个利未人经过没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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