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企业合规的基本理论引入开始,全面介绍当下在企业领域方兴未艾的合规管理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做法,在此基础上对医疗机构引入合规管理的基本理论、基本要求和实施路径进行全面探讨和理论构建。同时,结合目前医疗机构管理中备受关注的合规事项(反商业贿赂、信息安全、医保物价等),提供了明确细致的专项合规计划,既是对本书中基本理论的应用检验,也是对医疗机构合规实践的演示和指导。
本书收录了现行有效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等,全面覆盖了食品安全的重点内容。法规编排注重关联性、逻辑性、常用性,体例清晰、查询方便。本书对重点法律附加解读,可指引读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条文;分类细致,对内容较多的领域进一步细分,便于读者按需查找。读者可通过查阅本书目录,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深入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条文,规避食品安全风险。
本书深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丛书”的一种,紧贴高质量发展的主题要求,精选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循环经济促进法》《长江保护法》《著作权法》《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法》《预算法》《反垄断法》等9部法律进行立法解读,明确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内容。本书是一部面向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助力其系统、深刻地理解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立法精神、准确适用相关规范的专业读物。
本书围绕个人私密信息的规范构造展开, 遵循权利对象、权利客体和权利保护的线索, 以个人私密信息的法律界分为重点, 围绕“双向辨析”和“双重保护”, 主要回答“个人私密信息是什么”和“如何保护个人私密信息”的问题。具体而言, 个人私密信息作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对象, 对私密性的判断从“双向辨析”视角出发, 梳理研究私密信息的规范历史和体系定位, 针对实践中个人信息私密性检验的现状, 提出个人私密信息的检验模型, 并进一步区分个人私密信息与相似概念 (个人信息、隐私、个人敏感信息)
股权投资中,作为对赌协议核心内容的股权回购及业绩补偿,是保护投资方权利最重要的两个条款。但签署该等特殊权利保护条款,并不确保投资方在案件中稳操胜券,创始人方也并非唯有束手就擒。从司法判决的角度,本书系统性总结了对赌协议在签署投资协议阶段、履行投资协议阶段、后续融资阶段、申报上市或挂牌阶段、触发补偿或回购条款阶段、行使权利沟通阶段、回购协议签署阶段、诉讼或仲裁阶段发生的常见问题。本书亦涵盖三资企业、国资背景企业、合伙企业及目标公司债权人等特殊主体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本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称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分配方案所载明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记载的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或分配金额表示异议,在异议对象提出反对意见后,以异议对象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分配方案中的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判定的一项诉讼制度。本书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本书的研究命题,第二部分为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理论廓清,第三部分介绍了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构成要素,第四部分介绍了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起诉与审查,第五部分介绍了
本书从学理的角度对《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进行了逐条解读,从条款背景,条款意义,专业名词,与CPTPP、RCEP的内容关联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解析。本书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通俗易懂。以DEPA条款为主线,本书着重阐述专业名词、条款含义、条款背景等材料,能够为理论和实务界理解DEPA提供参考。二是内容全面。本书遵循DEPA的结构,释义共计16个模块,对DEPA的全部条款逐条解读,在释义中还特别注重与CPTPP、RCEP等重要国际规则的对比,有助于读者全面系统把握当前的国际经贸规则。三是联
本书以司法话语的事实性为主线,对司法话语交往和保障进行系统考量。在对司法话语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借鉴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传播学、语言学、制度经济学等学科的话语优长对司法话语进行多方位交叉性研究,追求论证的自洽性和可接受性。本书拓展了司法话语的研究领域,提出了“司法话语场域”的概念及理论,着眼现实语境,初步探讨了关于实现司法话语的结构框架,提出了“内向对话性行使模式”和“外向对接性行使模式”。
本书以金融创新为场域,系统研究公司融资法的理念、规则与实践问题,重点关注金融创新冲击之下公司融资法制如何变革的问题。第一章提炼“公司融资法”的学科范式并证成其制度范畴与体系定位。第二章揭示金融创新与公司融资法之间的关系,阐释金融创新在公司融资法制进化中的角色。第三章探讨的是金融创新的法律困境、金融创新的实践异化及其对公司融资带来的影响、金融创新的司法审查所面临的权力博弈与法益冲突问题。第四章从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层面调和金融创新与公司融资法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包括公共政策维度下的价值调和、能动司法维
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是始终无法回避的主体。在理解中国法治时,不应仅仅把国家视为必要的恶,也应当把国家视为基本的善。必要的恶与基本的善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关联。必要的恶之所以必要,就在于法治建设离不开国家,国家因此也是基本的善。
本书是从国家维度归纳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提炼中国法治建设基本立场和实践方案的积极尝试。作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与行动坐标,本书所描述的国家主义法治观是带有德性要求的法治观,是尊重个人尊严、重视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的法